根据暂行办法,审查对象为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等。这些项目报市信息办和财政局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信息化和电子政务规划、有利于互联互通和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安全保障体系的可靠性,投资的合理性等。审查通过的,列入计划,并发文公布。未通过的,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此外,预算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据了解,系统建成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需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这也是验收内容之一。市信息办每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