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何为互联网思维?司法工作如何与互联网思维对接、怎么体现?它与信息化建设有何关联?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实践。
“互联网思维”一词最早由百度创始人李彦宏提出。他认为企业家们要有互联网思维,要逐渐学会用互联网的方式思考问题。当商品、货币化身为信息的载体,与消费者单向、灌输式的传统式沟通,被多向、互动式、精准定向的模式取代,用互联网思维思考,就能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传统行业用互联网思维做一遍,将会释放出更多的能量。
司法的互联网思维,或者说法官的互联网思维,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对人们工作、生活的深度介入,使得“涉网”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案件大量增加,这些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性质判定以及责任分担等诸方面,都可能有其特殊性。审理这类案件,法官要储备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并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加以研判。这可说是作为对象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另一方面,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丰富多元的信息新载体和新途径正在改变着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交流沟通方式、分工与合作的方式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在此背景下,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就不得不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这可说是作为工具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
广义上说,司法的互联网思维,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但狭义上,司法的互联网思维,仅指工具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不包括对象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我们通常所说的和本文谈论的互联网思维,也是就狭义而言。
有人从商品或者营销的角度,把互联网思维拆分为用户思维、产品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等等。司法权的运行与行使,虽不同于商品生产和营销,但由于信息化和互联网的介入,使得其中很多观念可以融通甚至移植。
“用户为王”。互联网思维,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用户思维。其他思维都是围绕用户思维在不同层面的展开。没有用户思维,也就谈不上其他思维。
用户思维,是指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都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没有认同就没有合同,消费者一旦注入感情,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接受。从商业运营的角度,互联网思维是以顾客为中心,不断优化商业生态环境和运营规则;从司法权行使的角度,就是牢牢树立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司法权的“用户”是人民群众。没有群众认同,就没有司法权威、没有公信力。
司法信息化不是法院内部的信息化,而是要面向社会,以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搭建与民沟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多元司法需求。实践上,就是要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建立司法与群众之间交流的信息化平台,推进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信息交换机制的生成,为人民群众提供富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要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换的共通平台,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拓展司法为民空间。
“产品至上”。互联网时代,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只有把产品做到极致,才能够真正赢得消费者,赢得人心。而且,在“一切产业皆媒体”、“人人都是媒体人”的社会化媒体时代,好产品是会说话的,自然会形成口碑传播。因此,用极限思维打造极致的产品,成为企业家的孜孜追求。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司法作坊”里的“拳头产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产品至上”的互联网思维,就是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打造精品案件。具体途径就是依托互联网,通过整合、约束、监督、公开等手段,全面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数字系统,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为数据统计、资料调取、整合审判信息资源提供便利。二是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科学衡量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实绩。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延伸监督的触角,拓展有效监督的途径。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平台改进内部监督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实时管理和监督,及时为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动态“体检”、实时监测,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运行具备网上立案等功能的外网门户,实时公布审判信息,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数据就是未来”。信息化意味着数据化。用户登录电商平台,会注册邮箱、手机、地址等,这是信息层面的数据;用户在网站上浏览、购买了什么商品,这属于行为层面的数据;用户把这些商品分享给了谁、找谁代付,这些是关系层面的数据。在一切皆可被数据化的未来,数据资产成为关键竞争力,乃至核心竞争力。
“缺少数据资源,无以谈产业;缺少数据思维,无以言未来”。 一个案件,在网络上亦会留下当事人、社会、公共政策等各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的沉淀,有助于党和国家进行预测和决策,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在以构建总体国家安全、共建和谐稳定为基本导向的政法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掌握案件规律,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大数据,对于国家来说,一定意义上乃是安全稳定发展的保障。
大数据的关键在于数据挖掘,有效的数据挖掘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分析预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深入分析矛盾纠纷的规律和趋势,为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和积累法院人、财、物等方面的数据,为推动法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行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