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6-16

东府办〔2013〕1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诚信政务的带头示范作用,强化和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各镇街及市直各机关(包括中央、省属驻莞具有行政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和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指东莞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用于为本市机关单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
第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满足基本信息项元数据要求,对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基础。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要求向其他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指两机关单位之间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定向数据提供和获取的行为。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除外)原则上要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共享,各机关单位可自行确定公开共享范围。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共享属性的界定可细化至信息类中各数据项。数据项公开共享主要划分为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不公开三种模式:
对内公开:指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项可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进行共享使用,但该数据项不能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对外公开:指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项既可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进行共享使用,也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任何单位或人员需要对外公布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必须征得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授权许可,并在对外公开使用时标注引自何机关提供。
不公开:指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项既不对公众公开,也不对其他机关单位公开共享,但该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在市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其数据内容由机关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到市共享平台存储。
市共享平台根据政务信息资源中各数据项公开共享模式的划定情况,把政务信息资源归类为全部对内公开、全部对外公开、不公开、部分公开四种状态。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元数据是指资源目录中必须包含的信息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记载主体为工商企业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不可使用简称)、工商企业注册号(工商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实施机关、业务办理时间等。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记载主体为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社会组织登记号(民政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实施机关、业务办理时间等。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记载主体为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以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名为准,不可使用简称)、批准文号(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实施机关、业务办理时间等。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为自然人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实施机关、业务办理时间等。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为机构及自然人之外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实施机关、业务办理时间、事项具体内容等。
政务信息资源内容为市场经营许可、业务资质、从业资格的,信息资源信息项必须包含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时间等。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职能需求。机关单位通过市共享平台对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共享需求,必须源于自身工作职能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统一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信息共享的技术要求。
三、管理规范。机关单位要获取市共享平台中的政务信息资源,须向市电子政务办登记申请,并履行市共享平台有关管理要求。
四、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在公开范围内免费共享使用。机关单位不能向共享平台提供本部门信息资源,或不能按资源目录已约定方式继续提供信息资源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和理由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可授权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决定。
五、授权公开。各机关单位在市共享平台中确定的可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可由市电子政务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统一集中进行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共享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机关单位有权依据履行职能需要,共享使用其他机关单位在市共享平台中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机关单位有权依据履行职能需要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其他机关单位通过市共享平台注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除外)。
三、机关单位有义务依据工作职能和标准规范,采集、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并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市共享平台上传提供。
四、机关单位有义务配合市电子政务办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确保信息项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元数据。
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在市共享平台中发布本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信息项名称、数据项格式、提供方式、公开范围和更新频率等。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本机关单位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机关单位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市共享平台中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在市共享平台中的登记、发布、更新目录需遵循相关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三章 信息资源采集与提供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采集信息原则上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市共享平台中获取其他机关单位信息的,不应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动态管理市共享平台中本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负责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并根据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及时查核完善。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机关单位,可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情况特殊的,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如在实际工作中数据确实没有变化的,应向市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以保障电子监察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市共享平台提供三种信息资源提供模式,分别是前置机接入、在线表单录入、EXCEL导入,其中前置机接入模式需要机关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请办理。
前置机接入模式:可实现信息资源的自动、实时导入,减少人工干预。由市电子政务办提供或由各机关单位自行配备交换用前置机,各机关单位根据在市共享平台中注册的资源目录结构,将数据定时或实时写入到前置机中,再向市共享平台提供数据。
在线表单录入模式:市共享平台可根据各机关单位定义的资源目录自动生成在线表格,由各机关单位在线填写提交。
EXCEL导入模式:市共享平台根据各机关单位定义的资源目录,生成EXCEL模板文件,各机关单位用户登录系统后,下载模板EXCEL文件,填充信息后上传至市共享平台中,市共享平台检查上传数据符合规范后自动接收导入信息。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共享模式如下:
数据查询模式:通过市共享平台直接查询符合本机关单位数据获取权限的相关信息资源。
数据接口模式:按照市共享平台公布的数据接口,由机关单位通过自行编程调用方式,获取相关符合权限的信息资源。
数据交换模式:采用前置机进行数据交换获取信息资源,由市共享平台向指定机关单位的前置机写入所需数据信息。
数据交换模式须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名称、获取方式、用途、依据等,依照实际流程审核通过后,由市电子政务办进行相关配置,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申请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的,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和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信息供需双方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并在引用过程中注明出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同意,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误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电子政务办,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获取信息的机关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安全
第十九条 市政府授权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市共享平台的日常运维,保障市共享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安排人员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有效共享。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市电子政务办。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办应在市共享平台中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办应加强市共享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异地备份设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可靠、完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交换与共享工作及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机关单位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逐步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安全保密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办或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目录;
三、未经审查向市共享平台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数据;
四、违规使用或发布市共享平台的信息数据;
五、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