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保障机制
来源:中山大学软件学院网 更新时间:2014-06-29

【摘  要】 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保障机制作为研究课题,主要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着重探索保证其真实性的策略方针,对我国发展服务型政府的基础进行论述。本文主体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其真实性等基本理论,阐明保证政府公开信息真实性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将展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历史、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着重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并探讨其真实性方面的保障机制建设情况。最后一部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保障存在的问题,从民主思想建设、法制体系完善、以及研发自主产权的技术与设备的角度,提出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机制。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时代已悄然到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电子政务,是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政务不仅仅是在政府活动中引入某项信息技术和设施,或者以特定的方式、方法改善政府工作的某些过程及其业务环节,实际上,发展电子政务更是一种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改革,使政府能适应发展需求,在新时代使用充满活力的全新力量为国家、社会、人民服务。电子政务是充满生命力的,随着时间的增长,其内涵和要求也在不断丰富起来,我国政府只有明确发展电子政务的目标,时刻跟随时代的脚步,才能立足于世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最基本、也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服务方式。在电子政务中,典型的信息发布方式是通过广播、电视与网站发布政务信息。而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各种网络信息平台,如网络新闻、微博与微信的相继出现,使得电子政务的信息发布方式也在日益丰富。

  中共及我国政府对发展电子政务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问题的关注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在实现政府信息公共性的同时,也是政府建立一个服务、责任和法治政府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问题的关键,已经从要不要公开逐渐转入政府所公开信息的质量,而真实性程度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保障政府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所要求的经济社会和体制环境,包括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新型行政文化、积极促进社会自治力量发展。二是在具体路径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包括落实宪法依据、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救济机制、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其他相关问题的关系、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结合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完善相关制度等。学术界和实务界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问题的研究,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政务信息公开及其真实性的基本理论

  在探讨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合理体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些重要概念。什么是政府信息?哪些政府信息可对公众公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有什么重大意义?在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再为读者介绍国内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法理基础与社会基础。

  2.1 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真实性的含义

  2.1.1 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是政府各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而产生,同时伴有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理等工作过程,它可以被用作我们进行考察和评价一些社会的基本情况,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还是我们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国家无形资源。

  2.1.2 政府信息公开

  现代信息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公开,不言而喻它与传统社会所惯有的封闭、独断、暗箱操作是对立的,公开体现了一种民主、开放、科学决策的现代管理上的新思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做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某些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涉及行政相对人义务者,只要不属于依法应保密的范围,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都应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有权依法查询和复制。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及其与其有关的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无形资源,而予以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发布。[1]

  在传统政务中,信息公开渠道少而复杂,群众欲了解公开信息,往往需要到达指定场所,向特定政府工作人员咨询查阅文件等。而到了近代,电话、电视、广播的出现,逐渐拓宽了信息公开的渠道,群众可在家里或其他非政府办公场所较为方便地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然而,这些渠道也逐渐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群众需要更方便、更实时的渠道来获取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让政府信息公开可被更方便、更实时地接收成为现实。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群众可随时随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不管是传统政务还是新生的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其重要内容。电子政务的发展,大大拓宽了传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创造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该世界中,政务处理、信息公开成为举手可为之事。

  2.1.3 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就是要和客观事实相符合,主要是对政府各部门所提供信息的质量方面的要求,真实性是政府公开信息的生命,毫无疑问它是政府所公开信息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如果政府各部门所公开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就会使政府所公开的信息失去应有的价值,政府的威信也就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2.2 保证政府公开信息真实性的重大意义

  2.2.1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研究员指出:信息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需要。人民要行使这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前提条件是要让人民知情。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机关的办事制度与程序告知民众,具有以下三个重要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引导社会发展符合国家国情的建设,。通过电子政府信息公布,有利于社会了解政策内容及其意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政府执政阻力,推动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促进社会和谐,向前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二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了深刻的阐述,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如果要行使权力,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增加政府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人民尽可能了解政府机关的情况,掌握需要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信息,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能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政府机关工作不透明,信息不公开,不仅会延缓和降低社会财富的运转速度和效益,而且会极大地增加经济发展的成本。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过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政府信息中的经济政策、经济统计数据、经济环境分析数据、行业综述、对外经济、科技成果转化等重要信息,是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决策基础,将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引进项目基金、发布企业信息、促进企业间的合作等经济活动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地改善和优化经济建设环境,为经营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发展的动态,主动把握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状况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政府信息公开是监督执政,预防腐败,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权限,目的、程序和条件行使职权,对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执法犯法,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应坚决进行依法清理。

  然而,权力腐败是伴随着政府的产生与发展而存在,仍然是当今世界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腐败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严重侵蚀党和国家的肌体,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而权力非公开运作不仅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腐败的保护伞,它为一切非法交易提供了最为方便的条件。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政策,预防权力腐败,监督体系不可或缺。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公民有机会、有条件、有可能了解政府权力行使的背景、依据、方法、程序和结果等基本信息,并且能根据得到已有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才有可能使政府权力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受到必要的制约并承担明确的责任。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的好办法,因为它可以使权力的行使置于公众的监督下,腐败问题自然就无处藏身了,从而达到推动依法执政的目的。
2.2.2 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意义

  政府不仅要主动合法公开政府信息,更要及时公布、真实公布,才能真正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虚假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行政政策的落实,更可能使行政机构沦为个人、集团谋私利,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工具,也会造成社会群众失去对政府的信息,使政府威信扫地,对其执政能力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一个国内的案例。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连环爆炸,当地环保部门声称并未污染松花江水体。但事实上,污染于一周后已迫近哈尔滨,哈尔滨城内出现“地震”之类的传言,恐慌情绪开始滋生。面对迫在眉睫的危机,当地政府于11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全市停水4天,理由是“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但广大市民并不相信这个“善意的谎言”,全市出现了大规模的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法律研究购风,恐慌情绪有增无减,一些市民甚至千方百计逃离哈市。其后两天,当地政府又接连发布两个公告,“逐渐”公开了实情。但两天时间内就同一事件接连发布三个“版本”不同的政府通告,已经导致了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24日起,当地官方痛下决心,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要信息,并一天两次发布污染变化情况,才逐步重建了市民的信赖和支持,得以度过此次公共危机。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的公布,对社会群众行为的引导作用,而虚假政府信息的发布,终将导致群众对政府失去信心,使政府威信扫地,我们知道,没有群众基础,政府执政将遭受极大阻力,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虚假信息可造成以下一些可能的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恶果。

  (1)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行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要行使权力,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必须首先享有知情权。虚假政府信息,将误导群众,使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损害,严重阻碍我国社会注意民主法治建设的进行。

  (2)误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政府机关工作不透明,发布虚假信息,蒙骗监督机构与群众,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过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3)行政机构权利腐败,失去群众基础

  政府公开信息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将无法保证行政机构廉洁高效地执政,甚至成为个人、集团谋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工具,形成腐败风气,从而造成群众对政府失去信息,降低政府执政能力。

  只有建立完善的体制,来监督、保证政府及时公布、真实公布信息,才能真正有效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预防行政机构腐败、推动依法行政。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3.1 我国政府信息公布的发展历史

  3.1.1 信息沟通方式上的协商对话机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从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有此提法。1984年,邓小平就已经提出了“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主要是以抓信息化工程为重点的一个进程,从启动“三金工程”开始到1998年国务院成立信息产业部,大致可算为一个阶段。虽然这个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并没有得到过多的重视与彰显,但毕竟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一个好的开始。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政治协商对话的制度被提上日程。它可以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这是政府第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进行阐述。

  3.1.2 政务公开制度的提出与发展

  在党的十四大以后,政务公开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199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按照这一要求,中央纪委提出,要在全国乡镇、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市(地)级政权机关也要推行政务公开。当然在这一时期内,政务公开主要是从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而非政府责任角度来推行的,且形式上基本是一个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乡镇为主力的措施。

  3.1.3 政务公开向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变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中的透明度原则包含了对中央到地方的所有涉外经贸领域的法力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这为中国提供了一个信息公开的模式。2003年的“非典”更是加速了这一进程,而南方雪灾及其后的汶川特大地震中政府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沟通,全面公开信息,其取得的极好反响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心针。这一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真正以政府责任的法律理念为支撑,强调政府责任对应的公民知情权,政务公开向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变。这一路的发展与改变,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论支撑、实践探索愈加成熟,为其颁布奠定了基础。(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 我国政府信息公布的现状

  尽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平台不断涌现,也逐渐成为政府公布信息、与群众互动的有效工具,但政府网站仍然是政府信息公布最有效、全权威的媒体之一。从政府网站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了解我国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信息公布的现状。

  政务信息公开是我国绝大多数政府网站的“第一功能定位”,也是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一个主要方面。自1999年开始实施政府上网工程以来,政府网站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不断得到加强。为了反映我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方面的大致现状,我以31个省级政府网站和24个省会城市政府网站为调查对象,对我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政府网站普遍发布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法规、政府文件、职能介绍、审批事项、工作动态、人事信息、招商项目、便民服务等信息,但是在财政预算等资金信息、应急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务工作的统计等关键信息的公开上还相当滞后,亟待加强。但总的来说,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比以前有了极大的改进。本次的调查结果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3.3 政府信息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从政府整体范畴而言,还没有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但是就政府局部而言,很多政府部门已经确立起来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从2003年1月广州市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相继有21个省(市)级行政单位制定了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令(规定),部分政府网站也可以看到这些法令,有的政府网站还公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都进行详细说明,使信息的公开更加规范化。
3.4 政府信息真实公布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地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阻力,使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尽如人意,未能达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望的程度。以电子信息技术作为技术,真正实现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布在发展的过程中正面临着不少困难。

  3.4.1 思想观念的障碍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生性困难

  (1)“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场观念革命。政府具有“先天性”的信息优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政府占有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拥有3300个大中型数据库,政府在信息量、信息效用和信息价值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永远无法企及的信息优势,而且现代民主社会要求政府的这些信息优势理应转化为全体公众的信息优势,向公众公开,与公众共享,这是一个应然的推论。然而,由于受我国传统政治观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我国公务员中有一部分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或是为谋私利,愚弄公众,喜欢搞“暗箱操作”,或是将不需要保密的信息也以文件形式下发而不让公众看到,这给行政权力的运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2)群众维权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综合原因,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知情权是其基本人权,助长了政府隐瞒政府信息风气。这样一来,公众成为政府管理的从属,丧失权利意识,也没有行使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

  3.4.2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性困难

  从一些发达国家行政公开的演进历史过程及趋势来看,行政公开最终表现为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早在1766年,北欧的瑞典就制定了具有宪法效力的《新闻自由法》;芬兰于1951年制定了《官方文件公布法》;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后来又相继制定了《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电子信息自由法》;法国于1978年公布了《行政文书公开法》;在亚洲国家中,韩国率先于1996年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日本随后于1999年也制定了《情报公开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而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而不是一项义务,而且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明确规定,至今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城市制定了一些政府规章,这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同时,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这导致了“政府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利益化”现象的发生。

  3.4.3 技术及专业人员缺失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性困难

  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在虚拟世界中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终将成为现实。然而,高新信息技术在带来便捷之时,也带来更多的风险。除了传统电子政务中,面对的信息公开真实性保障问题,虚拟世界中也同样面对从保证公开到保证真实性等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虚拟世界中,不仅需要保证政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实时公布政府信息,还需要保证电子政务的安全性,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安全漏洞进行攻击,从而造成信息失真,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在硬件方面,这几年各级政府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程度加大,也热衷于投入资金进行网络建设,但是存在着盲从性,重复建设严重,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不足,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没有地方性政府的统一网络规范,互联互通不够,通过因特网提供公共服务也不够全面,存在着资源浪费、效率低下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存在自主产权技术、自主研发设备缺失的严重问题。目前国内关键网络技术、软件以及设备大量引自于发达国家,一来使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受到国外制约,同时,信息安全也严重受到威胁。2013年6月5日曝光的棱镜门事件,说明技术缺失足以造成多么严重的信息安全危机。

  除了有高效的网络平台之外,政务信息公开也对政府公务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真正在平台后面操作的依然是政府人员,他们掌握着信息,决定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反应的快慢。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能否有效的展开,将受到公务员技术和素质的水平的影响。这对公务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知识存储、应用技能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提高公务员技术水平,加强思想道德培养。

  4  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在明确了我国推行电子政务的必要性,发展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困境之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探究,如何结合我国国情,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4.1 积极推动民主思想建设与建立服务型政府

  4.1.1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行政文化是伴随着人类的行政实践活动产生的,是社会文化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政府职能的履行、管理方式的调整、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在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保障政府信息质量和真实性方面,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行政价值。当民众从“依附的臣民”向“市场的公民”转变后,行政文化要从社会和公民的全新视角来审视政府的地位、性质和作用,考虑公民的需要、利益和权利,关注政府与公民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人的需求的满足和价值的实现,把为社会、市场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政府应当从根本上纠正“官本位”腐朽思想,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荣”的服务精神。

  4.1.2 宣扬民主精神,提高群众维权意识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需要培养公民的独立人格与民主意识,从外部环境推动政府机关的行政文化建设。因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仅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通过普法等方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参政议政的能力,并形成对政府行为进行质疑和制约的民主氛围。这将有利于提高政府所公开信息的质量。

  4.2 加速相关法律体制建设从而加强监督

  4.2.1 法制体系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相关专门立法的历史,是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事件,积极意义十分明显。但是,这不等于说这个《条例》就没有问题,事实上,还存在一些过于原则和抽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修改解决。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精准地界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形?这就需要将条文作进一步的阐释,否则在实践中就会出现争议和矛盾。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在效力和适用上远远不如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真正落实,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

  4.2.2 监督体系建设

  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即使制度规定再好也无济于事。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法制化、制度化、简约公正、良好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我们既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又要有效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构成严密的监督体系,规范政府行为。

  4.2.3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机制的完善

  为了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本着“有权利必有救助”的原则,我们可以规定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当公民正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无理拒绝时,或是政府信息公开侵害了公民权益时,公民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我们应当遵循行政诉讼客观化的发展趋势,建立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并存的行政诉讼制度构架,完善我国信息真实性行政诉讼解决机制。

  扩大原告范围,建立全面的客观诉讼。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建构的行政诉讼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只是对部分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规定,而像关系到阳光政府建设和权力制约的信息公开行为却没有列入现行行政诉讼体系中去。显然,《行政诉讼法》对客观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界定过于狭隘,这就会造成解决客观争议、保障公共利益和客观法律秩序的行政诉讼职能的消减和丧失,因此,我国应建立全面的客观诉讼制度,实现客观争议用行政诉讼来解决,使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得到监督,所以应重点扩大诉讼原告的范围,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相关人的法定要件的限制去掉。

  同时,也要防止随之带来的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建立“诉讼阻却”制度,就是说在客观争议一再被提起诉讼后,其他公民就同类的客观争议提起的诉讼就不予受理,法院还要全面审查此类争议涉及的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 大力发展自主产权信息技术与民族信息产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从受制于发达国家的困境中解脱,我国需大力发展自主产权信息技术,以自主技术为基础实现电子政务,才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电子政务。为此,国家需加大教育、科研投入,宣扬科学精神,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团队,充分发挥我国的人口资源优势,为我国技术长足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另一方面,不断曝光的信息安全危机也迫在眉睫,应引起足够重视。国家需加强安全意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引进先进信息安全技术。同时,大力扶持国内信息产业,在关键网络设施处使用高质量的民族网络设备,以防止信息泄露带来了国家安全危机。

  5  结语

  综上所述,发展电子政务是全球范围内政府发展的潮流,是行政机构保持活力、提高工作能力、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监督执政,预防腐败,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而保证政府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只有保证信息真实,才能真正发挥公开信息的优势,促进国家发展。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中目前面临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从民主思想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和自主产权信息技术研发等方面着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的健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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