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更新时间:2014-08-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旨在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涵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破坏了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机关的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效率。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对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每个人和每个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提供给信用记录的使用者,使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受到惩戒,使有良好信用记录者得到激励。这种制度安排和机制的形成,可以使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每个人和每个机构都珍重自己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从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各领域的信用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和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个人和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记载,即信用信息。它是经济社会主体了解利益相关方诚信和信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激励或惩罚措施的前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信用记录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从记录对象来看,可分为个人和机构信用记录两大类。从记录的内容来看,可分为经济信用记录和社会信用记录两大类:经济信用记录包括履约、产品质量、纳税、偿还贷款等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记录包括教育、治安、科技、司法等信用记录。从信用记录收集渠道来看,可分为政务信用记录和非政务信用记录,政务信用记录是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非政务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记录必须做到全面、持续、及时、真实、口径统一。信用记录愈全面、持续,对信用主体做出愈客观的评价,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就愈大。社会信用记录只有真实、口径统一并及时反映,才能提供使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记载着个人和机构信用信息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各类机构之中,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需求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个人可能关心某企业的产品质量,银行可能关心企业或个人的信用风险,国家行政机关可能关心其履职过程中涉及主体的信用状况等。把不同的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内容在制度或机制上做一安排,使三者统一起来,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使用者,称为信用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征信两个部分。信用信息共享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多个使用者的制度安排。征信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加工整理,对外提供给使用者,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风险的活动。二者的区别,首先从信用信息收集来看,信用信息共享可能只涉及信用主体某一方面的信用信息;而征信收集的信用信息较全面,因为它要对征信主体做出信用评价。其次,从信用信息使用者来看,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使用的对象是群体;而征信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一对一的。再次,从提交使用的内容看,信用信息共享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强调真实,可能并不都强调加工整理;而征信提供给使用者的是经加工整理过的信用信息。
  要根据信用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内容把三者在制度上统一起来,大体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一是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二是行政机关信用信息的内部互通,三是完善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形成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机制
  收集信用信息,畅通与使用者的渠道,目的在于使用。合理使用信用信息,使守信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惩戒,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愈大、使用愈合理,特别是对失信惩戒愈严厉,失信成本愈高,对信用主体的约束愈大,信用信息发挥的作用愈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建立信用记录,合理使用信用记录,形成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从信用记录收集、使用业务链条来看,它涵盖了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主体,既有自然人、企业,又有行政司法机关;从社会信用记录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社会信用记录使用和管理方面来看,它也同样涉及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安排,实现和保障社会成员诚信的目标。这些安排主要包括: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对于信用行为的促进和保障以法律和相关制度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相继颁布了一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但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及地方规章建设水平不一,有的还相对滞后。
  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规范;三是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自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等。
  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为信用信息联网共享打下技术基础
  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是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流动的前提。一是要制定国家信用标准规划,包括信用信息目录,从总体上把握信用信息标准化的目标和技术路径,建立国家层面的开放式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二是鼓励各部门以国家标准为准则,制定部门信息标准。三是成熟的部门标准通过相应程序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实践方式推动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总之,对各部门可公开或可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记录目录、数据内容和格式标准。
  同时,要制定和推广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信息主体分为个人和机构两大类,制定和推广个人和机构信用代码,是为了归集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代码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机构信用代码应在现有各种机构代码的基础上设计一个“桥梁”代码。
  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系统,以供信用信息需求者使用
  推动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建设,一是在社会信用信息目录规划基础上,明确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记录的基本分工。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记录信用信息,又可避免出现信用信息记录的“空白点”。二是以政府或事业单位为主体,加快各行业、各地方建立信用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信用档案。要按信用标准和信用代码,记录并归集个人和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形成准确和比较完整的行业、地区信用记录。
  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当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交流不畅十分突出,比如,对公开信用信息与非公开信用信息界限认识不清,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进展缓慢。畅通信用信息交流渠道,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政务信用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要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二是不能公开的,逐步实现行业间、地方间互联互通。可按照政务信息、非政务信息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实现信息分类管理及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三是建立健全征信系统。逐步形成事业单位和市场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  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部门,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主要提供政务信用信息服务,注重公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市场机构(主要提供商业信用信息和已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服务量,形成征信市场,注重效率)。两者之间互为补充,并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主要由实施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目的是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全社会诚信价值取向。此外,也应尊重市场自主形成的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共同构成诚信社会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一是政府部门在管理市场方面要体现对信用记录的要求,比如对机构、业务及人员实施市场准入时对历史信用记录的要求等。二是政府部门在自身事务管理时对信用记录的要求,比如在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三是对于市场主体依据信用记录自主形成的奖惩机制,如行业自律组织对失信者的惩戒,政府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管
  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就信用信息管理看,应分为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和征信管理两部分。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应由产生政务信息的相关行政部门主管。而征信管理,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市场、业务及人员准入,相关业务规范制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履行管理职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思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识先行、因地制宜、由点及面逐步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化体系为基础,以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和完善征信系统为目标,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征信市场发展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统筹规划,循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从全局出发,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达成共识,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互联互通,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征信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健全法律,规范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实需求,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规章与制度,建立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主要有:2012年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在个人主体识别用居民身份证号的基础上,2012年全面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识别标识,同时推进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和各部门可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逐步完成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尽细致的分类,确定信用信息使用范围。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加强机制建设: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的政务信用信息档案体系,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共享覆盖各类主体;完善各征信系统,实现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在行政管理行为中,切实体现对诚信相关内容的考量,奖优罚劣,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
  组织保障。协调机制方面,在国家层面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提出工作目标、协调相关工作。部门分工方面,各部门、各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按照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地方、行业的管理制度,根据职能分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技术保障。一是成立政务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分类、信息内容和数据格式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标准,并在各政府部门推广、应用。二是成立征信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非政务信用信息内容、数据格式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征信业标准,并推广应用。
  资金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需求应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保障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建设资金需求。各地方、各行业要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经费纳入本级(或本部门)预算,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资金需要。
  宣传教育保障。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把信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信用文化宣传。定期组织大型信用宣传活动,提倡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到每个人做事做人都讲信用,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