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大数据问责”、“大数据问政”新模式的拓展,大数据不仅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强大的数据信息源泉和先进的技术支撑,同时也为实际运用与研究开辟了崭新的空间,必将促进和推动我国网络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关键词] 大数据;网络反腐;现实匹配;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互联网衍生的海量规模数据流使我们“被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信息和数据规模庞大、无法利用常规的信息技术手段以及硬件工具进行感知获取、管理并且处理的数据集合,具有多样性、规模性、价值性、高速性等特点。大数据网络反腐即网民通过网络技术和数据信息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检举,利用社会的舆论效应引起相关部门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和惩处,形成对执政行为的有力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使得反腐败工作能够更有效、更透明,进而达到有效地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目的。数据显示,利用网络手段反映官员腐败的现象逐年递增:2008年2例,2009年3例,2010年7例,2011年8例,2012年19例。到了2013年之后,更是呈迅猛递增状态。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网络秒杀贪官,举不胜举。
由此可见,在我国政府持续不断地加大反腐倡廉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效应在大数据网络反腐方面的作用和表现日益突出,大数据网络监督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公众人物的日常言行、着装以及消费等各个细节当中,作为制度反腐的有力补充,大数据网络反腐已经无孔不入、无时不在、无处不有,逐渐显示出传统反腐所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方便快捷、主体广泛、成本低廉、更易形成舆论热点,并逐步演化为在信息网络化时代一种新的群众监督方式,成为行政司法监督的强有力补充和反腐倡廉的新生力量与利器。
一、大数据网络反腐的现实匹配
大数据时代衍生的海量数据使得网络犹如一个巨大的“信息蓄水池”,大数据时代网络曝光密切地监督着社会,尤其是一些贪污腐败等丑恶社会现象,一张图片,一篇报道,一个表情,都有可能变成反腐风暴的导火索。当今,随着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大数据网络反腐与现实反腐需求的匹配度日益突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网络反腐
近年来,大数据网络反腐已逐步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一柄利器,党中央对其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与肯定,通过借助新媒体设立网站、强化网上举报制度建设等举措极大地拓宽了反腐倡廉渠道,牢牢掌控了反腐倡廉战役的主动权,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和网民参与反腐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我国防腐反腐工作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中纪委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李克强总理也在2014年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出重拳’”;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更是一再表达对网上声音的关注,提出要做好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和引导工作。由此可见,国家对新媒体防腐反腐的重视程度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点,大数据网络反腐无疑成为了一个便民有效的新途径。
(二)大数据为网络反腐提供便利的“信息来源”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社会经济各方面以及大众日常生活更加趋于信息化。网络效应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式的增长使人们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一方面,网民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以物联网和家电为代表的联网设备数量增长更快。2007年全球有5亿个设备联网,人均0.1个;2013年全球约有500亿个设备联网,人均70个[1]。可见,人们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网络上的海量数据。大数据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量庞大,从TB级别,升级到PB级别;其次,大数据形式多样、载体丰富,包括图片、网络日志、音频、视频等形式;最后,大数据的价值密度较低,这是由“大”造成的“稀释”作用;同时,大数据时代虽然网络信息量庞大,但是这些信息是碎片化且是无序排列的,许多数据因为重复或其他原因成为没有价值的信息,需要“去冗分类、去粗取精”。大数据为网络反腐提供了一个庞大而且易于索取的“信息来源”和“数据仓库”,包括许多地方官员的各种信息诸如最新动态和活动足迹,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等形式,将大数据检索成小数据,从而使得信息能够有序的排列,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三)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隐蔽性、便捷性与高效性
截至2013年底,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18亿人,遍布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腐倡廉监督网,他们大多采用网名,自由地、全天候地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转载、跟帖、评论大量的最新信息,检举不法的腐败行为,实现了官民良好的互动,增进了双方的交流与沟通,积极推动了我国的反腐倡廉进程。首先,大数据网络反腐具有隐蔽性。由于传统反腐手段往往需要被检举人与检举人当面对质,检举人很可能会碍于情面而有所保留;如果是上下级的关系,这还可能影响检举人今后的前途发展,甚至一些上级官员在发现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后,会滥用权力对信息进行封杀,或者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这些现象都会降低人们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而大数据网络反腐不采用实名制的制度减轻了检举人这种心理负担,他们不必担心被腐败分子知晓而遭到报复,使得检举人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其次,大数据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由于网络是一种特殊的媒体,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设立各种各样的平台如博客、论坛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了解重大事项以及反腐进度,接受公众的质询和意见,更有效地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另一方面,网络衍生的大数据也给予了网民多种渠道去搜集有关信息和证据,而且由于网络反腐不受时空的限制,举报者只需要在公众论坛或举报网站上发表举报信息,民众便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扩大事件所涉及的范围,方便快捷地传播至世界各个角落,使得远在重洋与身在隔壁并无差异。此外,大数据网络反腐还具有高效性。传统反腐手段涉及的群众数量少,少数民众的言辞可能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一旦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网络就可以通过其自身的传播效应将该信息在网上进行高度聚焦,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势头,特别是当某些事件或者人物进入了网络视野,还会很快在网络上引起公众长期的关注与讨论,进而引起纪检部门的强烈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传统反腐工作繁冗复杂的程序,增强了相关部门处理腐败案件的积极性,提高了腐败案件的处理效率,达到了大数据网络反腐的目的。
(四)大数据刺激网民“掏粪”反腐
“掏粪运动”是美国新闻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杂志为主体掀起的一场揭露丑闻、谴责腐败、呼唤正义与良心的运动。在大数据时代,“掏粪运动”呈现越演越烈的态势,这主要取决于获取信息和数据的便利程度。大数据时代,虽然信息是杂乱无序的,但同样可以增加广大网民“掏粪”的热情。例如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被拍到在车祸现场微笑,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继而被扒出佩戴多块名表、皮带、眼镜等昂贵饰物的腐败证据。可见,看似没有任何监督功效和意义的碎片化的信息,通过相关信息的采集归纳,提取出这些信息的共性和个性,便能获得很好的网络监督效果。单个的独立的网络信息,可能会被淹没在网络的众声纷纭之中,但是正是因为网民的进一步围观和追踪以及他们“掏粪运动”的热情,一件普通的小事件也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产生“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结果。
二、大数据网络反腐面临的多重挑战
大数据网络反腐推动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一新生事物还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数据泛在性带来的“隐私非隐”挑战
每个公民都拥有隐私权,官员也不例外。但大数据系统本身,并不考虑个体和群体是否愿意共享,而是不自觉地吸收着各种可以吸收的数据。在大数据网络反腐进程中,由于其监督主体往往具有随意性、自发性、盲目性的特征,大多数网民常常站在一个言论自由的角度,尽其所能地揭露贪官的腐败行径,况且普通大众并没有公安机关特有的调查取证权,一般只能通过人肉搜索,或通过曝光官员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照片来反腐。然而,在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披露和追踪报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包括其家人在内的隐私权。特别是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将当事人的资料公之于众,不但侵犯了其个人的隐私权,也会给其家属带来重大伤害。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甚至会触犯法律。
(二)大数据网络反腐未能与制度反腐有效衔接
大数据网络反腐作为反腐败的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督手段缺乏或是受到限制,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2]。虽然,我国先后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决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有部分网民滥用网络,把网络视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任意发表自己想当然的看法,很多内容尚未得到证实,便在网上大肆宣传,有的甚至只是从自身的情感出发,片面而又偏激的观点,不仅浪费了相关部门的人力和财力,还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网络反腐也会为少数不法分子操纵网络提供便利条件和可能性,他们丧失了原则,对权利义务意识加以扭曲,捏造事实,制造谣言,如网络推手“秦火火”等人就曾多次利用社会敏感话题,制造谣言事件,产生虚假民意,造成了对他人的恶意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名声和荣誉。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民官鸿沟”与反腐侥幸色彩
政务运行不公开、不透明,就会造成百姓与官员间的信息不对称[3],网民有时只能通过观察仅有的几张图片的细节进行反腐,产生民官鸿沟。俗话说,墙外扔砖,砸到谁算谁倒霉。仔细分析杨达才落马的经过,不难发现,这种所谓的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胜利,更带有一种侥幸色彩,是网民们一次歪打正着的意外收获,而且这很可能为杨达才的其他官场同仁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至少他们以后会在穿着打扮等方面更加小心谨慎,进而在官场上伪装得更好,进一步加大了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难度。
(四)技术尚未成熟,人才建设与大数据网络反腐需求脱节
中国人口数量位居世界首位,虽然目前网民人口数已经是世界最高,但是仍有一大部分公民缺乏网络知识,无法接触网络,不能有效地利用网络手段对身边的腐败现象进行检举。同时,我国大数据网络技术还不成熟,在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缺乏一套完善的网络系统集中处理网民提供的数据信息[1]。此外,人才建设与大数据网络反腐需求相脱节,目前能够真正理解与应用大数据的创新型人才还属于稀缺资源。在大数据时代,虽说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是受理网络反腐案件的政府公务人员却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等的缺乏,不能适应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要求,而大数据网络反腐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拥有海量的数据信息,更在于对这些富有含义的丰富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和分析,进而达到反腐的目的。大数据网络反腐技术人才的缺失,无疑成为大数据反腐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路径选择
大数据网络反腐作为一个伟大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的消极影响,为准确把握和合理利用大数据网络反腐这把“双刃剑”,应积极探索、选择推进其发展的有效路径,努力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一)维护个人隐私,反对大数据网络反腐“毒树果”
随着大数据网络反腐日益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只重要力量,政府、法学界及互联网行业等各方面应加强沟通协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坚决反对通过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不正当甚至是非法行为来揭露腐败官员的大数据网络反腐“毒树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制作公益性广告、微电影,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民宣传维护个人隐私、尊重他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侵害他人隐私权将受到的惩罚,在法制宣传日,法定节假日等发放小卡片、摆放展板、悬挂条幅、组织公益性讲座,或利用报纸、宣传栏等向公民介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做到尊重他人隐私与网络反腐两不误,鼓励民众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网络揭露腐败现象。其次,法学界应积极参与法院活动,针对大数据网络反腐与隐私权问题,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社会调研,并提出独到见解,推进反腐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此外,互联网业运营商应加快数字隐私权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私保护机制,对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及时予以删除,为进一步推广大数据网络反腐打造良性的信息生态环境。
(二)健全法制建设,套牢大数据网络反腐“紧箍咒”
加强大数据网络反腐倡廉建设,法制保障是关键。当前,我们要抓好法律法规及制度设计,为大数据网络反腐套牢“紧箍咒”,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大数据网络时代法律赋予的权益[4]。一要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组织论证,找出那些已不适合当今大数据新时代背景的条文规定,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予以修订,使之更好地保障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顺利进行。二要对现有法律尚未覆盖的部分,紧密结合大数据网络反腐倡廉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缺陷漏洞,明确规定不能毫无原则、毫无事实依据地随意对嫌疑人进行在线诽谤,或采取其他非理性手段对嫌疑人进行网络人身攻击。三要在大数据网络反腐法律法规制定后,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要严厉查处那些滥用网络诬陷他人的违法案件,对别有用心的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四要建立大数据网络反腐舆情收集、研判、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揭发腐败事件的信息,由网络把关人负责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核,防止虚假信息传播,避免泄露案情、干扰调查等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信息公开,架构大数据网络反腐“发射塔”
要充分应用好大数据时代下网络这个信息“发射塔”的功能,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公开和检举力度,主动接受网民监督。一方面,要认真督促并落实相关规定,对应该进行公开的相关事项,分时段、有步骤地利用网络平台,依法、准确、全面、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特别注意重点公开民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所涵盖的相关事项[5],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同时,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涉及范围比较广的重要信息还要注重信息解读,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阐释,并在公开时配套发布解读文件,使公众能够正确理解政府工作。另一方面,要抓好网络舆情收集、反馈和舆论引导工作,对网民以发贴、留言等方式提出的关于反腐倡廉的相关问题要通过网络及时进行反馈和回应,耐心予以解答,及早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虚假言论,对舆论进行正面引导,防止谣言四处传播,危害社会稳定。
(四)培育创新人才,增强大数据网络反腐软实力
在信息化时代,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网络反腐,需要不断加大科研和培训力度,大力培育创新型人才,增强大数据网络反腐的软实力。一方面,要加大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建设人力和财力的投入,改善大数据网络反腐的技术条件,优化大数据网络反腐的环境,扩大监督的主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硬件建设,完善软件服务,特别是要加大对不发达地区和信息弱势群体人力和财力的投入,扩大网络惠及范围,普及网络知识,使民意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增强大数据网络反腐的广度和深度,为大数据网络反腐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另一方面,要培养高水平的大数据网络反腐工作人员,使其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善于收集、分类、整理海量的反腐数据,不断提高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去伪存真,挖掘真实的反腐信息,并对大数据网络反腐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充分研究,为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支撑,保证大数据网络反腐系统运行的持续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大数据网络反腐已成为我国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党和政府反腐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新趋势,与传统的反腐败形势相比,具有鲜明特色。但其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网络反腐是新科技新媒体运用到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一项创新,是落实民主决策的有益探索,是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星星之火必有燎原之势,在党中央“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总体布署下,大数据网络反腐定将踏上崭新的征程,迎来更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邬贺铨。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求是,2013(4)。
[2]张亚明,李苗,刘海鸥。中国网络反腐体系构建与路径选择[J]。理论探讨,2011(1)。
[3]张亚明,黄梅丽,徐淼淼。经济学视域下中国特色网络反腐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1(10)。
[4]庹继光。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的权利本位冲突及其平衡——以网络反腐信息作为考察对象[J]。南京社会科学,2013(07)。
[5]贺国强。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J]。求是,2012(11)。
[基金项目] 201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271186);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2YJA630191);2013年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G2013203237)。
[作者简介]张亚明,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妍女原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姜靖,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海鸥,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