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加“好传统” 助司法公开全覆盖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4-09-03

 
  针对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继承和发扬好传统方式,力求实现司法公开的全覆盖。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广泛运用为司法公开工作插上了科技的翅膀。特别是2013年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以来,“三大平台建设”、“天平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信息技术为案件实时跟进提供了平台。“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当事人能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他们急切要求知悉法院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信息化平台的搭建能为公众查询案件流程、安排应诉日程提供方便,使法院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影响力。

  信息技术为公众监督审判、执行提供了平台。网络交互平台下的司法公开,受众更广,给用户带来的感受也更直观。这样的方式使司法过程完完全全“曝晒”在“阳光”下,为公众监督司法是否规范运行提供了便捷,充分保证了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的实现。

  信息技术为信息数据存储提供了平台。由于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纸质文书存储易丢失、易损坏、存储受限的局限,使得建立健全规范的数据管理系统,成为司法公开基础材料储存工作的当务之急。庭审录像证据保存、审判管理平台数据保存、案卷档案保存、裁判文书保存等都必须依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以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司法公开各个环节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储备。

  总之,信息化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技术支撑,使司法公开驶入科技的“快车道”,人民法院应坚持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之路。但另一方面,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也需要在传承中发扬,在继承中前行。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看得见的方式”并不是片面的信息化方式,也不是与传统模式相脱离的方式。

  年龄、学历等因素导致人民法院面对的不同群体中,有的惯于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己的司法需求,有的则对现代信息技术不熟悉,甚至不了解,只能借助传统方式获取司法需求的实现。如果忽视了这一司法现状,就会忽略部分人群的司法需求,司法公开就不是完全的、实质的公开。因此,司法公开不能因为信息技术的优越性,一味强调信息化方式,而完全抛弃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应看到,一些好的传统司法公开方式仍有其存在空间和受众。

  因此,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网络直播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司法公开的同时,应当辅之以公示栏、宣传册、走访告知等传统方式,做好信息化与好传统的加法,实现司法公开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