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共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4-09-05

【第一线】

  作者: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杨会良 陈兰杰

  长期以来,京津冀地区既独立发展,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又是一个联系紧密、相互依托、不可分离的区域,已经成为我国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但是,在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三地存在着严重的产业同构现象。从北京、天津、河北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看,所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也基本相同。因此,京津冀之间展开了在资源、资本、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等领域的一轮又一轮竞争。对于三个独立发展、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来讲,要想联动协同发展,首先必须要打通信息障碍。

  京津冀自身发展特点与复杂关系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也是未来京津冀发展必须重视的重要议题,2014年,国务院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公室,表明京津冀协同发展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在非规范市场体制下,京津冀区域内地方政府既是地区政治功能的责任主体,又是区域经济功能的责任主体,每个城市政府始终存在依据行政区划和各种行政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利益的需求使得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防止税源外流,就经常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域壁垒。这就使京津冀政府间形成了一种非市场化、非规范化且彼此孤立的恶性竞争,增加了互无隶属关系的中心城市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摩擦,在非合作博弈格局下,势必在信息、制度、产业等方面形成相互封锁和各自为政的趋势,进一步强化政府间竞争的态势。

  在跨省的京津冀都市圈内部,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而导致的城市政府行政权力异化(权力滥用与商品化),为跨省都市圈内部各自为政、恶性竞争提供了有力的运行保障。在横向关系方面地方政府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而不存在行政上的直接监督和制约。上述情况,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现阶段,由于京津冀资源禀赋等多种因素的差异,各地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通过相互依托、互利合作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只要能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在一个相对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实现集体行动完全是可能的。信息经济学认为,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状态的条件是完全信息。区域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是否有利于双方(多方)合作的展开,同样依赖于区域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为了使区域间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首先要克服区域间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因此,这就要求京津冀地区之间的经济政策和相关措施等政务信息尽可能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增加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可预测性,减少由于相互信息封锁而导致的区域合作风险。因此,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现,首先要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发展决策中的信息壁垒。

  京津冀政务信息共享意味着对不同职能部门政务信息互联的及时掌握,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有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流水线型的交互与合作的协同办公,提高各组织、各部门行政效率,节约了公众和企业时间,促进地方政府的服务效能;通过政府信息的有效整合,避免多方采集、存放信息资源而产生的人力资源及软硬件成本支出费用的损失与浪费,构建了和谐型、节约型社会,同时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政务信息的高度共享还能及时、有效地为政府进行决策提供充分的、集成的信息储备,从而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推动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的举措

  第一,打造京津冀政务信息共享与网上审批平台,简化审批手续。在国家一体化机构统领下,建立京津冀一体化信息资源共享与网上审批平台。该平台建设,建议由国家信息中心牵头组织,京、津、冀三地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平台建设方案可由国家信息中心会同京、津、冀三地经济信息中心起草,报国家一体化机构审定,确保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的政策、法规以及企业转移、市场对接等动态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助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

  第二,出台京津冀电子政务发展纲要(规范),统一信息标准。这样有利于从全局高度统筹规划,掌握各个部门的业务信息的现状与特点,推进信息标准化工作,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明确信息资源采集、维护的统一规范有利于节省人力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第三,将群众利益上升到政府意志,落实三方管理机制。这种共享,应当上升为政府的意志,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形式加以确定。要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来约束。通过有效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详密完善的共享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尽的义务,规避与协调可能发生的利益相冲突,保障共享中的信息安全。通过制定完备统一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体系,合理配置共享环节所需的人力资源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完善政府信息资源数据、技术、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四,健全绩效考核,激励京津冀各职能部门提高业绩。地方政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应当将各部门进行信息资源共享的贡献程度纳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中,并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确定部门绩效及部门领导的政绩,推动部门共享行为的积极性,增加实施的内在驱动力。为了保证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地方政府还可以广泛征集一些懂得共享效应的、具有评判能力的、有效的非政府的第三方公民组织参与绩效评估过程,发挥“第三只手”的作用,分散政府权力,合理公正地做出评估,避免政府各部门的矛盾。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编号:13CTQ004)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