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5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永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平台,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查、建设资金计划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流程为: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立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按照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于电子政务骨干网,运用云计算技术建设市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公共平台提供统一的网络支撑、计算存储资源支撑、基础应用和信息资源支撑、运维服务和安全支撑。新建的电子政务项目须依托公共平台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电子政务项目须逐步向公共平台迁移。原则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及以下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市电子政务内网上,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市电子政务外网上。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应当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或本辖区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规划,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下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涉密信息系统需同时向市国家保密局申报。
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整体部署及各单位申报情况,编写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下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预算。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专题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电子政务办追加列入年度计划,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和立项建设。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不需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年度计划时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进行技术审查,由市电子政务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统筹安排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办理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和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依据等材料,按程序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
非涉密信息系统立项时需提交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立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到市公安局备案。涉密信息系统立项时需提交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信息工程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分别报市电子政务办和市财政局审批,由市电子政务办和市财政局分别下达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以实行直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易程序。牵涉到土建、房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报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变更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投资数额达200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如确需对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调整,必须事先向市电子政务办和市发改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市发改委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相应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性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评审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验收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自审自查后,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其它基建项目中涉及的信息网络工程,由市电子政务办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工程决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项目软硬件清单、信息资源情况以及相关接口标准等完整的建设资料进行备案。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确立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市级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依托公共平台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云计算平台共享资源的运行维护由市云计算中心负责,应用系统及与之配套的专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由项目业主负责,市云计算中心提供工作支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和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
(三)本办法实施后,没有按规定向电子政务办申报,擅自进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
第三十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