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01-01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部门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是部门办事公开的主要场所。

  第五条 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办事公开日常工作。

  (一)承办本部门的办事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审核和更新本部门办事公开信息;

  (三)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章 办事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开机构职能信息。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基本信息、法定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第七条 公开办事范围。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权力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清单,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便民服务事项以及部门权力清单明确的其他事项必须全部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作为公开重点:

  (一)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出台的具体政策;

  (二)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三)属于特许经营性的许可证;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及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等重大民生工程;

  (五)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及项目实施单位;

  (七)土地、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

  (八)临时性救助金发放、各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九)政府采购中标单位;

  (十)土地、矿产和公共资源招拍挂;

  (十一)房屋、土地、林权等产权证办理;

  (十二)为房开公司、医药公司、食品公司等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行业、企业所办理的批文、许可、资质等证件;

  (十三)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等公共安全信息;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

  本条涉及到的企业,部门应当公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个人应当公开联系方式。

  第八条 公开办事依据。办事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公开,法定依据要公开政策、法律的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申请条件要清晰明确,不能使用“其他”、“等”模糊性表述词语。

  第九条 公开办事时限。办事事项受理、审批、监管或裁决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公开办事流程。部门应当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图,明确办事处(科、股)室和办事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并联审批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牵头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流程。

  第十一条 公开办事过程。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十二条 公开办事结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办事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对有多个竞争主体、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办事公开平台

  第十三条 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公示机构信息图。

  第十四条 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内网和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开本办法规定的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听证会、咨询会等适当方式拓宽办事信息公开渠道。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云建设,加快建立方便快捷的办事公开信息公众共享平台。

  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开,与基层群众办事联系密切的信息应当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公开。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公开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编制民生服务手册发放到村(居、社区)。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设置办事公开专栏,在办事大厅设置咨询服务台、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网络查询区,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 办事公开机制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机制。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贵州省电子政务云及其他信息共享平台,夯实本部门基础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工作,在部门间实现无障碍共享。

  第十八条 一次告知制度。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办事指南,告知办事条件、要求、程序、时限、投诉方式等。办事窗口和办事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提供手续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公开承诺制度。部门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法定办事时限。可以压缩时限的,公开承诺办事时限。可以现场办结的,制定现场办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并联审批、重大复杂、招商引资等事项,不能在政务服务大厅按流程办理的,在法定时限内承诺最短办理时限。有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办理时限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制度。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及群众关注的事项、办事公开投诉处理等情况。对事关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重要事项办理等实行一事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决策过程公开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事、咨询顾问、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和利害关系人代表等的意见。部门应当加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机制。涉及行政机关之间或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人事、财务、公共资源配置、工作任务等,除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公开。

  第五章 办事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部门办事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即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部门办事过程中,需要查阅政府相关信息的,按照《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依法提出申请。

  第六章 办事公开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办事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办事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中,成立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督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的评议活动,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调阅办事公开档案等方式,对部门办事公开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程序性等进行评议,通报评议结果,并责令有关部门改正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部门应当建立办事公开档案,将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分门别类,立卷建档,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未履行办事公开义务,可通过部门投诉电话、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长信箱、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等平台进行投诉。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的投诉,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咨询、解答、协调,职能不明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指定有关部门咨询、解答、协调。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十二条 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本部门公开工作机构或办事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开展办事公开工作的;

  (三)不按照规定保存办事公开档案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虚假公开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八)干扰、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对举报、投诉、控告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不落实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