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争取话语权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5-01-04

 
  □本报记者李想

  圣诞节的海淘热潮尚未平息,“海淘族”便已摩拳擦掌准备迎接元旦打折促销。在不久前美国“黑色星期五”购物季中,中国消费者通过支付宝的跨境消费额同比增长两倍,中国用户网络采购订单量再次夺人眼球。而国内接踵而来的“双十一”和“双十二”购物节中,我国各大电商也纷纷打起国际牌,将海淘作为集中发力点,开拓了外贸领域新蓝海。

  在海淘成为外贸新增长点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内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国际法律政策环境也使跨境电商的发展面临阻碍。专家建议,我国应把握好电子商务立法的机遇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同时积极加入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争取在相关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与主导权。

  海淘大军跨境维权有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跨境消费总额近年来持续增长。今年6月举行的中欧消费者保护研讨会议披露,我国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3.1万亿元;根据估算,2014年有望达到4万亿元,到2016年增长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

  目前我国跨境消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电商平台,俗称海淘。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海淘族”已达1800万人,中国消费者在海外网站上的消费额达330亿美元。到2018年,中国人海淘的年消费额有望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

  在跨境电商迅猛崛起的同时,消费者在海淘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往往并不了解对方所在国家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因而面临突出的法律风险。”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说。

  薛虹指出,消费者权利由相应国家的法律来界定、保护,并不存在全球性的消费者权利。我国消费者一旦遇到售后服务义务、退换货、纠纷处理等问题,仅根据商品、服务提供者的格式合同,很可能难以维护与主张自身权利。而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提供者所在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不了解,缺乏利用国外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与渠道。

  薛虹表示,我国消费者最需要两方面的协助与支持。一方面,电子商务跨境平台企业应切实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甚至连带责任,让我国消费者利益获得国内的保障。但是目前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自身的担保责任,让国内消费者求告无门。

  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国外商品、服务提供者主张自身权利。“目前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在跨境交易中适用消费者所在国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我国消费者能获得更有力的法律服务支持,也可以在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国外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是我国法院裁决仍旧面临在国外执行难的困境。”薛虹说。

  跨境电商游走政策灰色地带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主要集中在海关、检疫、外汇、关税四个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突破。上海自由贸易区、电子口岸等试点也为政府监管的制度创新积累了经验。但是薛虹指出,目前政府监管还存在行政效率较低、成本过高、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不利于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贸易以及大宗国际贸易。

  “跨境电商最关键的问题是政府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表示,目前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处在政策的灰色地带。比如进出口货物需要通关,繁琐的手续及高昂费用支出成为消费者和网上卖家严重的经济负担。由此,卖家和买家通常会打政策的“擦边球”,选择能够化简手续、节省支出的灰色手段。

  “我国在外贸监管方面要建立新的监管模式,特别要尽快实现单一窗口化服务。”王健介绍,2014年5月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要建立单一窗口。这实际上是在2013年WTO上贸易谈判的成果。中国政府要承诺在2017年之前,全面建立单一窗口。

  “这样的话,中小企业在参与贸易的时候,无需耗费过多精力向海关、商检、外汇等政府机构分别提交纸面上的单据,而是把它电子化到计算机界面,一次性提交一套数据,由网络的增值服务实现企业与政府各个部门的衔接,以此传输这些数据。”王健解释道。

  薛虹认为,我国政府的单一窗口应与外国对应机构对接,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完成贸易数据的衔接与共享,从而让政府监管真正实现无纸化,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真正融合。

  完善立法助力跨境电子商务

  自2012年以来,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从不同方面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例如,《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这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我国急需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上位法,以统辖规范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薛虹说。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会议确定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初步时间表。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将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难得契机,我国应借此机遇完善国内法律法规。”薛虹说,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不应限于海关、检疫、外汇、关税等领域,电子商务数据的跨境流通、跨境消费者保护、跨境争议解决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框架。

  “同时,我国应积极加入有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争取在有关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主导权。”薛虹介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已经生效,并有俄罗斯、新加坡等主要经济体加入。我国加入该公约不仅将保障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也将保障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纽约公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实施。

  此外,我国参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亚太地区无纸化贸易促进协议、主导亚太经合组织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等多边贸易协议的谈判,及与其他经济体进行双边贸易协议的谈判,都应当反映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战略目标与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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