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技术标准发展现状分析
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何宝宏

  IPTV是电信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业界对于IPTV的定义、技术标准存在多样的概念,这主要是IPTV是一个新的产业,它的模式和结构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的系统尚处于测试和试验过程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的企业出于自己不同角度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偏重了IPTV的某一方面,忽视了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来讲,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乃是当务之急。

  如何理解IPTV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IP技术的不断进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战略,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的用户已经超过了1亿,宽带用户已经超过了5300万。在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上的业务,IP电话、视频会议、可视电话、音视频下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互动游戏、视频点播、网络电视、旅游咨询、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搜索引擎等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互联网和宽带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电视(或称IPTV),是互联网业务和传统电视业务融合后产生的新业务。

  在IPTV业务诞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流媒体技术。流媒体技术能够在远程教学、电视节目、MP3等具有大数据量服务特征应用的业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利用信息流的方式提供连续的、有严格时序关系的、准实时的、多媒体信息的单向传输服务。从用户的角度看,流媒体技术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媒体流是从网络到用户的单向通信,在网络连续传送的过程中用户就可以一边缓存和一边播放,无需等到整个内容全部传递到用户本地后才能播放(这明显不同于文件现在方式,如FTP)。

  有时业界将IPTV业务与流媒体业务等效起来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些明显差异的。首先,IPTV是一个面向用户的,描述业务的一种名词术语;而流媒体是面向网络的,描述某些业务(或应用)实现时所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的名词术语。其次,IPTV一般使用流媒体技术实现,但也可能不使用流媒体技术(比如数据量非常小的节目片段等)来实现;而流媒体技术可以用来实现IPTV业务,但也可以用来实现其他数据传送量比较大的业务,比如视频教学、远程医疗、视频点播等。

  不同的行业、组织或知识背景的人,对IPTV的含意存在不同的理解,包括对“TV”的含义、“IP”承载以及“IP与TV”的关系等。

  首先是对新技术下的“TV”的理解。以内容为中心的定义,IPTV的节目源与传统意义上TV的节目源一致,比如都应该来自电视台;以终端为中心的定义,经过机顶盒(STB)进行处理后,利用普通或高清晰的电视机(TV)作为显示终端。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的电视机显然已经不仅用作看电视节目了,而是可以当作其他多种业务(如游戏、股票行情、教学、医疗)的综合型终端使用。另外,电视节目也已经不仅可以在电视机上收看,也可以在PC和手机等设备上收看了。因此,IPTV中的“TV”,笔者以为应以内容为中心定义,仅指节目源是TV的,与显示终端是否是传统电视机(标清或高清)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是对IPTV中的“IP”化程度的理解,至少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水平方向是端到端的(即从对节目源的信道编码开始,到用户显示终端之前的处理)全IP化,还是只要部分IP化(比如只是承载网络IP化)就可以称为IPTV;垂直方向将IPTV业务中的“控制平面”、“管理平面”和“用户平面”都IP化(比如都承载在一张IP网络中),还是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平面的IP化(比如“数据平面”仍然走CABLE,而控制平面走IP网络),就可以算是IPTV。TV技术“IP化”的过程才刚刚开始,目前这两种方式同时存在。

  最后是“IP”与“TV”的关系问题。根据上面的介绍,对于“IP”与“TV”关系的理解也出现了至少两种观点。一是“IPTV=IP+TV”模式,在这种实现方式中,IPTV的上行控制和IPTV的媒体流分别工作在IP网络和CABLE网络中,从网络的角度看二者是完全并行的。从技术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这时IPTV的“数据平面”工作在广播方式的CABLE上,IPTV的“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工作在IP网络上。二是“IPTV=TVoverIP”模式,即包括TV在内的所有业务都承载在IP之上,当然也包括了IPTV的“数据平面”、“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全部三个平面。

  对IPTV概念理解的不统一,是目前与IPTV相关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造成行业监管界限难以确定,职责不清;产业链分工不明确;业务运营模式和运营主体不明确,也就造成业务、产品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困难等。因此,目前迫切需要统一对IPTV的认识。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何宝宏

  IPTV是电信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业界对于IPTV的定义、技术标准存在多样的概念,这主要是IPTV是一个新的产业,它的模式和结构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的系统尚处于测试和试验过程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的企业出于自己不同角度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偏重了IPTV的某一方面,忽视了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来讲,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乃是当务之急。

  如何理解IPTV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IP技术的不断进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战略,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的用户已经超过了1亿,宽带用户已经超过了5300万。在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上的业务,IP电话、视频会议、可视电话、音视频下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互动游戏、视频点播、网络电视、旅游咨询、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搜索引擎等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互联网和宽带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电视(或称IPTV),是互联网业务和传统电视业务融合后产生的新业务。

  在IPTV业务诞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流媒体技术。流媒体技术能够在远程教学、电视节目、MP3等具有大数据量服务特征应用的业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利用信息流的方式提供连续的、有严格时序关系的、准实时的、多媒体信息的单向传输服务。从用户的角度看,流媒体技术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媒体流是从网络到用户的单向通信,在网络连续传送的过程中用户就可以一边缓存和一边播放,无需等到整个内容全部传递到用户本地后才能播放(这明显不同于文件现在方式,如FTP)。

  有时业界将IPTV业务与流媒体业务等效起来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些明显差异的。首先,IPTV是一个面向用户的,描述业务的一种名词术语;而流媒体是面向网络的,描述某些业务(或应用)实现时所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的名词术语。其次,IPTV一般使用流媒体技术实现,但也可能不使用流媒体技术(比如数据量非常小的节目片段等)来实现;而流媒体技术可以用来实现IPTV业务,但也可以用来实现其他数据传送量比较大的业务,比如视频教学、远程医疗、视频点播等。

  不同的行业、组织或知识背景的人,对IPTV的含意存在不同的理解,包括对“TV”的含义、“IP”承载以及“IP与TV”的关系等。

  首先是对新技术下的“TV”的理解。以内容为中心的定义,IPTV的节目源与传统意义上TV的节目源一致,比如都应该来自电视台;以终端为中心的定义,经过机顶盒(STB)进行处理后,利用普通或高清晰的电视机(TV)作为显示终端。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的电视机显然已经不仅用作看电视节目了,而是可以当作其他多种业务(如游戏、股票行情、教学、医疗)的综合型终端使用。另外,电视节目也已经不仅可以在电视机上收看,也可以在PC和手机等设备上收看了。因此,IPTV中的“TV”,笔者以为应以内容为中心定义,仅指节目源是TV的,与显示终端是否是传统电视机(标清或高清)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是对IPTV中的“IP”化程度的理解,至少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水平方向是端到端的(即从对节目源的信道编码开始,到用户显示终端之前的处理)全IP化,还是只要部分IP化(比如只是承载网络IP化)就可以称为IPTV;垂直方向将IPTV业务中的“控制平面”、“管理平面”和“用户平面”都IP化(比如都承载在一张IP网络中),还是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平面的IP化(比如“数据平面”仍然走CABLE,而控制平面走IP网络),就可以算是IPTV。TV技术“IP化”的过程才刚刚开始,目前这两种方式同时存在。

  最后是“IP”与“TV”的关系问题。根据上面的介绍,对于“IP”与“TV”关系的理解也出现了至少两种观点。一是“IPTV=IP+TV”模式,在这种实现方式中,IPTV的上行控制和IPTV的媒体流分别工作在IP网络和CABLE网络中,从网络的角度看二者是完全并行的。从技术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这时IPTV的“数据平面”工作在广播方式的CABLE上,IPTV的“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工作在IP网络上。二是“IPTV=TVoverIP”模式,即包括TV在内的所有业务都承载在IP之上,当然也包括了IPTV的“数据平面”、“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全部三个平面。

  对IPTV概念理解的不统一,是目前与IPTV相关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造成行业监管界限难以确定,职责不清;产业链分工不明确;业务运营模式和运营主体不明确,也就造成业务、产品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困难等。因此,目前迫切需要统一对IPTV的认识。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何宝宏

  IPTV是电信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业界对于IPTV的定义、技术标准存在多样的概念,这主要是IPTV是一个新的产业,它的模式和结构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的系统尚处于测试和试验过程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的企业出于自己不同角度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偏重了IPTV的某一方面,忽视了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来讲,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乃是当务之急。

  如何理解IPTV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IP技术的不断进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战略,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的用户已经超过了1亿,宽带用户已经超过了5300万。在互联网和宽带通信网上的业务,IP电话、视频会议、可视电话、音视频下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互动游戏、视频点播、网络电视、旅游咨询、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搜索引擎等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互联网和宽带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电视(或称IPTV),是互联网业务和传统电视业务融合后产生的新业务。

  在IPTV业务诞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流媒体技术。流媒体技术能够在远程教学、电视节目、MP3等具有大数据量服务特征应用的业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利用信息流的方式提供连续的、有严格时序关系的、准实时的、多媒体信息的单向传输服务。从用户的角度看,流媒体技术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媒体流是从网络到用户的单向通信,在网络连续传送的过程中用户就可以一边缓存和一边播放,无需等到整个内容全部传递到用户本地后才能播放(这明显不同于文件现在方式,如FTP)。

  有时业界将IPTV业务与流媒体业务等效起来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些明显差异的。首先,IPTV是一个面向用户的,描述业务的一种名词术语;而流媒体是面向网络的,描述某些业务(或应用)实现时所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的名词术语。其次,IPTV一般使用流媒体技术实现,但也可能不使用流媒体技术(比如数据量非常小的节目片段等)来实现;而流媒体技术可以用来实现IPTV业务,但也可以用来实现其他数据传送量比较大的业务,比如视频教学、远程医疗、视频点播等。

  不同的行业、组织或知识背景的人,对IPTV的含意存在不同的理解,包括对“TV”的含义、“IP”承载以及“IP与TV”的关系等。

  首先是对新技术下的“TV”的理解。以内容为中心的定义,IPTV的节目源与传统意义上TV的节目源一致,比如都应该来自电视台;以终端为中心的定义,经过机顶盒(STB)进行处理后,利用普通或高清晰的电视机(TV)作为显示终端。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的电视机显然已经不仅用作看电视节目了,而是可以当作其他多种业务(如游戏、股票行情、教学、医疗)的综合型终端使用。另外,电视节目也已经不仅可以在电视机上收看,也可以在PC和手机等设备上收看了。因此,IPTV中的“TV”,笔者以为应以内容为中心定义,仅指节目源是TV的,与显示终端是否是传统电视机(标清或高清)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是对IPTV中的“IP”化程度的理解,至少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水平方向是端到端的(即从对节目源的信道编码开始,到用户显示终端之前的处理)全IP化,还是只要部分IP化(比如只是承载网络IP化)就可以称为IPTV;垂直方向将IPTV业务中的“控制平面”、“管理平面”和“用户平面”都IP化(比如都承载在一张IP网络中),还是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平面的IP化(比如“数据平面”仍然走CABLE,而控制平面走IP网络),就可以算是IPTV。TV技术“IP化”的过程才刚刚开始,目前这两种方式同时存在。

  最后是“IP”与“TV”的关系问题。根据上面的介绍,对于“IP”与“TV”关系的理解也出现了至少两种观点。一是“IPTV=IP+TV”模式,在这种实现方式中,IPTV的上行控制和IPTV的媒体流分别工作在IP网络和CABLE网络中,从网络的角度看二者是完全并行的。从技术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这时IPTV的“数据平面”工作在广播方式的CABLE上,IPTV的“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工作在IP网络上。二是“IPTV=TVoverIP”模式,即包括TV在内的所有业务都承载在IP之上,当然也包括了IPTV的“数据平面”、“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全部三个平面。

  对IPTV概念理解的不统一,是目前与IPTV相关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造成行业监管界限难以确定,职责不清;产业链分工不明确;业务运营模式和运营主体不明确,也就造成业务、产品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困难等。因此,目前迫切需要统一对IPTV的认识。

IPTV标准化现状

  IPTV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实际中应用中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在政策方面多头监管的问题很严重,各部门之间缺乏合理有效的分工,TV业务准入控制严格而其他业务准入制度不明等;在产业链方面,产业链内部分工不明确,盈利模式不成熟,主要环节力量薄弱,各环节需要进一步磨合;在运营方面,存在运营模式不清晰,运营主体不明确,运营网络能力弱,运营内容不够丰富,价格确定缺乏制度依据等问题,导致运营风险较大;在技术方面,存在缺乏良好的网络服务质量(QoS)保证和大规模组播支持、传统存储分发网络(CDN)不适合IPTV业务、安全和网络改造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IPTV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目前,与IPTV相关的标准化组织和论坛主要包括国际电信联盟(ITU)、互联网流媒体联盟(ISMA)、开放移动联盟(OMA)、数字音/视频联盟(DAVI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交互式电视联盟(ITV)、宽带业务联盟、Tvanytime、互联网过程任务组(IETF)以及早年的ATM论坛等。可以把IPTV相关的标准大致划分为三类。

  框架类标准

  框架类标准研究和标准化的重点是根据技术、网络、政策、演进和商业等因素,如何将各种编码标准、通信协议、安全和控制技术等有机地集成在一起,为IPTV产业界(尤其是IPTV的业务运营商)提供一个完整的端到端解决方案。

  编码类标准编

  码类标准研究和标准化对音视频的编码与解码问题。目前典型的编码标准包括:

  ITU-T建议:H.261、H.262、H.263、H.264;MPEG组织:MPEG1、MPEG2、MPEG4;

  中国的AVS组织:高级音视频编码标准;

  企业私有标准:如RealNetwork的RM、RA、RP和RT,Microsoft的ASF、AVI,Apple的MOV等。

  目前国际上普遍看好MPEG4和H.264,但中国的AVS也有很强的竞争力。

  协议接口类标准

  主要是在IETF完成的,如:实时流控协议(SCTP),编码封装协议RTP/RTCP,运营支撑协议RADIUS/SNMP等。

  国内标准化现状

  目前与IPTV相关的核心技术与标准基本上都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尤其是编码和内容分发等标准。中国两大固网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也分别起草了各自的企业IPTV标准,关注的重点在业务运营方面。中国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制订了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VS编解码标准。另外,国家863计划项目中的3Tnet宽带信息网应用支撑环境项目也制订了其对流媒体业务的技术标准。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IP与多媒体工作委员会IPTV特别工作组于2005年下半年成立,并启动了对IPTV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参加IPTV特别工作组的单位几乎包含了目前从事IPTV业务运营、开发和研究的国内外所有企业。IPTV特别工作组第一阶段的立项有6个:IPTV业务需求,IPTV体系架构,IPTV业务平台与内容平台接口,IPTV业务平台与STB接口,支持IPTV的DSLAM设备以及机顶盒(STB)设备技术规范等。其中“业务需求”和“体系架构”作为总体的标准,将适度超前于其他几个标准的制订。在IPTV特别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上,所有6个标准都进入了送审稿阶段。

  但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期望现阶段制订出科学完善的IPTV系列标准是不现实的,因此CCSAIPTV特别工作组目前所制订并获得批准后的所有标准都将以“标准类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形式发布。另外,对于涉及到多个行业或跨领域的相关标准,将通过协调和沟通机制采用联合制订的方式,并在适当的时候力争上升为国家标准。最后,中国在IPTV业务的实践、研发和标准化方面,与国际保持同步甚至有所超前,因此将会把IPTV的部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提交给相关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TU-T),力争成为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