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是执政党的执政之基,治国之本,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怎么样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之治,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首先,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其三,宪法是国家公权力的根本来源。国家公权力决定于公民权利,人民是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和监督者。人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公共权力,也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监督和罢免国家公职人员。
其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法律的权威,不是法治社会独有的;但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却只能在法治社会里得到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最高的权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完全是因人而立、因人而废、因人而用、因人而弃,那它就不可能具有崇高的权威。
其五,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素
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
首先,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领导立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其二,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监督执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其三,依法执政意味着执政党要保证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依法执政意味着各级党委要带头守法。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首先,科学民主立法和决策。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进一步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不与罚没收入挂钩。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其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规范权力运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有效防治腐败,政务公开都是十分有效的措施。一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二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其五,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要靠法制和监督。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评价政府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复议,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紧紧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通过完善制度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明确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建立新型的行政审判体制和司法执行体制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公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必将得到不断释放。(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