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葛晓阳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迈出实实在在步伐。
从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以来,截至目前,黑龙江等10个改革试点地区检务公开已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10月开通以来截至2月26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950005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8410条,发布法律文书148952。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2月28日,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围绕实现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进一步完善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根本目的就是希望人民群众通过阳光检务,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决心信心,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律师预约阅卷会见超20万次
1月26日,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待了代理某民事提请抗诉案件的律师。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后,工作人员通过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律师进行了现场查询并打印网络查询账号和密码,供其今后通过互联网自行查询。根据律师约见案件承办人的要求,工作人员与民行厅承办人联系确定约见时间,27日上午完成约见。
据了解,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全面开通,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成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
“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更好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借助信息化技术,积极创新工作手段,开通网络、电话、微信等预约平台,为律师辩护代理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以后,律师可以通过该系统,到任何一个地方检察院都可以进网上预约办理业务。每个检察院都有专人负责实时汇集信息、跟踪办理。2014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接待律师预约阅卷会见204579次,查询案件301557次。
据介绍,目前,全国3600多个检察院都在同一平台集中公开办案流程、办案结果、办案文书 ,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渠道,对服务人民群众、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后,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完善该平台,同时发挥好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服务窗口的作用,打造全方位、立体式案件信息公开体系。”刘志远说。
有影响刑事和解案公开审查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介绍说,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当前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积极开通并打造包括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在内的互联互动平台。
此外,还明确要求整合各项检察服务职能,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构建阳光检务网络平台,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为民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不断完善网络、电话、触摸屏等传统案件信息查询渠道,借助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两微一端”等多个新媒体平台,既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司法依据和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询案件最新动态。当事人或者律师、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远程视频接访等互联互动平台进行交流、咨询服务,增强了检务公开的双向性、互动性。”孙灵珍说。
提出建立公开审查制度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孙灵珍表示,意见规定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这是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工作,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针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等情形,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公开审查。
意见还要求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提出对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出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意见,探索采用制作附页形式进行释法说理。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法律文书口头说理,提高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让检察法律文书好懂好理解。
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
“改变以往以单向宣告为主的传统做法,积极探索推进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是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肖玮说,意见在提出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和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之外,还创造性地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和检务公开救济两项机制,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既依法规范开展,又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记者注意到,在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增强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
如果碰到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孙灵珍说,意见考虑到这一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检务公开救济机制。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可提出申请或复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