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03-22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保监管执法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精神,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保监管执法责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设区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各地按照《两办意见》划分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服务“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省级负责指导、督查,市、县(区)具体组织划分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的原则,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一)一级网格

全省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0个一级网格区域,分别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龙岩市、南平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处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二)二级网格

原则上按一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等)为单元划分为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三)三级网格

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镇(乡、街道等)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负责整合本级环保机构和其他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四)四级网格

依托各地按照《两办意见》关于社区网格、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方法所划分的区域作为四级网格;对大型企业、重点开发区、重污染企业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及旅游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脆弱区域等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可独立划分特定四级网格;个别工作任务较重、管理难度较大的单元网格,还可细划责任网格。每个四级网格作为一个监管细胞单元,责任主体为按《两办意见》组建的服务管理团队。工作职责:

建立三级网格与四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发挥四级网格日常了解、巡查、协调、自治监督和及时制止、向三级网格报告违法排污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排污现象。

 

三、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一是建立各级网格内环保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三是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二是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二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三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四)建立网格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两办意见》关于建立综合信息系统要求,绘制网格分布图,统一网格编码制度,设计醒目标识标记,实现地理信息数字化。依托或整合“数字福建”、“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网等网络资源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统合信息系统,由设区市(一级网格)统筹规划建设,在设区市层级设立,各级网格联动共用。

四、体系建立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5年3月底前)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贯彻《两办意见》研究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6月底前)

各市、县(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向省环保厅反馈。

(三)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级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在2015年1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网格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抄送省环保厅。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全省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五、网格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指导督导。省环保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网格化环保监管指导意见并督导落实,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保监管职责,负责督查、巡查、稽查市、县(区)政府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二要落实属地责任。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级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三要强化组织协调。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成立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二)提升执法能力

一要落实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保执法用车,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力争尽快全面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各级网格及其监管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保护环境。三要推进综合执法。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保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三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