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04-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兵团电子政务科学、有序、跨越发展,规范兵团电子政务绩效考评工作,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兵团各级机关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兵团机关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的总体思路: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运行机制”和“强化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总体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深化应用、突出实效为重点,通过对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地考察与评价,引导电子政务朝着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方向,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环境、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应用效益、带动效应不断迈上新台阶,切实发挥电子政务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三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的范围: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年度具体考评范围由该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子政务服务与应用、资源整合与利用、管理与保障三方面。
服务与应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在内部办公、核心业务、网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情况及效果。
资源整合与利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应用系统整合与业务协同情况,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情况,网络、数据中心、安全等基础设施整合利用情况。
管理与保障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机制保障、制度规范建立与执行、业务流程重组优化、信息能力建设、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由若干专项考评指标集组成。专项考评指标集用于检查和评估电子政务专项工作,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提出,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应符合兵团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电子政务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不同师(市)、不同部门和不同类型业务的特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第三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七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采取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评、日常监测和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自查、年底自评和综合评议等四个主要环节。
(一)年初部署。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兵团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制定当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发布当年度考评指标,部署落实绩效考评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年中自查。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年度电子政务绩效目标,检查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
(三)年底自评。各单位、各部门按照统一的自评模板,对各自全年电子政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报和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按要求报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综合评议。汇总各单位、各部门提交的自评报告及有关监测数据,结合现场考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审;综合各方面意见及有关专项工作考评结果,形成综合评议结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报告。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测,通过人工、技术手段,对各单位、各部门电子政务应用与服务绩效、资源整合与利用绩效、管理与保障绩效等进行监测。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兵团电子政务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办公厅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承担考评日常工作,负责考评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按照电子政务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电子政务绩效目标和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绩效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参与电子政务绩效考评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参加考评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参加考评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和影响各单位、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被考评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机关绩效考评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绩效考评总成绩。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结果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对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统筹规划各单位、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电子政务绩效考评结果和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及时组织整改,不断提高电子政务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师(市)、团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电子政务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