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应按照《管理办法》的目标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以“效能优先、协同共享、集约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电子政务项目对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效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集约整合、协同共享的方向发展,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和项目投资效益。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范围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实施。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建设的应用效能,对提升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支撑部门履行职能的作用,以及对促进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等作用。二是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能力、适配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的集约化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项目建设应用的组织管理水平等。
全文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将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建设目标和应用效果进行评价。为保障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意义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绩效评价和投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客观衡量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完备程度和支撑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程度的有效抓手,有助于量化评价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效能和投资效益,引导促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有助于形成绩效评价与投资管理相互约束的联动机制,对提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建立效能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应按照《管理办法》的目标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以“效能优先、协同共享、集约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电子政务项目对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效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集约整合、协同共享的方向发展,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和项目投资效益。
三、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范围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实施。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建设的应用效能,对提升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支撑部门履行职能的作用,以及对促进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等作用。二是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能力、适配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的集约化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项目建设应用的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是采用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对于可以采集数据的评价指标,原则上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于无法采集数据、无法直接计量效益的评价指标,可通过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并转换为可量化的指标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和扩展指标组成。其中,基本指标包括政务效能贡献指标、业务信息化推动指标、业务应用持续发展指标、信息系统能力适配性指标等四类一级指标,以及相对应的二级和三级指标(见附件1)。
(一)政务效能贡献指标,是指通过项目建设和运用,反映项目政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即对政府管理成效的贡献度。包括对经济社会秩序、公共服务普惠、制度设计安排等方面的改善程度。
(二)业务信息化推动指标,是指通过项目建设和运用,反映项目业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项目对政务业务协同机制发展水平、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业务信息化应用模式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三)业务应用可持续发展指标,是指通过项目建设和运用,反映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业务应用集约化、业务功能复用率、信息资源复用水平等方面的实现程度。
(四)信息系统能力适配性指标,是指通过项目建设和运用,反映信息系统综合能力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计算处理能力等信息系统技术能力的利用率,以及资金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组织和队伍的保障能力等。
(五)不同类型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在基本指标基础上选择或扩展相应指标,确定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绩效评价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价方案、采集指标数据、指标测评计算和结果分析及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一)制定评价方案。基于本意见所附国家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指标,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可扩展相应指标,并进行指标重组和权重确定,采用相应的数据采集和评价方法,形成绩效评价方案。
(二)采集指标数据。根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末级指标,通过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获取末级指标的基期值数据;通过项目验收、系统运行、应用效果的评价,组织开展可数量化统计计算的问卷调查,组织信息系统技术测试等方法,获取末级指标的报告期值数据。
(三)指标测评计算和结果分析。根据末级指标数据,采用报告期值与基期值比值的测评方法,确定各类末级指标值,利用各级指标值及其权重,进行逐级计算汇总,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测评值。条件具备时,可进行有关指标的本领域历史纵向水平和相关领域横向水平的比较与分析。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过程总结、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项目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并在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客观反映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可参照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进行编制(见附件2)。
六、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要求
(一)绩效评价分为项目单位自评价和委托评价。
项目单位自评价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单位编制自评价报告的费用在投资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委托评价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所需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二)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验收中,应参照本意见有关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项目应用效果的评价。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按有关流程将自评价报告(附相关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及其他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并对自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四)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我评价情况,确定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绩效评价年度计划,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任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工程咨询机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程序要求、工作流程及评价指标体系独立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任务,并提交合格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相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七、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成果的利用
(一)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应大力推广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依法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大、社会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将公众意见反馈有关部门。
(二)项目单位应充分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报项目审批部门。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支出无效或低效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三)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既是评价已建项目应用效能、以评促改的重要手段,也是后续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制度、政策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和应用效果,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持续、健康、安全和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