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10-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4〕17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依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各级党委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涉及国家秘 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信息资源除外。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四条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在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为全省政务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属性可分为两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无条件共享类为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条件共享类为涉及敏感内容只能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采集与提供

第六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共享交换平台,组织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标准、采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确立本部门的共享目录,及时采集和填充共享目录所包含的信息资源数据,并将其发布在共享交换平台上。

第八条  政务部门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至少应每月更新一次。应根据业务需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信息共享授权范围,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第九条  政务部门应对本部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技术标准要求直接发送到共享交换平台上;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可直接发送到共享交换平台上,也可利用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通道实现数据交互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  政务部门有权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三章  获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可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和使用。政务部门首次接入共享交换平台使用信息资源前,需向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接入,并承诺遵守信息资源共享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条件共享类政务资源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使用,需经提供信息的政务部门同意。使用信息的政务部门应当说明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所采取安全措施等。提供信息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政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约定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的共享交换,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共享使用协议;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适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安全

第十四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加强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和运行。建立应急处理和备份恢复机制,应利用已建电子认证系统,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管理服务,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部门内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责任单位应牵头落实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保障本部门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可控,协调落实与其他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采集、共享、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投诉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单位。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信息共享作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原则上,未按要求分析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录、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一)无理由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或不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因违反有关法规,致使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省政府对地理信息资源、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的共享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0月7日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海南省数据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