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比较分散,商事登记立法存在“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情况,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形成了目前由众多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事主体登记统一,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规定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记的程序、效力、类型等作出一致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以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他商事主体登记规定,制定统一的规范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商事登记法》。
树立大监管意识
传统监管理念亟须转变
“严管”不是对市场主体从重、从快处罚,而是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用约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必须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把市场监管执法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实施指令性干预,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比如,设立“企业宁静日”,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监管任务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二是将市场秩序监管纳入“大城市管理”范畴,调动多方力量,实现多方共治,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三是加强部门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实行“四单”管理
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问题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四单”透明化管理,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推动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的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改革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一是加快监管创新,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二是加强大数据研究应用,最大限度整合信息资源,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构建社会协同共治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机制。降低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的门槛,鼓励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治理的有效监督。完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政府履职不到位和企业失信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针对目前各地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存在下改上不改、部门整合不一的现实,探索建立上下联动、有效对接的市场监管体制,确保改革严肃性和稳定性,减轻基层压力。四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协同工作预案。
完善专业化行政执法体系
一是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执法办案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要不断加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的查办力度,坚持多办案、办大案。二是建立执法专业化机制。按照横向向专业化执法相对集中、纵向向基层相对集中的总体思路,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形成以专业执法办案队伍为主体的执法办案体制。三是重视执法专业化队伍建设。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运用、财务检查、商品识假的能力,提高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拓新领域、查办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力度。为各级办案机构统一设立必需的办公场所、物证室等设施,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录音录像器材和移动便携式技术设备等。五是借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的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执法办案人员考评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树立大数据意识
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落实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通过统一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以其为载体采集、查询、共享、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国的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完善基于大数据的政务处理系统,主要用于承载各级政务部门的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等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议按照国家组织、系统规划、市场主导、阶段实施的思路高效推进,实现政务信息跨地域、跨部门互联互通互动,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
构建国家基础数据中心资源库
打破数据割裂状态,加强大数据应用,实现数据跨部门整合和数据分析。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快完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基础信息资源,以及就业、社保、能源、信用、统计、质量、国土、农业、城乡建设、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信息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国家基础数据中心资源库体系。
加强大数据研判和应用
一是完善大数据分析基础建设,开发专门的数据分析软件,依托科学的数据分析手段,实现多平台数据关联应用;二是加强各市场监管部门存储信息与社会上主要经济数据的共享,形成企业信息和政务信息全方位收集,为市场监管打开全景式视图;三是对整体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分析、评价、控制和应用,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决策依据、部门监管依据和消费者购买依据,实现市场监管智能化;四是建立大数据服务机制,拓展大数据应用领域,充分挖掘海量信息资源的价值,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为市场主体改善经营提供服务。
树立大信用意识
建立信用中国网
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全国统一电子政务平台,构建全面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设立“信用中国”网站,归纳工商、质检、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通信、水电气公司等部门和机构掌握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库,便于各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全视角的了解,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明确交换周期、交换内容和交换形式,实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机制和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依托共享平台,从每个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之始,即时为其建立包括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经营、各种荣誉获得、处罚、退出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完善档案,并将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汇管理,社会保障、公安,法院、银行、保险等部门和机构的所有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形成能够完整反映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
完善市场信用评级机制和评价标准
一是统一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的密切衔接,依托远程监控采集的信用评价数据,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统一市场主体信用评级评价标准,落实信用奖惩制度,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二是健全综合社会评价系统。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征信、评信和用信,推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力量共同营造企业自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社会参与的信用环境,实现对市场的实时动态监管。
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一是以行业风险、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投诉举报、经营状态为分类监管指标,把市场主体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4个等级,分别用绿、黄、红、黑4色标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奖惩,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进“黑名单”的管理应用。工商、税务、银行、司法、财政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倒逼企业坚持诚信守法。
树立大服务意识
建立市场主体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国家基础数据中心资源库,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透明公开。
优化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本兼治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二是各设区的市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把法律规定必须由市级登记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全部下放到区县局。市级只保留股份公司、外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市属控股企业,中央、省属国企市级分支机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权,实行多分支机构企业登记由市级统一集中办理,不再办理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三是针对市场主体大幅增长,创新推行审批官助理制度,委托劳务公司对外公开招聘审批官助理,及时补充到各审批窗口。四是优化审批流程,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服务最佳”为目标,加强内部挖潜,减少审批环节,大力提升网上办事效能。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是明确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允许名称中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二是大幅度放宽字号界定标准、行业特点限制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用作字号限制;三是将注销企业名称的禁止使用年限由三年放宽到一年,释放名称资源;四是逐步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申请人自动登录企业名称核准系统,在符合法定规则的前提下,向商事登记机关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后即可使用。
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在现行登记管理制度下,商事主体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其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还是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先把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或后办理许可审批文件。笔者认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不再登记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属于法人自治范畴。但属国家依法禁止的项目,企业无经营权;属国家限制经营、必须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商事主体另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即可经营,但也无需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登记。
实行一般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制度
目前许多国家将农、林、渔、牧业者以及小商人或小商贩排除在商事登记之外。笔者建议,可试点对一般个体工商户实行免予登记制度。《个体工商户条例》仅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没有制定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展经营的罚则,更多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鼓励与引导,而非强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明晰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的范围。公民从事一般性工商业经营活动可以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经营规模大、雇员人数多,从事食品经营等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登记制度。
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个健全的、有序的市场本就应当有进有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制度便利化是全过程的,应建立快出机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条件、责任和程序,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奠定法律基础。加快推进简易注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需要办理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备案、登报公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登报公告。引入承诺制度,承诺办理注销登记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注销登记申请人自行负责,简化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制,缩短退出时限,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金齐波
原标题: 树立五种意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