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12-14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乌海市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5日

乌海市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乌海市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创新社区公共服务模式,拓宽公共服务渠道,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高社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基础信息的采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增强社区服务群众能力为目标,全面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实现“台账网上建、服务网上办、绩效网上考”,构建高效、协同、安全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乌海市人口基本信息采集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社区基础信息采集移动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乌海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具,社区不再承担各部门自主分派的基础信息采集任务。各区、各部门若对采集内容、平台功能设置、业务整合等问题有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要对上报内容进行认真调研和论证,统筹规划社区基础信息建设方案,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社区、行政村,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指导和协调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统筹规划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具的开发建设、升级完善、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绩效考核。市卫计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按照信息内容,负责相关工作的运行管理、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区域内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各区政府是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登记卡》是由乌海市政府统一印发的社区基础信息采集纸质账卡,未经市政府信息办允许,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私自修改登记卡中任意内容。若有异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信息办。

第十一条 《登记卡》作为社区基础信息存档资料,由各社区(行政村)自主妥善保存。出现资料不完全、丢失等信息档案受损的情况,责任由相关社区(行政村)承担。

第十二条  采集移动终端是由市政府统一配发的社区基础信息采集移动终端,终端具备连接移动电子政务外网(4G VPN专用网络)功能,内置安装社区基础信息采集软件,应用移动终端进行社区基础信息采集、人员指纹采集、身份证识别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终端连接移动电子政务外网(4G VPN专用网络),用户不得登录互联网,开展与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不相关的行为。市政府信息办利用监控软件实时对终端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终端内置安装社区基础信息采集软件,用户应用软件开展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未经市政府信息办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删除、修改软件任意内容。若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信息办。

第十五条  终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如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终端损坏,由各社区、行政村自行联系联通乌海分公司维护人员进行鉴定维修,如无法维修由联通乌海分公司负责免费更换。终端配有防划、减震附件,出现人为损坏硬件问题,由使用者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费用或换机费用,承担费用由所属社区自主认定。

第十六条  终端管理责任人为社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社区(行政村)终端管理制度,加强终端用户管理工作,做好设备保存管理工作。终端出现丢失、人为损坏、从事不相关操作等违规行为,由终端管理责任人承担责任,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所属社区承担。

第十七条  平台客户端是由计算机终端连接电子政务外网,应用平台进行社区基础信息采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社区工作考核体系,结合平台功能,依据平台产生数据,制定相关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平台是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具,依据信息资源标准,规范数据源头、时效和准确度,实现“一数一源”。平台实行用户角色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利用平台直接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息资源,不再通过传统逐级上报方式获取信息资源。

各地区、各部门若对用户角色设置、查询数据质量等问题有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要对上报内容进行认真调研和论证,统筹规划完善平台功能开发和用户角色设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信息质量、更新频率、隐私保密、数据交换、创新服务五个方面。总分100分,其中:信息质量占30分,更新频率占30分,隐私保密占20分,数据交换占15分,创新服务占5分。

第二十一条  信息质量管理指标参照《〈乌海市人口基本信息采集登记卡〉填写规范》要求,最终解释权由信息资源涉及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填选项准确率达到95%以上。《登记卡》、平台、移动终端三种工具采集录入数据比对正确率达到98%以上。信息质量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

(一)数据指标准确率;

(二)社区概况、社区服务等社区基本信息完整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更新频率管理指标参照市卫计委关于人口基本信息入户采集要求,最终解释权由市卫计委牵头统筹负责。入户覆盖率达到95%以上。更新频率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

(一)入户覆盖率;

(二)数据更新频率;

(三)《登记卡》与平台数据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隐私保密管理指标参照《乌海市社区基础信息隐私保密协议》,最终解释权由市政府信息办牵头负责。《协议》采取分级管理负责制,由市政府信息办统一与各区政府签订。对泄漏隐私的行为,遵循“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追责。隐私保密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

(一)泄露数据量;

(二)日常工作保密制度完善情况;

(三)纸质、移动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外网三种介质保存完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数据交换管理指标参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40号)和《乌海市数据交换资源目录》内容和要求,最终解释权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数据交换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

(一)各社区(行政村)间人员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性;

(二)要求共享交换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创新服务评价考核管理指标最终解释权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服务评价考核管理指标分为:

(一)各社区(行政村)利用基础信息创新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效果;

(二)移动终端为社区群众提供创新服务效果;

(三)各社区(行政村)创新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价考核管理时间和结果:

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区的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体评价考核,各相关部门分工进行考核。结果按高低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上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全市,并列入各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