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经济法治化呈现碎片化
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15-12-25



互联网应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样,它也极大地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是经济转型发展和改革的重要载体。如何设计“互联网+”的顶层制度,这不仅关系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互联网+”经济法治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状,面临多个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理念未能及时更新,在许多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局限于传统创新范式理论下的法律理念,并未认识到分享、互联、开放的价值。

第二,法律体系庞杂且不完善,法律位阶低且内部相互矛盾。它一方面表现出互联网基础立法非常不完善,许多方面立法空白,而且立法层次较低;另一方面,它又表现出政出多门,规范性文件多如牛毛,但大都条块分割,从而极易造成各监管部门“打架”的情况。

第三,内容滞后于技术发展。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且法律修订的立法程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导致了我国法律对其规范的内容变得日益滞后,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是我国“互联网+”战略成功实现的保障。从法制体系的构成来看,它应该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互联网+”专门法,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法律,包括调整网络传输基础服务的法律,如电信法、广播法等;也包括调整网络传输技术服务的法律,包括技术标准(TCP/IP协议和web协议等)中的法定标准、自愿标准等法律。(2)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主要规范调整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即时通讯等方面的法律,以及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法律,如产业促进法等。(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制的法律,如互联网安全、反网络色情特别是儿童色情的法律,也包括违法内容过滤的法律。正在制定的《网络安全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即将成为我国“互联网+”法治的基本法律。

二是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法律。(1)涉及网络的民事立法,如个人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2)涉及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它包括刑法制度、刑事侦查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领域,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3)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实现激励创新。(4)涉及互联网的诉讼法和国际法制度,如关于管辖、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网络主权等。(5)涉及互联网的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法、竞争法等。

从立法的重点领域来看,正在制定的《网络安全法》将发挥关键的作用,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为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扩展有关内容。

首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和自主可控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前提。然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常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所覆盖,如何保障产业发展不受某个企业所控制,这不仅仅涉及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而且也涉及技术标准制定中如何体现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它还是国家经济主权独立的重要体现。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我国先进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甚至在技术不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市场换知识产权的方式,或者设立主权国家基金来购买关键性知识产权,以维护国内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个人数据保护也是“互联网+”经济法治的重要内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同样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主权完整。大数据挖掘能力的提升使得个人数据不仅可用于商业用途,也可以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例如,google公司利用其用户搜索数据,可以准确地预测流行性疾病的发生,这通常会比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提前一周。这说明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国家在“互联网+”时代所不能忽视的重要领域。

第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成果。从本质上讲,“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开放创新的结果,因而它对建立在传统创新范式基础之上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严重挑战。应该逐步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应该逐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规则,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竞争的冲突。

(作者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