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1-06
山西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山西省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降低行政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水平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贯彻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形成透明、规范、高效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的互联共享。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山西”门户网站,整合发布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依法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丰富信息抽取、信息共享、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山西”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山西”网站公开。持续推动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加快省级政务内网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整合现有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各地、各部门业务专网向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的应用迁移、网络对接,推进监管部门外网覆盖。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重要信息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推进信息开放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广泛应用。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大数据国家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使用国家大数据标准来实现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引导征信机构、评级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