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1-14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市政府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891904)。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立项、监理、实施、验收、监督、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韶关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3]20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韶市办联[2008]7号)的执行情况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楼宇网络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包括市本级基础性项目、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基本投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监理费。项目基本投资是指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培训费、税金等。

    第五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省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基本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基础网络、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电子政务子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制定电子政务工作有关政策,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推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应用,指导、推进、协调县(市、区)开展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设在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市本级电子政务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库草案,研究制定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协调解决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和共享问题。

    领导小组工作组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保密局、市法制局、市机要局、市信息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的前期审核、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投入应用后的绩效测评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提出意见,并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进度,管理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目标及量化指标明确,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广东省及韶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下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审核表》(附件1)和《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提交领导小组工作组,申请确定为次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除国家、省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临时下达的紧急建设任务外,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被列为次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十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或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但项目基本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工作组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且配套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低于30万元的,按备案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工作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于每年7月对申请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投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通过初审后须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组于每年8月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召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临时要求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受理项目初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的,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对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建设目标及功能需求、软硬件安装部署、实施计划、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效益评估、资金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五章 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立项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及领导小组工作组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并将领导小组工作组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未经过领导小组工作组审核或未通过审核、专家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市政府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未经过领导小组工作组审核或未通过审核、专家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安排建设资金。资金安排应以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按《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综合考虑其重要性、涉密程度和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采取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做到信息安全体系与电子政务项目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对国家和省统一规划部署、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的建设要求及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以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基本建设费的1%—2%计算。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项目调研、方案编制、专家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严禁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而且项目基本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费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预算。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择优选定。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项目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外包由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项目承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政府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内容、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工程进度要求、验收标准和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盖章确认的合同书复印件提交领导小组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项目预算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应重新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工期超过三个月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月底前填写《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反馈表》(附件3)提交领导小组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属市党政机关下属单位的,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下属单位不按本办法对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统一打包立项,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基础网络、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电子政务子项目,其电子政务建设部分的基本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设计、申报和审批,按要求办理招标采购手续,单独建设和验收,低于30万元的,电子政务建设部分可与基建项目一并招标建设,但其设计和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我市电子政务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领导小组工作组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提交领导小组工作组,项目基本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还应同时提交《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和《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总结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通过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和技术人员。对投资大、应用范围广、成效明显的重点电子政务项目,其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项目管理维护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开通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审批后续电子政务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没有达到项目预期目标,运行效率低下、应用效果差、信息资源没有按要求共享的,领导小组工作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小组工作组应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工作组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检查监督及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考评。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党政机关下属单位的,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计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须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市委办和市府办制定下发的《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韶市办联[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审核表

2.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

3.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反馈表

4.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提纲

5.韶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1

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审核表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密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投资总金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    元)。

申报内容

序号

分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投资金额

(元)

1

 

 

 

2

 

 

 

3

 

 

 

4

 

 

 

  

 

项目工期

 

             日 至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运行维护经费估 

 

 

主管部门

   

(盖章)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技术审核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项目建设单位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各存一份。

附件2

                                                       密级:

                                                       编号:

 

 

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日期:          月至         

 

韶关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  编制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编制单位
4.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详细设计方案
1.信息网络系统设计方案

2.信息应用系统设计方案

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4.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5.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第六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七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进度计划
第八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九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的编号由韶关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统一编排,密级由申报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

2.本建议书是一个参考提纲,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

3.建议书一式二份交韶关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

 

附件3

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反馈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

名称

 

项目

编号

 

分项目

 

 

合同

编号

 

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201                  201     

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目标:

 

 

 

 

 

项目进展情况:

 

 

 

 

 

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项目建设单位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各存一份。

附件4

韶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提纲

一、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建设进程简要回顾

四、项目交付的工程文档清单

五、项目竣工结算情况

六、项目培训及应用基本情况

七、已实现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存在的问题

九、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