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1-14

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  

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涉密网)、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项目、各类系统的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电子政务发展要求;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遵守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立项审批前,应当征求市经信委意见。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市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建电子政务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报市政府办公室评审,送审的电子政务项目材料应包括: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评审申报表、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 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采取会议、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部门(单位)其他临时申报的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已落实资金来源的,当年原则上不再审理。
   第十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以不通过评审,但报财政部门审批前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列入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确定次年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委立项。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市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资金。
   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该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一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政府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政府办公室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作为对该部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考核办要求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