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消息:上海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2010年上海市政府首次发布了《上海市依法行政白皮书(2004—2009)》。201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发布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把依法行政纳入上海“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3年,上海市发布了《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2010—2014年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重点围绕建设“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和贯彻“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建设法治政府,基本完成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2010—2014)指标分析报告》显示,目前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总评分为83.74分,比前五年的78.1分提高了5.64分。相关的六个二级指标中,制度健全度、公众参与度、信息透明度、行为规范度、行为可问责度等五个二级指标的评分都有幅度不一的上升,仅高效便民度因新增指标提高了测评标准而导致得分有微弱的下降(0.4分)。其中,制度健全度上升幅度最大,信息透明度是主客观统计结果最接近的指标,而行为规范度是主客观统计结果差异最大的指标。此外,公众满意度调查、企业满意度调查和律师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在本市依法行政领域最严重问题上的指向高度一致,即三个调查结果显示本市行为规范度的得分最低,而影响该指标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执法的规范问题。
一、履行政府职能
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通过深化政企分开,推动政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通过政事分开,推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通过政资分开,形成了市国资委为市属经营性国资的唯一出资人的管理局面,以及市属经营性国资“出资监管为主、委托监管为辅”的全覆盖监管架构;通过政社分开,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启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在市场监管领域,通过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初步形成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通过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外商投资审批方式等途径促进市场主体共同发展;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建立涵盖多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在城市安全领域,通过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通过提出并坚持“五个最严”要求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主动发现和预警机制,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通过成立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措施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但是福喜事件、问题馒头事件、熊猫问题奶粉事件还是暴露出安全监管中存在着制度性缺失;“11·15”胶州路大火事故、“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也暴露出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方面仍存在应对处置不当等问题。
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做到各项支出的增幅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相适应;构建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逐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试点,探索以社区资源为支撑,以家庭功能为核心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补贴机制,及时开展就业援助,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0.5%以内;实现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开通网上政务大厅、“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生态保护领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化管理;健全碳排放权市场化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加快节能地方标准建设,健全节能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全面贯彻实施前置性能评制度,探索节能减排市场交易试点。
二、行政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原则,五年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并获得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共49件,市政府制定、修订、废止规章269件,其中制定规章中创制性立法14件,实施性立法61件。
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创新的规范、引导、保障和服务作用。五年间立法主要涉及七大领域:一是保障世博会顺利筹备和运行,如2010年集中出台的14件世博通告;二是为全市改革创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如《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三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及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四是激发市场活力,如《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五是城市建设与管理,如《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六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七是政府自身建设,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
实现政府立法从制定计划到草案审核的全过程公众参与。坚持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议题,五年间共有170多人提出130多个立法议题,其中30多条建议在制定立法计划时予以了吸收采纳;坚持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反馈制度,五年间,共有60多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听取了市政协、市律协以及市政府参事室、市高院、市中级法院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坚持规章草案听证制度,五年间共有12件政府规章在起草过程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坚持规章草案专家论证制度,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审核会议邀请起草部门专家或领导参加的机制;坚持探索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在实施单位开展自我评估、第三方问卷调查、重点案例分析等评估方式,关注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推动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五年间,共对《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加强立法清理工作。2010年,围绕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对110件法规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政府规章废止27件,宣布失效4件,简易修改14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2651件,继续有效4784件。2011年,组织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6件规章进行了修改。
三、行政决策
上海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政府、部门的《工作规则》,以及与本级行政决策有关的相关制度,依法明确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决策的权限,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基本形成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制度体系。在实践中坚持六大制度:一是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通过事先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关系本市长远发展或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意见,确保各方意见得到充分交换;另一方面,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相关媒体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公众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的意见;二是专家论证制度,通过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三是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积极开展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上海市重大政策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范(试行)》,通过推行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应对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问题;四是合法性审查制度。通过本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关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法律审核作用。五是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通过普遍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科学。五年中市政府共召开1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六是决策后评估制度。通过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通过修订《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新增了有效期、评估和清理等制度;通过编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务问答》、辅导培训、个案指导等方式,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建设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年中,市政府共受理规范性文件报备1503件,准予备案1371件,纠错率为13.9%,并通过制发法制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并及时反馈,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行政执法
通过推进区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4合1”改革,充实基层市场监管所工作力量;理顺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将城管执法队伍作为城管执法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区县城管执法局单列,将城管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镇;不断深化部门内综合执法改革。但是行政执法体制尚存在多头执法、界面不清、力量分散的问题,一些领域执法力量仍显薄弱。
积极治理城市管理顽症。完善拆违机制,开展违法建筑综合整治。2014年全年,全市共拆除1007余万平方米违法建筑;依法治理无序设摊,2013年9月到2014年9月,对无序设摊开展执法检查15.8万次,教育劝阻设摊31.2万余次,实施行政处罚2.2万余件;通过制度加科技,加强工地出土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监管等方式多管齐下,加强渣土运输管理;通过完善认定标准,细化治理流程,实施综合治理,遏制“群租”持续增长势头;通过建立联合查处机制,推广新型取证方式,推进综合治理,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强化巡查和执法,查处非法客运。
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2010年至2014年,先后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1085项,其中取消288项、调整797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评估评审,共取消评估评审70项,对47项评估评审进行优化、简化,实施产业项目需评估评审建设项目目录管理;推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截至2014年底,全市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为163项;但简政放权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10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推动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多种执法方式的运用。全面推广教育指导为先的分步执法模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外,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2013年市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以及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截止2014年底,已有18家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完成了全部或者部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示。但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五、行政权力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2010—2014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各类执法检查18次;2012年起市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审查。2014年起,按照《做好常委会要情通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市改革发展、民生改善重大政策以及处置重大公共事件情况的,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并听取意见。应邀参加市人大10次要情通报会。同时,市政府亦向市政协及时通报自贸实验区建设、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等政府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接受市政协组织开展的基层基础建设等专题视察;同时注重政协提案的跟踪和后续落实。
依法接受司法监督。2010—2014年,本市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952件,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或者行政机关纠错后申请人撤诉的案件有588件,纠错率为5.3%;《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函复,切实纠正不当行为。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职责。2010—2014年,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305件,受理16676件,办结16267件,纠错率为21.9%。市政府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至2014年底,共召开17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了25件重大疑难案件,直接纠错8件,另有7件对存在问题制发复议建议书;通过制定《上海市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将严格考核、严肃问责作为推进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严肃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2010—2014年,全市监察机关共出具监察决定书569份、监察建议书43份,对569名公务员作出行政处分,对2010年“11·15胶州路大火”事故和“12·31外滩踩踏”事件中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完善审计整改报告、督查、结果通报和公告等制度,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以及涉及民生、环境保护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扩大审计结果公开。2010年至2014年间,全年共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4598个,促进财政增收节支、避免和挽回损失290.42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事项74件。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政风行风调查,上海市纠风在线网站开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等方式,认真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反映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六、政务公开
不断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途径,更新方式,完善“中国上海”以及各区县政府网站平台的公开功能,提高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可视性。建设以“上海发布”为引领,各区县、各部门为支撑的政务微博群,主动发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并与网友平等互动,回应公众关切。继续发挥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众查阅点、政府热线等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2010—2014年,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约94.2万条。截至2014年,本市已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约144.1万条。
2010—2014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依申请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约9.4万条。在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答复“已经主动公开”或“同意公开”的约4万件,占总数33.9%,答复“同意部分公开”的1400件,占总数1.2%。此外,答复“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告知作出更改补充”、“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等特殊情形的约7.7万件。此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共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约1.1亿人次,其中现场咨询近900万人次,电话咨询约9800万人次,网上咨询约320万人次。
2010—2014年,上海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4340件。其中,在市政府受理的1661件中,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1381件,纠错119件,纠错率为7.2%。本市各级法院共一审审结此类行政诉讼2584件,行政机关败诉133件,败诉率为5.1%。
2012年《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政府混合信息公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规定对于涉及党政混合信息的公开申请,按照“党委授权”原则予以公开,将党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务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上海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推进相关公共信息的公开工作。上海市地方高校均主动公开了各层次学历教育招生政策、章程、计划、结果等信息。高中阶段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设置中考专栏,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及时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继续做好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疾病防治等便民服务信息更新发布。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以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血站、医院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课题组最新发布的《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2015)》中,上海市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在省级财政透明度指数为44.23,高于平均数(36.04)8.19个百分点。
七、社会治理
2014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以及6个配套文件,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等,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制定和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减少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规范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任职,推动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公益创业,扶持初创期社会组织发展。仅2013年,全市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和补助资金就达53.5亿元。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实现现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通过公布和实施《上海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上海市募捐条例》,确立了“主体法定、活动备案、行为规范、信息公开、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2010—2014年,上海市接受的社会捐赠总额(含物资折价)达到114.17亿元。“上海公益伙伴日”、“蓝天下的至爱”、“慈善公益联合捐”等公益慈善品牌活动社会影响力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增强。2010年,200多万名志愿者参与与世博会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2011年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形成。截至2013年底,本市共有各类志愿服务组织1.43万余个,市级志愿服务基地83个,实名注册志愿者超过144万人。
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通过颁布实施《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方式,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4年底,共受理医患纠纷1万余件,调解成功近8400件,涉及协议金额4.5亿元。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八、依法行政观念与能力
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完成“五五”普法和推进“六五”普法。结合重要法制宣传节点、《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修订或颁布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政府通过加大基层社区“法律夜门诊”建设力度、构建“宅基普法网”基层法治网络等各种形式不断推进基层法治实践活动。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通过“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等长效学法机制,围绕《行政强制法》等各年度学法专题目标,严格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意识。依托互联网和各行政机关局域网,积极拓展公务员法制培训模式与平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公务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多梯度、多层次、全方位、分阶段地开展法律知识传授、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上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本完成了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岗位的设置。市政府法制办在履行本级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同时,通过举办全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双月法制讲座等形式,不断提升全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资源整合、强化培训等措施,积极履行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和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促进本级政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通过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切实加强法制监督、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等方式,扎实推进行业法制建设。
探索建立与实有居住人口和行政管理事项相匹配的行政执法力量配置制度。通过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本市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统一平台管理。通过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培训考试平台,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与技能,强化执法程序规范意识。严格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各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了政府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处置突发性事件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专业能力,缓解了各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力量不足。2014年,上海市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体制机制等问题开展了全面的研究工作,草拟了相关的方案,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上海自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出台以来,在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仍有差距。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上海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市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围绕本市深入推进自贸区建设、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四个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中心工作,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继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上海建设成为能为在沪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活环境、能为在沪内外资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法治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