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战斗是协同性联合作战或一体化联合作战必不可少的组成因子。作战形态在经历了合同作战、协同性联合作战后,正向一体化联合作战方向演进,但在扬新之时并未完全弃旧。正像骑兵作战仍然需要方阵单元结构为基础、散兵群梯次作战仍然需要线式队形作补充、二战中的“机动突破”仍然离不开一战中产生的“阵地攻防战”一样,信息化条件下的协同性联合作战或一体化联合作战也需要合同作战为依托。比如伊拉克战争中,相当多的时候,在联合作战的大背景下,合同战斗仍是战术级联合作战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前提或基础。判断作战方式方法落后与否,还是应当看它是否能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达成作战目的。
战役级联合作战并不排斥战术级合同作战。在战役层面,联合作战成为主导样式已是大势所趋。战役与战术虽有紧密联系,但在具体的作战方式方法上两者还有各自的特性和较大的区别,适合于战役行动的联合作战未必完全适合战术行动。从近几场信息化含量较高的局部战争看,联合作战更多体现在战役层面,但战役级联合作战并未排斥战术级的合同作战。伊战中,当美军机步第三师展开“世纪奔跑”之时,空军、海军陆战队、特种部队进行的联合作战的确吸引了世人的眼球。但在这场“表演秀”中,师属野战炮兵、陆军航空兵等诸兵种进行的合同作战同样功不可没,只不过此时的合同作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体现出了新的作战效果。所以,美军等发达国家军队也都认为,信息化条件下合同作战仍是军种内达成作战目的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在战略级筹划决策、战役级组织指挥、战术级行动的背景下,合同作战更是促进而不是阻碍了联合作战能力的发展。
特殊的作战行动特别需要合同战术作指导。在目的有限、规模较低、空间较小、进程较短的特定条件下,以某一兵种为主,其它诸军兵种支援配合、协同实施合同作战,在未来信息化条件下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边境作战、反恐作战,为了控制作战规模、降低作战层次,不可能由较高级别的指挥机构直接指挥战术规模行动,也不方便运用太多军兵种力量。此时,合同作战就显现出独特的优势。
我军还处于机械化、半机械化水平,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尤其是指挥自动化水平较低;部队的编制体制主要还是军兵种分立、适应合同作战的离散型结构,还未能组建完全意义的联合部队或一体化联合作战群。一方面,合同作战曾经是我军主要的作战方式方法,指挥员了解合同战术如数家珍。同时,联合作战特别是一体化联合作战的理论研究还不系统,特别是对部队最具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研究还有很大差距,对标准作业程序、交战规则等联合作战中具有“法条”性质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在这些现实条件下,贸然完全否定合同战术的价值,举全军之力探索协同性联合作战亦或一体化联合作战,其可能的后果值得警惕。
当然,面对信息化的冲击,合同战术也必须创新发展,进行信息化改造,这是合同战术在信息化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合同战术必须去除那些不适合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陈旧内容,增加其信息化含量,强化横向协同能力、突出临时支援等。具体地说,作战行动要由合同背景向协同性联合甚至一体化联合背景转变,由偏重歼敌有生力量的实体摧毁向精打要害的体系破击转变,由“以大击小”的规模组合向“以快制慢”的效能融合转变,由近距离兵力突击为主向中远程精确火力突击为主转变,由重视单维领域顺序作战向全维领域并行作战转变,由聚焦计划的集中式指挥向聚集效果的分布式指挥转变,由计划为主分散保障向根据效果实时动态保障转变,等等。合同战术唯有实施顺应信息化要求的变革,才能更好地适应战争形态的历史性演变和作战形式的时代性转型,展现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