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6-01-26

(原标题:湖南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信息产业:计算机及外设、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数字家电、平板显示、应用电子、电子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以及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软件和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企业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信息技术平台建设、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跨界融合、产学研用结合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信息化: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农业农村信息化、促进信息消费建设,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等社会领域信息化建设等示范推广项目;电子政务示范推广项目和信息安全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安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等。

(三)推进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工作。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或应用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信息产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应用项目要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条 中央在湘企业(单位)由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市级项目(省直管县市除外)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信委、财政局。

项目申报除上报纸质文件之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市、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盈利性组织和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及付息凭据复印件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专项资金下达后,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应按规定进行项目调整,按程序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批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