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做到“四个结合”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6-02-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而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特殊的地理位置、民族属性和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作为法院信息化这样一项全新的工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要有所作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要切实结合本地实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兼顾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注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民族地区的系统性和灵活性,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目的。

一要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域特征,找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切入点

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广人稀,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网络普及率低,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仍是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短板。在此基础上,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因素、效益因素,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力争做到投入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在审判、执行领域,根据各自不同需求,发挥好联动效应,统筹不同部门、区域间的资源,做到综合运用,发挥好既有的硬件设施的效益。此外,还要充分考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独特区域特色对信息化的不同需求。比如,开展巡回审判是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打官司难的重要举措,它既方便了诉讼,又解决了社会资源和诉讼成本。而巡回审判的信息化有别于法院审判科技法庭的信息化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创新,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研发用办案系统,在庭审现场提供录音录像等技术保障。锡林郭勒盟法院通过购置信息化巡回审判车,解决了巡回审判信息化的问题。巡回审判车内置审判席、原被告席、法警席等,可以实现即时打印法律文书、远程签章、全程录音录像、数据贮存,网络直播等功能。同时,锡林郭勒盟地区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牧区地广人稀的实际,各巡回审理点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利用手机建立微信圈的形式加强联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措施都是不断探索实践的结果。

二要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色,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法院信息化技术说到底,就是要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周强院长在内蒙古自治区调研时强调,要充分考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需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远程视频庭审、巡回审判等方式,更好地方便偏远地区和草原深处的群众参加诉讼。具体讲,一是要融入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民风中。信息化建设作为其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纽带,要走出一条民族化和信息化结合推进、法律规范与信息科技和情理感化融为一体的路子。要坚持现代司法理念与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独特民风民俗相结合。二是要满足边疆少数民族化解矛盾的需要。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着眼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司法需求,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司法服务。要认真落实信息化建设各项便民措施,结合牧民居住的实际,采取网上预约立案、电子签章等系统,促进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三是要与恰当运用民族语言相结合。要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的需要,在软件研发、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针对群众的信息化,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语言的需要,采取建立双语查询系统、设立双语公开屏、双语法律文书上网等方式,促进法院信息化建设与民族语言的有机结合。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法院要坚持推进蒙语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建设中,涉及服务群众的项目,建立双语系统,更好地满足蒙古族群众信息化方面的需要。

三要将网络建设与内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以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为突破点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在于执行的人,要有落实执行和解决问题的强力执行者,要有既熟悉法律,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基础比较薄弱,受地域范围及行政区划的影响,有的法院案件数量少,编制也只有几十人。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各个部门都不能缺位,很多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对于培养法律技术复合型人才就成为一个难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信息化建设必须结合实际有所创新。要充分利用国家“天平工程”的有利契机,不断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要注重工程的前瞻性、兼容性和消化性,针对各部门技术平台不一、技术标准各异的问题,坚持需求优先的原则,注重消化吸收。不一味求大求全,将信息化与人才利用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不搞噱头很大但无实际意义的形象工程,让需求引领联动方向,综合运用、培养人才,集中精力做出成绩。要将信息化建设放在法院关键、重点领域,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并让信息化建设在强化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要深入开展信息化培训教育工作,促进信息化得以在法院充分运用消化吸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四要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公开相结合,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落脚点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应紧密依托当地的信息技术资源开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同时要充分考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特征,根据不同的受众,兼顾保护隐私,用最适合的方式实现法院信息公开。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民风淳朴、忠实友善,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因此,在信息化特别是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心理感受,在司法公开和直播时,将人物信息进行扫码处理。同时还充分考虑到群众的需求,恰当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公开。精心挑选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利用微博直播,让少数民族群众见证司法、参与司法而信赖司法。还要加强领导,整合技术、宣传等部门的资源配置,将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打造成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探索运用“互联网+庭审解说(双语)”的方式进行司法公开。通过这些方式,促进边疆少数民族群众信法、懂法、守法,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