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3-03



当前,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已成为趋势。我省把打造全国大数据产业中心作为发展信息经济的重要目标,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运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内领先,依托“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和共享开放初见成效,在全国率先推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大数据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重要依托,以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为切入点,以打造智慧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培育优势企业、拓展应用领域、激发创业创新、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安全为主线,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数据强省,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全省统一、共建共享的政府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建成。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四张清单一张网”智慧政府体系基本形成,政府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共享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政府部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大数据示范应用成效明显。围绕政府数据管理、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安全支撑体系不断完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到2020年底,适应大数据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基本完善,政府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各级政府数据实现集中管理,政府数据依法依规全面共享和开放。大数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各领域广泛应用,基于数据共享和部门协同的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服务与管理的成效全国领先。大数据的标准、技术、平台、安全保障、数据交易等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基本健全。各重点行业示范应用水平明显提高,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取得突破,创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新兴业态和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大数据产品和服务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大数据产业生态基本形成,建成全国领先的大数据发展和应用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围绕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统一平台。


1.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全面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服务系统,梳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厘清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构建公共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跨部门数据交换体系,推动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共享,争取国家部委专网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向地方开放共享的试点。2016年底前,实现省级重要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省市县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大数据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


2.完善政府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统筹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各部门专业数据库布局,依托省电子政务云平台集中汇聚、存储数据库资源,推进各领域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建立跨部门数据采集、共享校核机制和比对、清洗系统,有效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016年底前,完成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向省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2018年底前,逐步完成统计、财政、人力社保、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非涉密专业数据库向省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实现各重点主题信息资源的汇聚整合、共享和利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深化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加强对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数据的统筹管理,优化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开放”功能板块,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制定数据开放标准,实施分年度数据开放计划,落实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优先推动信用、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就业、人力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国土资源、农业、扶贫、环境、安全监管、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与渔业、企业登记、档案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推动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开放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数据资源。在保障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扩大数据开放领域,丰富专题内容和数据接口,保持省级层面数据开放在全国的领先优势,2017年底前,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实现省市县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4.统筹政府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深化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大力整合部门现有分散的数据中心,推动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统一政府数据中心体系。加快电子政务网络改造升级,积极推进政府部门业务专网和互联网出口整合,将部门业务专网按合理分类分别向省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迁移。构建高效便捷、资源共享的全省电子政务视联网,实现高清视频大规模实时传输,逐步整合分散的视频数据资源。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部门自建数据中心向省电子政务云平台整合,完成省级部门业务专网整合迁移试点,建成省市县乡四级贯通的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部门自建数据中心向设区市政府数据中心整合;除特殊情况外,各级政府部门应用系统全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部署和实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5.促进业务协同和效能升级。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领域基础数据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为公众、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政务服务。逐步完善以政府办公自动化(OA)一体化为核心的系列智慧政务应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以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平安浙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二)围绕社会治理精细化,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


1.打造公共安全大数据应用体系。提升全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对社会治理相关领域数据的归集、发掘及关联分析,实现全省公共安全信息的共享共用,搭建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强化妥善应对和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数据支持,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2.推进综合治理大数据应用。在流动人口管理、刑释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一批大数据应用试点。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探索以区域化、扁平化、联动联勤、政社互动为特征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新模式。依托网格化管理,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治理相关数据有效集成,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多元协同治理的新格局。(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3.推进行政执法大数据应用。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综合治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劳动用工、检验检测、强制检定、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有效提升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创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联动打假模式,采用大数据分析、线索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运用互联网,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完善环保监测物联网,助力污染源监控和环境保护检查执法。通过大数据技术与数字城管、数字交通、视联网等系统的融合,提升城市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精准判定和处理水平,维护公共秩序。(牵头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4.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整合运用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开展关联分析和风险监控,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加强与国家部委及兄弟省(区、市)相关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与各兄弟省(区、市)业务互信、证照互信和信用互信。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快建设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督格局。(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贯彻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着力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库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通信运营等数据的汇聚整合,推进各类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利用行政执法大数据关联分析,预警企业不正当行为,提升政府行政执法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鼓励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底前,实现覆盖各级政府、各类别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共享,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三)围绕经济运行科学化,建立监测分析大数据支撑体系。


1.推动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体系。打造全省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分散建设的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架构的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体系,优化国民经济相关领域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机制,整合各类统计数据资源,强化互联网相关数据资源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融合应用,加强数据仓库模型和数据应用模型研究,为全省经济运行动态监测、产业安全预测预警以及转变发展方式分析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经济调节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2.推进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现代化。推动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调查数据,实现所有数据通过联网直报、移动电子设备和空间遥感技术直接采集,通过互联网和专用网进行传输发布,在电子政务云上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共享和存储。利用各类非结构化大数据、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化行政记录、企业电子化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记录,拓宽政府统计基础资料来源。探索大数据环境下统计数据挖掘分析新方法、新技术,推动大数据在统计分析中的应用。(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3.完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数据库及智能分析系统。扩大企业监测样本,完善统分结合的监测平台和监测预警数据库,采用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动态监测和预警模型等手段,深化对重点行业的结构性分析,加强对全省宏观经济结构平衡性、经济运行状态、经济发展周期、应对气候变化规律及其趋势等做出定量分析研判,强化对潜在风险的跟踪预警预测,为政府经济调节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辅助信息。(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四)围绕民生服务普惠化,推动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创新。


1.促进社会保障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建设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的统一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大数据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撑大数据在劳动用工和社保基金监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监控、劳动保障监察、内控稽核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效果跟踪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个性化、更具针对性的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2.促进健康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优化预约挂号服务,探索分级诊疗、远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共享、疫病防治、健康养护、健康咨询等服务,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鼓励和规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医疗健康大数据创新应用示范,提高综合健康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促进教育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完善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教育基础数据的伴随式收集和互通共享。利用省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阶段适龄入学人口基础数据库、学生基础数据库和终身电子学籍档案,实现学生学籍档案在不同教育阶段的纵向贯通。依托浙江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形成覆盖全省的教育资源云服务体系。创新基础教育资源与优质互联网教育资源的聚合模式,发挥大数据对拓展公共教育、变革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支撑作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4.促进文化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强数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文化馆等公益设施建设,构建文化传播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出版、新媒体、影视等文化产业大数据聚合,对大规模的人群喜好进行数据挖掘,分析目标受众的品味和需求,引导创造出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有效解决文化产品供需脱节的矛盾,提升原创文化内容质量水平。(牵头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促进交通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建立综合交通服务大数据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涉及交通服务大数据融合应用;积极吸引社会优质资源、交通领域领军企业和顶尖大数据技术团队,利用交通大数据开展出行信息服务、交通诱导等增值服务,强化基础设施安全监测,辅助优化交通规划设计,提高公众出行效率,改善用户体验。推进“智慧高速”建设,打造全省高速公路大数据应用平台,提升高速公路智慧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6.促进旅游服务大数据应用发展。推进全省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各相关政府部门涉及旅游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与主要网络搜索引擎以及在线旅游服务商合作,建立旅游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基于游客评价、行业自律及市场监管等信息为主的全省旅游景点、服务人员的征信体系,有效促进旅游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开展对旅游客源地和游客消费偏好数据的收集、积累和分析,探索建立旅游投诉及评价全媒体交互中心,加强旅游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对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游客流量的监控、预警和及时分流疏导,提升旅游公共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理能力,为规范市场秩序、方便游客出行、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消费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五)围绕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1.加强大数据科学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联合创建大数据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构建大数据科研重大基础设施,重点突破云计算与处理的技术瓶颈,研究建立数据科学驱动行业应用的模型,推动公益性科研活动获取和产生的科学数据逐步开放共享,实现重要科技数据的权威汇集、长期保存、集成管理和数据科学基础研究的突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推进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数据感知、数据传输、计算处理、基础软件、可视化展现及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产品的研发,加强信息组织和数据仓库研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数据技术架构。到2020年,开发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等软件和海量数据存储设备、大数据一体机等硬件核心产品,开发、丰富大数据应用终端设备和服务产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3.提升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大数据与各行业应用的深度融合,培育示范应用企业,以应用带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在行业大数据应用中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发一批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实现不同行业、领域大数据的融合,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各领域知识进行大规模整合,搭建层次清晰、覆盖全面、内容准确的知识资源库群,为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精准、高水平的知识服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六)围绕数据应用普及化,培育产业发展新生态。


1.强化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面向“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云、网、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4G网络优化、5G网络试验、无线局域网(WiFi)建设,支撑大数据应用服务快速发展。合理布局,实现数据中心绿色发展。大力开发各类行业数据库,对高科技领域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建立基于不同行业领域的专题数据库,提供内容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2.建立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大数据产业环境。加强开放合作,提高大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支持成立大数据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专业投资机构的对接合作,促进产业链、资金链协同创新。到2020年,培育3家国际领先、10家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1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逐步建立完善政产学研用联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链。(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构建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产业咨询、服务、运维企业,整合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形成面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用户提供研发设计、技术产业化、人力资源、市场推广、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投融资及教育培训等服务。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带动、汇聚一批创新型企业,建设数据特色小镇,创新公共服务,拓展融资渠道和手段,打造大数据产业园区标杆。(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4.培育大数据应用新兴业态。分批组织大数据示范应用企业培育试点,从大数据应用基础、可持续来源、分析处理能力、应用案例效果等方面总结积累经验,加强应用推广,发挥好优势企业和成功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整合利用数据资源,激发数据市场活力,充分挖掘数据价值,结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积极开展跨区域、跨行业大数据聚合,培育发展大数据应用新兴商业模式和新兴业态,引导企业参与,开展数据监测、数据分析、商业决策等软硬件一体化的行业示范应用,发展数据服务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5.推进工业大数据应用。围绕智能和互联,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应用,建设信息物理融合系统,建立机器间的连接以及人机连接,实现工业系统与高级计算、分析、感应技术以及网络的融合,推动制造业向基于大数据分析与应用的智能化转型。利用大数据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价值链各环节的应用。探索建立工业数据开放共享与安全保护机制,培育工业大数据服务企业,研发面向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和系统解决方案,选择典型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工业企业大数据应用试点,推动智能制造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6.推进“三农”大数据应用。统筹浙江农民信箱等信息平台,构建面向“三农”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涵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家乐休闲旅游、新兴产业发展、环境整治、产权管理、村级便民服务、扶贫开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集合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网络服务,为“三农”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缩小城乡数字鸿沟,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立“三农”数据采集、运算、应用体系,加强“三农”领域大数据应用。构建农业资源要素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为各级政府、企业、农户提供农业资源数据查询服务。建立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市场流通、加工储藏、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数据实现自动化采集、网络化传输、标准化处理和可视化运用,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关联性,与农产品电子商务等交易平台互联共享,实现各环节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促进农产品消费安全。(牵头单位:省农办)


7.推进服务业大数据应用。做大做强以大数据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信息服务业。鼓励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服务业的商业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利用大数据支撑品牌建立、产品定位、精准营销、认证认可、质量提升、信用建设和定制服务等,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加快推进商务大数据和业务工作的整合发展,加强商务大数据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场开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开发区产业集群发展、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等领域,为相关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推介等,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推进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应用,综合各类征信数据,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用户信用审查效率。整合各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数据,推动大数据在导航、位置服务、车联网等方面的综合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


8.推进海洋港口大数据应用。建立海洋资源要素及海洋港口经济运行数据统一采集和开发利用机制,推动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和数据联网,推进智慧港建设;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智慧港口信息数据平台,建立政务、物流、通关、交易、金融、临港制造等领域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打造全流程供应链,提升国内外揽货和配套服务能力;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核心,推广应用卫星导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雷达探测监控等技术,推动港口船舶、航道智能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海港委)


(七)围绕可持续发展,完善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1.建设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完善金融、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统计、广播电视、公共安全、公用事业、工业控制等重要领域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建立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强化资源整合,建立政府、行业、企业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重大风险识别分析水平,对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预警、研判和应对指挥。(牵头单位:省网信办)


2.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推动测试工具和监测工具研发,开展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可控性及安全性评测,加强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的应用,提升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能力。组织开展试点和示范推广,在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领域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严格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省网信办)


3.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打击力度。明确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应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范围边界和具体要求,加强对网络安全威胁的新特征、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等的识别与防护,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严厉打击网络攻击破坏、网上诈骗、滥用数据、窃取和售卖企业与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等行为。(牵头单位:省网信办)


三、示范工程


(一)政府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示范工程。基于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采集“一数一源”,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实时共享和规范利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示范工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构建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建设省市县三级贯通、跨部门联动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形成投资项目数据库,实现全省非涉密投资项目的统一代码、联合审批、依法监管、全程监察。(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示范工程。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体系、统一公示发布系统、统一归档范围、统一目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实现对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归档、交换共享和“一次产生、共同应用”,为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居民办事提供较为便捷、全面的信用信息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四)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政府部门有关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数据及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其违法违规迹象,增强联合执法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效率和精准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


(五)经济运行和决策支持示范工程。建立统一的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建立国民经济运行相关数据统一采集和利用机制,重点强化区域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任务推进等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加工提炼,建设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实现信息融合和关联分析,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综合研判、宏观决策,提供科学支撑。(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立完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工业经济抽样调查系统,着力提升快速抽样调查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基础。加强信息经济、节能环保、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专项统计监测,加快开展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试点和研究工作。建设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和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工业大数据的挖掘利用,推进省级有关单位涉企信息的交流、共享。(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七)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强化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运行监测,强化对外贸、国际投资等开放型经济的数据运用分析,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统计试点工作;加强商务大数据研究平台建设,完善商务经济运行大数据服务体系,推进与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流、共享。(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八)空间地理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基于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市县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天地图·浙江,构建全省统一的时空信息云平台;集成整合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政务地理信息、多源遥感影像、北斗导航定位、地理国情监测等数据,建成全省空间地理大数据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完善标准统一、实时精准的空间地理数据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九)审计监督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实现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专业数据库及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建成审计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构建以公共财政运行安全和绩效评价为重点的电子审计体系,实现全省范围内的集中审计分析,形成“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作业方式,逐步扩大审计范围,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的监督和支撑作用。(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十)档案管理和开放共享示范工程。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档案大数据聚合,构建查阅利用档案大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档案数据共享开放标准,促进档案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开放共享。加强大数据归档管理,制定大数据归档范围、标准,建立统一归档平台,对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大数据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和登记备份,促进大数据证据保全、长期保存和再利用。(牵头单位:省档案局)


(十一)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统一的健康信息平台,实施居民健康“一卡通”工程,实现各类个人健康信息归并整合和共享,推动建立医学影像、检验检查报告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形成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交通服务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发挥智慧高速云工程与云服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研究机构作用,共享开放公交、地铁、出租车、路网结构、路况数据、地图服务、手机信令等交通相关数据,结合城市人流变化等信息,研究交通拥堵解决方案,提升设施监管水平,完善交通设施布局,优化交通出行体验;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对道路交通违法现象的精准研判水平,提升交通执法效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十三)城市管理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管理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应用,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依托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构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张图”机制;建设以城市建筑物档案和市情档案为重点的城市大数据资源库;建立城市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推动城市建筑物绿色节能和优化能源配置;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日常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社区治理、市政应急、停车诱导等服务;抓好地下管线的大数据管理。(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十四)旅游服务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立全省旅游车辆统计分析体系,及时掌握全省旅游城市、重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车辆流量、来源地及流动大数据。建设全省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交通运输、民航、出入境、公安、旅游等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加强对旅游客源地和游客消费偏好数据收集、积累、分析,指导境内外旅游服务产品的创新优化,形成全省旅游产业监管、景区游客流量监测、旅游安全监管指挥和导游服务管理等体系。(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十五)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大数据示范工程。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完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的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构筑碳排放控制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涵盖低碳领域相关试点应用数据库,为经济绿色转型、产业创新发展、能源低碳优化提供数据支撑、科学决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十六)水资源监测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立降雨量、江河湖水域、供水水源地和水功能区划的在线采集体系,建立面向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的取用水量监测体系,建立水利工程设施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水资源安全拦蓄和安全输送;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预测区域来水量和工业、农业及城市发展需水量,以水资源要素制约为引导,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七)大数据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推动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开放数据资源,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通过大数据应用解决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交通出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重点难题,形成创新应用示范,以数据汇聚带动智力汇聚、创业要素汇聚。到2020年,培育形成50家大数据创业示范企业、300家数据服务成长型企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八)大数据支撑网络和信息安全共享联动处置示范工程。到2017年,建立省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动平台、大数据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明确省级各责任单位安全管控的职责与边界,突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交换,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动态感知网络安全态势,部门联动响应处置,联手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和打击违法行动,提升网络安全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精准预警能力。(牵头单位:省网信办)


四、体制机制创新


(一)强化组织实施保障。成立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承担全省大数据发展的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整合、数据开放共享等顶层设计职能。设立省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数据资源采集、应用、共享等标准规范,统筹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进大数据应用,组织协调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经信委承担大数据的产业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和管理机构。(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


(二)建立统筹整合机制。建立电子政务统筹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以电子政务项目和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为抓手,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化机构、信息化平台和信息系统的整合。实施“云优先”战略,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新建非涉密信息系统一律部署到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存量非涉密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平台;涉及政务数据资源汇聚、跨部门共享交换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中心和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省级部门、县级政府孤立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三)组建数据管理公司。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建国资控股的省级政府数据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资源,对经过脱敏等安全处理的数据资源进行充分的挖掘使用,开展数据增值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大数据公司的合作,受托开展数据的商业化运营服务。(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四)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创建数据资源服务公司,收集、加工大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服务。通过市场引导,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建立数据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建立数据资产商品化、数据描述、登记确权、价值评估等服务机制,制订数据交易流程、交易标准和安全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探索建立安全、规范、可信的数据交易运营体系。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激发交易需求,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探索数据资产抵押融资、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发展机制。(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政府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建设,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归档、共享、开放、利用的规范管理,引导各单位分年度制订开放计划,促进政府及公共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共享开放,加快形成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大数据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良好格局。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推动数据资源权益和数据流通相关制度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鼓励政府采购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子基金,优化子基金运作管理。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融资渠道,努力为企业重组并购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政策环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


(三)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订数据采集标准及分级分类标准、政府数据共享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政府及公共数据开放标准、统计标准,对共享开放的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积极参与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四)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龙头企业为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批量提供数据资源,支持大数据科研和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大数据知识全民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大数据人才和领军团队来浙江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五)营造良好氛围。大力优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环境,宣传我省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基金投资、创业服务等方面政策措施和成功典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征集利用大数据的优秀解决方案,吸引全球大数据行业领军企业、优秀团队、高端人才、商业投资等集聚,营造大数据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六)促进交流合作。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平台,积极推进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省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完善长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区域统筹共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协调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