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权力本位”走向“公民权力本位”
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去年7月14日,省委颁布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它标志着江苏依法治省进程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作为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倍受全省各界关注。在《纲要》实施一周年之际,来自司法部门的执法者、政府官员、专家学者面对面,从一年来“法治江苏”建设中的实践破题,就“法治江苏”构建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法学专家说——

  要从“行政管理模式”转向“行政服务模式”

  背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现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他是我国最早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者之一,先后组织或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撰写了《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学》等著作。

  观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省方略的施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应松年说,依法行政的主要内涵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有些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不注意依法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杨海坤说,应当承认,由于历史的惯性影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些行政法制建设较多考虑的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方便与行政机关管理的效力,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只考虑行政目的的实现,而没有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把方便留给自己,把困难与不便留给老百姓。

  杨海坤认为,应当彻底改变过去通过内部发文件实施行政管理的做法,一律以公开的行政依据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以政务信息化为突破口,积极建设“电子政府”,发挥行政管理信息资源优势,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的互动机制,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人民意见的征集、政府招标和采购等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及时查询、对行政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通过制度明确诸如重要行政决策前必须听证等法定义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式和非经公开不得实施,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政务公开职责规范化、制度化。

  法院院长说——

  行政审判“减压”:形成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机互动

  背景:论坛上,省法院院长公丕祥举出一组数据:近两年来,当事人一审撤诉的行政案件有3853件,占全省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40.24%;二审撤诉的案件有383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14.36%。通过加强协调,行政审判的“减压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观点:公丕祥说,当前,我省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两个率先”的进程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反映在行政审判上的特点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类型多样化、涉及面不断扩大,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增强行政审判司法能力,提高行政审判司法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调控作用,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建设“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体说来就是增强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审查能力、化解行政纠纷的司法协调能力、有效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司法能力和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能力。他举例说,譬如,法院通过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破除旨在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利益的各种“土政策”,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政府官员说——

  行政决策要走向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背景:苏州市政府根据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及时出台了《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提出经过6年的努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并详细分解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从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苏州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17件,制定政府规章38件,修改、废止规章37件,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内具有独创性,充分体现了苏州的地方特色。

  观点:苏州市市长阎立说,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各级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权限。依法治理首先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政府应当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加强地方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注重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原则,不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突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