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的路上 税务稽查不能掉队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6-03-11

   稽查方式的创新得益于运用了信息化稽查手段,得益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和公安部门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手段,稽查信息化也只是纸上谈兵。

    纳税人普遍采用计算机管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如客房管理系统、餐饮管理系统、商场超市管理系统、洗浴管理系统和歌厅点歌系统等。上规模和管理规范的单位都在使用账务核算软件。不少实行总部核算的企业财务集中度高,技术复杂,市、县一级甚至省一级稽查和管理都感到比较困难。税务稽查主流方式还是传统的手工加经验的方式。

    有两个典型的实例。

    实例一:2012年6月,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商请公安部门对酒店、KTV和洗浴行业进行突击检查电子取证,采集9户纳税人的经营收入电子数据,经过对9户纳税人17个月营业数据分析比对显示,从征管软件中导出的检查期申报营业额为4695万元,通过电子数据调取和还原检查期实际营业额为7172万元,申报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差异2477万元,平均差异率为35%,平均申报准确率为65%。有差异的8户纳税人共补缴税款178万元,户均22万元。最高的差异率达到90%,如某歌厅因为天天删除经营数据导致核定和申报不准,年流失税款60万元。

    实例二:2013年7月上旬,在宣城市发票打假百日整治活动的攻坚阶段,宣城市地税局商请市公安局对网吧、足浴、快捷酒店和KTV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这些行业全部实行了计算机管理,而税收管理相对滞后,初步统计纳税申报差异较大。如某歌厅18个月每月申报营业额只有6万元,经过对纳税人删除资料的恢复,初步显示月营业额约为50万元左右。对3个网吧的突击检查调取的电子数据显示,申报营业额不到实际的20%。

    以上稽查方式的创新得益于运用了信息化稽查手段,得益于依赖专业技术力量支撑和公安部门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手段,稽查信息化也只是纸上谈兵。

    税务管理还在“以不变应万变”

    外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网络和信息化程度较高,而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稽查明显自我封闭,表现在“外变内不变”。股权转让信息在工商部门已经实现集中整合而税务机关还没有相应层级的对应处理。对网吧的全部经营收入信息,各级公安局网监部门都有备份,而税务机关一无所知仍在沿用核定征收。

    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运用信息手段的已经较为普遍,而税务管理和稽查仍然较多沿用传统的核定征收或以票管税或就账查账来进行管理,表现在“纳变征不变”。

    少数商家运用信息化手段逃税,税务管理没有应对举措,表现在“你变我不变”。在这两年的突击检查电子取证中都发现了类似问题。检查某歌厅时,发现某音乐系统开发商在软件开发时就专门设置了应付税务检查的加密和屏蔽功能,软件开发商将规避税收检查作为软件的重要卖点。更有甚者,有的软件开发商公然在网站上叫卖如何运用点歌系统生成“两套账”,如何在应付相关管理部门检查时一键删除全部数据。在税务机关突击检查时,某歌厅只用几秒钟时间删除了数据库文件。检查人员商请技术骨干,经过大量的工作才完成数据库恢复。

    信息化管理理念落后,手段滞后,人才奇缺,表现在“他变己不变”。从理念上看,一方面信息化稽查还没有成为共识, 另一方面,信息化稽查只停留在理论探讨上,没有太多的实践。从手段上看,从上到下还没有简便实用的软件;同时与外界的互联互通也是问题。从人员上看,一是稽查专业人员不足,相当一部分人员不能查账不能办案;二是稽查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不适应不习惯信息化稽查;三是税务稽查系统内熟悉计算机运用的尤其是熟悉信息化手段稽查的人员极少。

    税务稽查要跟上信息化的脚步

    搭建平台。从外部平台上来说,税务稽查信息化运用应当建立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在涉案情报交换上要有畅通渠道;从内部平台上来说,税务稽查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应当建立横向查处案件经验共享系统和纵向情报交换系统。此外,还应对稽查全面开放征收、管理、评估相关数据,以便对纳税人适时监控和选案。

    完善软件。就稽查信息化手段来看,非常需要完善的电子查账软件,建议从全国范围内筛选简便适用的稽查查账软件,以提供信息化稽查技术手段支撑。

    实践引导。鉴于目前多数稽查人员还只习惯手工稽查的现状,建议省级税务局加强信息化稽查手段的引导,比如组织稽查人员到沿海如广东、江苏等信息化稽查先进的地方观摩、交流,对提高各县市信息处理能力有一定帮助。

    提高技能。提高信息化稽查的关键在于培养一批信息化稽查力量。可以定向招录计算机专业人员充实稽查队伍,从内部选调一部分人员充实稽查岗位,通过岗位培训提高稽查人员信息化稽查技能,对信息中心系统提出信息化稽查的协助要求。

    规范管理。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人生产经营涉税数据管理软件规范,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涉税管理软件必须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相关部门认证,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编号销售,同时必须留有税务稽查软件接口,否则不得在纳税人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开发、使用恶意逃税的软件,无论使用什么软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数据不得删除并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保管,否则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