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3-17

中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全面推进 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中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2月26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6年3月4日

 

 

附件

中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4〕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号)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六权治本”工作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从山西实际出发,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土资源安全,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六大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要求,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设与法治山西相适应的国土资源法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体系

(三)严守立法原则。开展国土资源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规定。

1.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相一致、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不得突破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法律保留事项不得写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制发规范性文件应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重要事项,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越权规定。

责任单位:厅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

(四)完善立法程序。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3.向省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治机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由省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省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或者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4.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在《山西政报》和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信息中心

(五)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立法。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5.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配套法规的调研修改工作。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6.运用好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构建保障和促进“六大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配合立法机关重点推进《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制定。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耕保处、建审处、地环处等厅机关有关处室  

(六)做好法规立改废释工作。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矛盾,维护法制统一。

7.增强立法主动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法治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促进作用。上位法已经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完善下位法;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8.坚持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报告制度,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处室应汇报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主要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等。

责任单位:厅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

9.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10.按照“谁制定、谁解释”原则,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行政解释和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规范性文件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单位:厅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

11.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对国土资源管理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适时组织后评估。对文件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或改进管理等意见。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12.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的长效机制。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上级机关安排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省厅出台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政策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并对省厅起草的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七)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强化立法在引领和推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13.立法要适应改革决策前瞻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通过先行试点、储备制度,为改革创新提供持续动力;对试点运行中取得的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好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立法决策,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对不适应或阻碍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推动修改或废止,确保改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14.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坚持按法定授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不拖延、不遗漏、不抢跑。

牵头单位:厅综改办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15.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依法有序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共伴生矿业权一体化配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方式改革,积极争取开展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试点改革。

责任单位:煤炭处、非煤处、地勘处、油气处(筹备)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相关事业单位

16.继续规范开展用地管理机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机制、完善土地开发多元投入机制等改革,通过方向明确、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耕保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相关事业单位

三、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监督

(八)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7.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18.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19.建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法律把关作用。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财务处

(九)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明确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并公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厅审改办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1.探索建立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事项负面清单。全面清理我省国土资源领域妨碍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统一市场和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

牵头单位:厅综改办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2.建立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申请人评议制度。

牵头单位:法规处、审批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3.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落实和承接国土资源部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 厅审改办

配合单位: 厅机关有关处室

24.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厅机关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

25.制定随机抽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建立对监管对象和派出监管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

牵头单位: 厅审改办

配合单位: 厅机关有关处室

26.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

牵头单位:厅综改办、厅审改办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27.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国土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29.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扎实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牵头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30.制定并公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建立健全回避、调查取证、告知、审查、送达等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公信度。完善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机制,提升执法效能。积极参与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3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审查、考试,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3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牵头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33.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十一)强化权力运行监督。落实合力监督权力,实行严格行政问责,增强监督实效,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34.建立健全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坚持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

牵头单位:人事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35.完善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查找权力运行的风险点,落实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要求,强化对重点审批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

牵头单位:厅机关纪委

落实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36.健全权力运行痕迹管理制度,建立网上办公审批痕迹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信息中心

配合单位:厅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处室

37.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人事处、督察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38.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等的联络工作,健全落实建议、提案的制度办法。

牵头单位:督察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39.积极配合纪检、检察等部门的监督,建立与纪检、检察等部门的联络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厅机关纪委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40.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置举报箱、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41.认真落实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水平。

牵头单位:财务处、人事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审计中心等事业单位

(十二)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断提高配合协调工作能力和水平。

42.积极协助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省、市人民政府的对接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畅通高效。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43.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开展审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等督察工作,真实完整提供国家土地督察开展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44.承办并完成国家土地督察提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整改事项。对国家土地督察移交的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十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阳光行使权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公开范围、拓展公开方式、规范公开程序,推进国土资源工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方位公开。

45.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信息中心、宣传中心等厅属相关事业单位

46.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单位:宣传中心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47.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公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矿业权出让转让、规划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等政府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责任单位:建审处、地勘处、煤炭处、非煤处、规划处

配合单位:信息中心、宣传中心

48.深入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49.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优化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办事的作用。探索建立国土资源官方微博微信便民服务平台,完善以厅门户网站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宣传中心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50.建立国土资源查询平台,逐步实现各种数据融合和数据共享,提供土地登记结果、地质资料等信息的依法查询。

责任单位:地籍处、资源处、信息中心

51.按照省政府部署,加强政务服务管理,完善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期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牵头单位:审批处、信息中心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52.按照省政府部署,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与监测监管一体化系统平台,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健全普法教育和依法维权机制

(十四)加强法治国土教育培训。坚持系统化、常态化、多元化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广大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5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党组宪法法律学习制度,完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54.健全常态化的法治培训制度。加强与高校合作,注重对地方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对新任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把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国土资源系统各类培训。定期举办国土课堂,全面推进政治理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国土资源干部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

牵头单位:人事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普法工作,深化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55.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认真做好普法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56.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每年12月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

责任单位:法规处、科外处及厅机关行使执法职能的处室

(十六)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权利救济渠道,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信访、调解、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互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桥梁纽带作用。

57.加大对国土资源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依法制定应对措施。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58.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群众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有效解决;落实信访终结机制,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和非访行为。

牵头单位:执法总队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59.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管理的层级监督作用,强化内部纠错机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和建议书,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增强定纷止争效果。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年度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法律顾问要对全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议。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60.完善行政应诉机制,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有关人员诉讼旁听制度。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五、加强对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

(十七)明确党组领导责任。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根本保证。厅党组对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61.厅党组成立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领导小组,构建党组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法治国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法治国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法治国土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国土建设摆到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配合单位: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62.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履行职责。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机构在法治国土建设中要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责任。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牵头单位:人事处、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十八)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把法治国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63.将法治国土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定合理权重。

牵头单位:督察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64.完善法治国土建设指导检查机制。加大对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65.建立健全法治国土建设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要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十九)加强法治国土基础建设。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引导,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供保证。

66.加强法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法津专业人员,明确业务支撑单位,形成法治工作合力。完善国土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责任单位:人事处

67.加强经费保障力度,保障国土资源立法、法治宣传、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应诉、法治国土建设指导等所需经费。

责任单位:财务处

68.大力开展法治国土建设宣传工作。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国土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国土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宣传中心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对所有分工任务,都要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以保证贯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每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有关分工任务的贯彻落实,配合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落实分工任务涉及多个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履行职责;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厅党组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