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市级财政性资金包含市财力建设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统一协调,务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协调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工商务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对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方案审批,并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台山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填写《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提交市科工商务局申请立项。

    第八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科工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申请市财政资金(或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五章 审批、招标与监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审定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经费预算和安排资金,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科工商务局备案,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科工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科工商务局备案。

项目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软硬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十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08〕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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