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5-03

关于印发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信息资源的“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现象,避免信息化项目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应用效能,依据《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为工业信息化局、市为大数据管理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全市信息化工作坚持一盘棋的思想,实行“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运营管理和维护,统筹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化工作中的引导、调控、规范、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化建设项目扎口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报建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书面通知项目报建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信息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四)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经审查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审查意见和可行性报告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项目招投标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告,按程序开标。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抽取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对涉及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对涉及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金扎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市、县(市、区)财政局才能预算安排或拨付资金,严把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关,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审核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建设和管理。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信息安全预警、应急处理、安全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未按要求擅自建设的,按《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在保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形成相互配合,高效协调的运转机制,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