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九龙网 更新时间:2016-05-22

我市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信息化建设及大数据开发、共享、应用对我市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全面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高位推动下,我市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特别是大数据管理局成立以来,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加快推进。目前,我市已完成了信息惠民综合服务IAAS云平台建设,正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五大数据库,正在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规范。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建设项目扎口管理和资金扎口管理已势在必行。有必要制定《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信息资源的“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现象,避免信息化项目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应用效能,依据《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明确提出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为工业信息化局、市为大数据管理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全市信息化工作坚持一盘棋的思想,实行“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运营管理和维护,统筹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化工作中的引导、调控、规范、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解读:本条进一步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信息化建设涉及很多部门和领域,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运营管理和维护、统筹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就是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合考虑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城乡、区域、行业信息化发展,统筹政府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其目的是为了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逐步实现全市政务信息服务云平台统一为全市提供云化服务,建设项目内容基于全市政务信息服务云平台实施,统筹运营管理和维护、统筹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化建设项目扎口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不得开工建设。

解读:本条对信息化项目扎口管理进行规范,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前担负的管理责任。二是通过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筛选,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使财政资金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报建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书面通知项目报建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信息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四)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经审查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审查意见和可行性报告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规范了信息化项目审查程序。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项目招投标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告,按程序开标。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抽取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标准有:一是信息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软件和软件工程标准、计算机网络标准、计算机设备和接口标准、系统安全标准及其他标准。二是国家信息化工程支撑标准和面向行业应用的信息系统标准。三是相关工程标准,包括信息系统机房规范、用户综合布线规程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对涉及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解读:本条是对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时应做到,一是科学设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要对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投入和产出等做出较为全面、客观、合理的评价,以解决成本控制和效益产出问题。二是要切实做好绩效评估工作。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组织绩效评估时,应会同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由于信息化项目专业性、技术性强,在进行绩效评估时可邀请一些专家共同参与。三是注重绩效评估的时效性,一般可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对涉及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金扎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市、县(市、区)财政局才能预算安排或拨付资金,严把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关,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集约化管理水平。

解读:本条是信息化项目实行资金扎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审核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建设和管理。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信息安全预警、应急处理、安全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

解读:本条是关于组织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定。

第十条 未按要求擅自建设的,按《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是 违规处罚的规定。出现违规现象参照以下条款进行处 罚。《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伪造、转让、出租或者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在保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形成相互配合,高效协调的运转机制,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解读:本条明确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本条规定本办法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