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有实名登记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6-05-25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内容。

网络交易平台应落实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

使用网络交易平台,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广东省拟立法对此作出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李如章表示,将针对平台进行监管,目前出现了打车软件等许多新业态,还没有积累一定的监管经验,法律法规会引导、规范和鼓励平台的发展,发生了事情,应有途径找到责任人来承担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对用户或者其他终端使用者通过实名登记等方式进行身份识别,接受市场管部门依法监管。具体到条款规定上,为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监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鼓励和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用评价服务。”

对市场主体实行失信惩戒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作出规定,推动实现跨平台大数据共享,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分析、研判监管风险点,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按照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市场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共享,并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其他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这意味着任何市场违法行为都会通过互联互通在多个平台上显示出来。在信用信息方面,草案修改稿要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据信用信息和记录的情况,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还提出了“失信惩戒”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

(记者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