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6-06-08

 

原标题:“僵尸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刘熠)记者7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何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根据《通知》,“连续两个年度没有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就是此次清理的对象。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也就是说,长期停业未营业的企业,最严重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分三类规范处理“僵尸企业”

“长期停业未营业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科学决策。”省工商局负责人向南方日报表示,此次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旨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通过清理工作,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通知》要求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三类进行处理。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将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对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并且连续两年没有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建立工商税务信息交换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

其中,工商部门可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可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将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