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武汉市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和共享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以下称云端武汉),是指在该服务平台上,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资源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该平台具备政务数据资源梳理服务、信息资产登记服务、数据目录服务、共享交换服务、数据资源监管服务等功能。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采集。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数据。
(二)无偿提供。行政机关负责无偿为云端武汉服务平台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及时响应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三)平台归集。需共享的数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云端武汉服务平台进行交换归集。
(四)按需共享。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
第六条 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在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由市网信办负责其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与云端武汉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政务数据作为政府公共信息资产纳入统一管理,并由云端武汉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资产登记系统供各行政机关使用。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作为安排各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响应数据共享的行政机关,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运行及维护经费。
第二章 数据采集和归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市网信办的统一要求,通过信息资产登记系统及时登记、审核、发布、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统一通过云端武汉服务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由市网信办协调核实并及时修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应当加盖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确保数据不可更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其中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应当实时更新,其他业务数据原则上要求在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的应当向市网信办说明原由并报备。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云端武汉服务平台上共享。
第十五条 市网信办根据行政机关登记的信息资源情况,统一编制市级《数据目录》,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云端武汉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六条 市网信办应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原则,以各行政机关建立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房屋信息等数据为基础,构建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并进行维护。其中,人口数据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作为标志,法人及其他机构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志。
第三章 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数据;
(二)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者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受限共享类数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非共享类数据。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共享:
(一)通过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验证结果的比对验证模式;
(二)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者引用查询对象相关数据的查询引用模式;
(三)直接下载或者通过云端武汉服务平台获取批量数据的批量复制模式。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服务平台发布共享数据,并在目录系统中注册受限或者非受限共享数据目录。
第二十条 使用非受限共享类数据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云端武汉服务平台选取进行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市网信办提出申请。市网信办应当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云端武汉服务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数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网信办应当通过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制度,定期对云端武汉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检查等方式,加强云端武汉服务平台的日常监控工作,对政务数据资源数据交换与共享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网信办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市网信办反映情况。接到反映后,市网信办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单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网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无理由拒绝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