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落实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来源:黑河日报 更新时间:2016-06-13



(2016年6月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着力解决制约我市振兴发展的症结问题,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为标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向经济建设聚焦发力,向优化发展环境精准发力,盯住关键岗位,看住重点部门,管住涉企行业,抓住服务窗口单位,着力打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黑河振兴发展好环境,释放发展活力,加快实现黑河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编制市、县(市、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许收费。(牵头部门: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

3.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16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市、县两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已下放的权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及时发现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监察局、各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省冠名的不合理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要求,认真执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

5.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实体服务大厅建设,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应进必进、充分授权。继续优化单一审批事项网上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前置条件,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梳理行政审批流程,争取实现“一口收件、同时分送、提前预审、限时办结”的网上并联审批模式,缩短审批时间。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各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

6.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招商服务环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保姆式跟踪服务。优化企业登记环境,认真执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最终实现“一照一码”。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深入推进“质量黑河”建设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省内、国内外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黑河品牌产品。优化旅游服务环境,利用黑河游客中心和黑河旅游中俄文信息声讯400服务热线,提供旅游咨询、投诉、预订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商务局(招商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7.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等方式办理。(牵头部门:市政府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8.加强窗口单位管理。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要通过现场监督或者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实体服务大厅和窗口单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

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9.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快黑河口岸旅检民贸大厅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实行“出入(境)分开”。建立海关“一个窗口”行政审批模式,增设货运码头免税品销售点,推进入境免税店建设。口岸查验工作前移,建立以“通报、通检、通放”为核心的区域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模式,实现与东北四省区其他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开通旅客自助查验通道,提高旅客通关效率。研究和统一中俄气垫船航行监管标准。建立旅客和民贸人员船舶乘船功能分区,设立滚装果蔬车辆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口岸办,责任部门:黑河海关、黑河边检站、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河海事局、黑河港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10.清理规范中介机构。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已取消登记注册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中介活动,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全面清理中介机构收费,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制,坚决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中介组织收费,取消和降低不合理收费。(牵头部门:市编办、市政府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政府)

11.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编制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增加企业支出的活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上级规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举办。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县(市、区)政府)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2.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电信及电力监管机构,县(市、区)委和政府)

13.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E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80万元。企业挂牌后,按奖励额度的30%先行给予奖励,待取得融资后给予剩余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黑河银监分局、市工信委,县(市、区)政府)

14.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所有国有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网完成全部业务流程,招标公告公开在黑龙江工程招标网上发布,评标结果在黑龙江工程招标网上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发中标通知书。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在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城市燃气等方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采取市场化模式,利用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资源。对拢权不放、不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加快通信网络建设,将4G及光纤基础网络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全市城乡移动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县(市、区)政府)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15.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让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新常态。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遇事不能简单“摆平”“搞定”。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司法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委和政府)

16.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审核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权责对等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文件要坚决纠正。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权限范围之外内容和对不适应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待我市正式被授予地方立法权后,在地方法规、规章立法过程中,要遵循立法程序,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牵头部门: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

1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暨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抓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2016年6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跟踪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认真落实《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健全“两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建立完善“两库一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力度,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

18.严禁行政执法部门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环保、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当地县(市、区)委、政府和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当地县(市、区)委和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同时向市委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牵头部门: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19.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对在以往打击盗窃企业、哄抢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金融办及银监机构;县(市、区)委和政府)

20.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无正当理由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外来企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案件。(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县(市、区)委和政府)

21.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因一个人犯罪,搞垮整个企业。对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司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县(市、区)委和政府)

22.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法治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2016年年底前必须清理完毕。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理。(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2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水、电、油、气等国计民生和新兴产业企业、单位周边的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涉枪、涉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管理,依法严查交通违法行为,指导企业防范交通安全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消防管理,开展助企行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指导企业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五)大力加强诚信建设

24.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己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肃问责,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过去违法违规许愿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牵头部门: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招商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25.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依据《黑龙江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诚信黑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26.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构建市、县联动、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强化和完善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结果的督办落实力度。各县(市、区)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牵头部门:市纪检委、市政府办,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县(市、区)政府)

27.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国家公务人员扰乱经济秩序类问题专项举报电话,设立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认真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声。对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纪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牵头部门:市纪检委,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28.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工作观念。坚持教育为先、思想引导为先,以开展“两学一做”为牵动,引导各级干部端正理念,认识发展环境整治对黑河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心,真心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树立规范意识、契约精神,答应的事情只要合理合法就要办到,保持政策、规划的连续性,杜绝决策办事的随意性,不能一个领导一个令。要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提升行政创新能力,特别是提升市场化意识和改革创新能力,更好适应岗位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县(市、区)委和政府)

29.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坚决落实“马上办”要求,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庸政、懒政、怠政现象,都要严厉查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甚至调整。对污告他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者撑腰鼓劲。(牵头部门: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县(市、区)委和政府)

30.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市纪检委,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31.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重点抓好对市、县(市、区)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考核。在市对县(市、区)的主要经济责任指标考核中,增加发展环境整治考核内容。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开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实行问责。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市委专项巡察,对涉企关键行业、部门进行重点巡察,形成高压震慑。对发现的问题,要逐级进行处理,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推进

32.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委环境办”),设在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县(市、区)委)

33.实行主要领导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本地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当地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亲自抓若干件影响当地发展环境的具体人和事,并向社会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负责人”,税务、电力、金融等垂直管理系统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本地、本部门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发生严重破坏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也要追究所在市、县(市、区)分管负责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委、市政府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偏袒护短、治理不严的严肃问责,并在全市通报。对发展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方和部门,从严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责任部门: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

34.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要将征地、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环境评估、产权交易、消防安全、司法裁量等方面掌握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运行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关键岗位”重点整治。要把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整治,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在促发展、促改革上“上热下冷”,在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要求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哥们儿义气”,在经济工作中“粗枝大叶”、“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囿于“官本位”和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等等,都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牵头部门: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县(市、区)委和政府)

35.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积极构建和维护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做好网上正面宣传,提高对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及应急处置能力,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舆论引导。做好对上报道和对外宣传,充分反映我市发展环境整治的有力举措和有效成果。积极培养树立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先进典型,多宣传黑河好声音,多塑造黑河好形象,为黑河全面振兴增添正能量,在全市营造人人崇尚创业、人人尊重纳税人的良好环境。(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县(市、区)委和政府)

36.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

三、时间步骤

优化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常抓、反复抓,特别是有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针对当前发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下狠心,出重拳,打一场发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攻坚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发展环境有一个明显好转,达到审批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2016年全市发展环境整治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初—6月末,启动推进阶段。5月4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下发后,全市发展环境整治工作正式启动,重点是宣传教育、完善政策规章,各相关单位特别是关键岗位、重点部门、涉企行业和服务窗口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要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把整改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7月初—9月末,查办案件阶段。重点是查办案件,集中查办4月28日常委扩大会议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案件,毫不手软地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末,总结阶段。重点对办案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开展对一些涉企关键行业、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专项巡察,对整治期间没有办案或办案数量少的部门和县(市、区)进行重点巡察,对破坏发展环境问题较多的系统和单位“杀回马枪”。

四、几点要求

1、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打造振兴发展好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吸引要素集聚、为振兴发展积蓄强大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振工作精气神的有效抓手,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真正把优化发展环境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把任务和责任自上而下传导,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具体办事人员,确保改善发展环境责任层层有人担当。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层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落实全市发展环境整治责任,各委(办)局特别是垂直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本系统发展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是发展环境整治的主体,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要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抽查、评估工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解读走过场、问题整治不坚决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像抓落实“八项规定”一样抓好《实施方案》落实,像反“四风”一样抓发展环境整治,以整改实效取信于民。

2、要强化整改,完善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逐条梳理,逐条兑标,对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逐条厘清,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积极主动整改,整改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制度建设,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从市到县必须一贯到底。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全面规范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和岗位责任,变部门管理为项目管理,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体制机制。

3、要强化惩处,严肃问责。要做到利剑高悬,形成高压震慑,对破坏发展环境的反面典型坚决查办,毫不手软。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案件跟踪督导,各垂直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各县(市、区)作为查办主体,要逐级进行处理,一定要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付出代价。要强化问责,对落实不力、造成被动或失误的地方和单位,实行重点问责;要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破坏发展环境视而不见、不管不查的,致使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要严厉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一把手”,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4、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大张旗鼓宣传发展环境整治、促进发展的先进典型,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改善环境人人有责”的责任观和大局观,努力在全市形成“优化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浓厚氛围。同时,要毫不留情曝光破坏环境、阻碍发展的反面典型,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严厉查处的情况,发挥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感受到、享受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
原标题: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