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6-2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台政办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万元(含)小于300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为市级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市经信委负责开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下达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信息化项目评审、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等。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年度计划。市级各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对于项目申报数量较多的单位,可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协助筛选,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筛选,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信息化项目及资金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扣减、暂缓资金拨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表、财务报表、用款计划表等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

(六)项目绩效评价或审计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其中,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开展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项目过保后的运维费用纳入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拨款时需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正式发票,并填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建设单位财务报表、资金计划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进度表、拨款明细表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资金计划、项目程序、项目进度和各类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财政局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比例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确定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项目施工期间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项目业主单位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予以清算。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家工信部电子行业标准《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及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在项目方案中明确部门内外及本部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内容,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将信息共享内容作为建设方案附件。

第二十条  项目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于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建设方案,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预评估机构,由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原则上参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经信委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和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市经信委对报送的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通过方案初审的小型项目,市经信委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过方案初审的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0个工作内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四)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经信委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完善的方案后要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五)市经信委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六)项目立项批复完成后,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及报批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属国家、省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向市经信委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务云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原则上利用该云平台建设,同时,现有非涉密项目逐步迁移到市级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中有关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存储容量、中间件等需求设计,按政务云平台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进行计算。其他暂时不适合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项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总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实行信息系统监理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实行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证书,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相互独立。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大型项目不得开始施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承建、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建设, 使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建成后的系统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或遵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已批复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进度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实际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实际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须填写《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变更审核表》和调整部分的定量补充说明,经项目原评审专家组论证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批复建设的大型项目,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能或功能等方面)相关评测。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参照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小型项目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项目竣工验收,可委托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备案;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业主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经信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市经信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一)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及初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批复投资金额情况,提交项目监理报告及相关评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原则参考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其他指标等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经过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批复、变更、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等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四)检查技术文档。检查承建单位交付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相关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五)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六)检查规章制度。检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健全。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过程文档齐全;(2)经费使用合理;(3)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4)系统运行安全、稳定;(5)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2)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3)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4)项目运行不稳定或稳定试运行不足3个月;(5)擅自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八条  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余款暂缓拨付,并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报送市财政局,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核销项目结余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  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  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  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应用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等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共建共管的协同规划建设机制,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