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评估问责制度建设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6-07-21


《方案》的主旨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其内容大多是围绕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作部署,而与“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联的内容显得偏少、力度不够、可期成果有限,不能不说是方案的一个缺憾。

理论上,“互联网+政务服务” 是目标,“信息共享”是条件,只有条件满足,目标才能真正有效实现,“信息共享”的实现程度决定“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也会倒逼“信息共享”的加速进程,两者应良性协同发展,同步推进,甚至对“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更加重视,应示范在前。政府应该为推进两者协同发展做周全的顶层设计和细致的统筹安排,同时,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与“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绩效和质量的评估也要实时进行。

在此有必要搞清,除了政府和社会公众之外,还可以利用谁来实施评估,另外,究竟评哪些内容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以促成直接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间接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效果。“完善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溯源、可核查”等保障措施为评估操作创设了有利条件。鉴于“建立健全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只能由政府部门来做并且只有在政府内部施行才有有效性与可行性,而“接受群众监督”乃至“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只有在开放的互联网中才有可行空间,故而,对在电子政务网络这样的封闭性网络中以电子政务系统为载体的政务服务来说,虽然政府可以在互联网上“以惠民效果和群众反响来检验考核信息惠民工作”,社会公众也可以感知和体验政府在互联网上是否做到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并据此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作出评价,但这些毕竟都只能反映政务服务的外在表现和最终产出情况,对于在电子政务网络中封闭运作的政务服务的整体或局部的实际绩效和质量状况,社会公众根本无从知晓,就是处于电子政务网络空间中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其普遍缺乏科技素质和信息能力的现实条件下,要实时判断或体察出政务服务链条连接起来的各部门之间的流程衔接绩效及业务协同质量也很难做到。随着服务需求的增多、质量要求的攀升、工作量的增加以及服务绩效和质量数据的日积月累,要实时地把业务流程中的各环节和节点的绩效以及质量的情况测量准确并把问责的板子明确地打到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身上就更难了。故此,基于成本和能量考量,要对电子政务网络中的政府内部管理(服务后台)和外部产出(服务前台)的绩效和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要对承载政务服务重任的电子政务系统、对使用它提供服务的人以及对它与人协同工作情况进行定向评估,仅靠“完善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难以做到,借助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才是极明智、最便利的选择。

因为,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可以内嵌入电子政务系统而在政务内外网中联合施用且具有人工难以企及的独特优势,它对于监控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绩效质量及其中间和最终产出的合规守矩价值重大,难以替代,为此,政府应配套评估问责制度建设,而不是仅限于“首问负责”,同时在各网运作的电子政务系统中嵌入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这一虚拟的评估工具,使之以评估问责制度为依据,担当评估主体执行评估,作为评估客体接受评估。惟有如此,政府才能切实实践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内容的全面评估以及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全程监控,并以对其合规守矩状况的测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和实施行政问责的抓手。可见,如果政府能把虚拟评估主体与其他评估主体结合起来,坚持内容评估与流程评估相结合,坚持监控行为与监控权力相结合,就不仅能为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局部乃至整体的绩效改进与质量提升提供有力保障,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工作目标的达成、主要任务的实现及保障措施的可行可量提供有效支持,还能因配套评估问责制度的有效跟进,实现对电子政务系统流程的运行情况以及其操作者的行为和权力运作情况的日常化监控和规范化管理,从而发挥电子政务系统反腐败的效力和潜力,催生“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新功用。(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陈丹,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省纪检委第三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