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应处理好八种关系
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6-07-21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迅速便捷的优势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政府深层次体制机制的变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政务办理搬到网上就行了,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进程中应处理好八种关系,否则,很容易出现各种偏差,最终影响到我国政府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的提高。

第一,手段和目的。毫无疑问,政务服务是目的,互联网是手段,但恰恰就是这些看起来很容易区分的关系,在实际的执行中却常常出现偏差。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部分地方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为了互联网而互联网,盲目追求网站和客户端的建设,在形式上花大力气,在内容上却不下功夫,最终忽视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给基层群众带来实实在在便利的这一政策的根本初衷。

第二,政府主导和企业参与。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引入社会力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新模式,合理开放利用数据资源,还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与市场主体展开互动,引导他们参与到“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程中,实现双赢。

第三,权力清单和数据结构。政务服务是政策的根本目的,这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改革深化,政府权力清单不断修订,政府职能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过程中,在处理权力清单与数据架构的关系时,应做到权力清单在先,数据架构在后,同时注意两者的有序与有机衔接。数据架构必须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为权力清单的变化预留足够的空间,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

第四,线上与线下。完整的行政审批流程包含了从事前、事中审核到事后监管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的执行都需要政府更加重视线下工作,否则“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很容易成为政府监管失位、缺位的诱发因素。在政府大力推进线上政务服务的同时,应从升级政府服务大厅的功能和服务者的素养两方面着手改进线下政府服务。

第五,服务与管理。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的提供者,民众既是被管理者,也是服务的享受者。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必然要对民众的行为做出规范,以保证制度的普适性和严肃性。比如,政府部门通过建立居民电子证照目录、建设电子证照库、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等途径切实解决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但同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电子证照的伪造、套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做出科学的预判,积极研究制定电子证照法规与相关标准,从而实现服务与管理的协调统一。

第六,原有建设基础和新建部分。在处理原有建设基础和新建部分的关系时,政府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对发展电子政务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规划,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资源,推动平台资源整合和多方利用,避免分散建设、重复投资。已花费了相当数额财政资金建设的基础性网络,政府必须要把它们充分利用起来,不能仅仅以政策为唯一导向,不能简单认为,新政策必须有新平台,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政府不同的部门可能也单独建立起了一些平台设施,针对这些平台,政府应该做好各部门的协调,促进这些平台的对接,实现现有资源的有效整合。

第七,业务流程简化与审批严格监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目标之一是重塑审批流程,简化群众办事环节,但需要指出的是,业务流程简化的前提是不能出现监管真空。现在政府在下大力气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但是这种流程简化也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要保证审批结果的真实、客观。如果政府把这个环节放得太松,就会出现监管不严的现象,从而引发社会上的一些乱象。所以,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进程中,业务流程简化不应该成为政府监管失位、缺位的理由,流程简化与严格监管这两方面都要抓、都要硬。

第八,逐步试点与全面铺开。统筹设计、稳步推进,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推行改革时“以点带线,以线成面”的思路。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成功经验在其他地区推广的适合度和本土化是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推广的过程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的建设思路。政府主管部门应不断总结普适性经验,提高进一步推广试点的实际效能。政府相关部门应科学设计,理性谋划,真正探索出一套比较合理、完善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模式,为提升政府的政务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打好坚实基础。(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杜宝贵 门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