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6-10-20

   习近平同志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建设好这个精神家园,互联网企业是重要主体,既要讲发展,也要讲责任。互联网企业生存在社会之中,不能只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讲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作出了大量社会贡献,但也有一些企业只顾发展、不讲责任,或是在发展中忽视了责任这一面,导致不少问题。近来发生的一些互联网事件,凸显了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紧迫性。 
对于为什么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有的互联网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有的认识不全面,有的习惯于用“平台论”为自己开脱。应当看到,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是由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当前,互联网已经深刻嵌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新空间。互联网企业是这个空间的主要建设者。当互联网技术无孔不入、社会离不开网络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就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护航,使互联网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互联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是改善网络生态的客观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从现实来看,我国网络生态整体上是有序的,但网络乱象还时有发生,形式也在不断翻新。互联网是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交互平台、信息利用平台和交易平台,具有媒介功能、社交属性、服务属性和商务属性,如果缺乏责任感和约束力,网络乱象就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整治网络乱象,必须强化外在监督,同时也离不开互联网企业内在责任意识的增强。

互联网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出现问题虽然表现各有不同,但也包含一些共性因素。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更要关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努力正本清源。一是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竞争。少数企业甚至一两家企业在互联网产业一些细分市场占据明显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甚至不惧管理。长此以往,势必降低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创新性和社会贡献率,企业也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二是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治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和稳定性,而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公司治理层面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需要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三是企业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秀企业文化的支撑和推动。互联网企业应在致力于快速发展的同时,培育饮水思源、回报社会的健康企业文化,在诸如技术设施建设、填补数字鸿沟、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反哺社会意识的企业,在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事件时,就有可能显露冷漠与傲慢的一面。

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关系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网络空间环境改善、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突出依法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需要强调管理监督的及时性和科学性,更需要从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增强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通过内外兼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优化市场结构,健全竞争机制。竞争是改善服务的动力源泉。缺乏竞争的市场格局不利于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也不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从政策和市场两个维度,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适度竞争,倡导从政策竞争、项目竞争转向机制竞争、平台竞争、消费竞争。打破少数企业对互联网发展核心资源的垄断,避免出现寡头垄断,抑制强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挤压。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面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影响日益扩大的现状以及当前互联网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考虑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对处于核心领域关键位置的企业,可在其治理体系中增加特殊股东,如以网民或网民团体为代表的特殊监督股。特殊股东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但对企业重大决策有话语权和监督权。

制定社会责任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规模较大的互联网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公司市值易受舆论影响。因此,利用舆论推动互联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是一种可行的管理方式。国际社会已经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可以根据我国实际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状况,制定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并对违背社会责任要求的典型行为进行通报。

培育企业文化,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要靠外部约束,也要靠行业内部自律。自律不会自发产生,通常是在行业内企业普遍意识到危害性和紧迫性后,才会形成秩序与规则。在这个过程中,行业协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发挥引领作用,必要时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猛药去疴,刮骨疗毒。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