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国际经验与我国现状
来源:瞭望杂志 更新时间:2016-11-15
  所谓政府数据,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依据职责所生产、创造、收集、处理和存储的数据。
   政府数据的开放,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府数据应该可在线访问及获取,因而格式应该是开放且标准的;二是政府数据应允许再利用和传播;三是开放具有普遍参与性和非歧视性。
   开放政府数据,至少有三方面好处: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二是政府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三是开放政府数据可以带来大量创新,从而节省社会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增加就业。
    政府数据开放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上看,政府数据开放还处于初期阶段,主要通过制定战略或政策文件形式指导开放,又因涉及多个部门,往往由最高领导层发布,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和2013年两次发布开放政府数据的行政令;英国2010和2011年先后两次发布《致政府部门开放数据函》等。
   在开放的形式上,一般采用国家统一的门户网站形式开放数据,目前已有大约5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平台。
   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各国通常会把它作为一种国家资产进行管理,要求建立相关的制度。比如建立数据资产目录,各部门需梳理数据资产,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属性(公开、限制公开、不公开);建立数据开放的目录,确定哪些是已开放的,哪些是将来会开放的。而且,这两个目录都不是一次性的,需要持续的更新和补充。
   国际上很重视建立公众的参与和反馈机制,确保用户的需求得到及时反馈,优先释放用户需求最为迫切的数据集,美国基本上每个季度会对数据开放的相关进展进行评估。
   在数据利用方面,目前最普遍的一种许可方式是及时共享许可协议,用户只需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指定方式进行署名就可以了。从国际趋势看,政府数据的获取正在向免费或边际成本收费的模式转变。
   在隐私保护方面,英美都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概念,即应该在政府数据开始产生的每个流程,都加入隐私分析和设计,而不是在最后环节才考虑。美国规定各部门应对照现有法律规定和部门高级隐私专员一起来决定数据的公开是否恰当,并需向法律部门咨询协商最后确定;英国则在推进数据开放的主要部门任命专门的隐私保护专家。
    国内的政府数据开放现状
    2015年我国密集发布了多个相关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提出在开放前提下加强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数据开放的思路上增量先行,提出在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
   纲要对数据开放的相关管理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包括要建立公共机构《个人数据保护法》资源清单,建立大数据采集机制,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里面提出优先开放的一些领域。北京、上海、浙江、青岛、武汉这些地方政府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的网站。像气象、林业这些部门这两年也建立了自己的专门的数据开放的网站。
   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我们还需在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从国家层面制定整体的战略和行动计划,要有统一的领导和推进机构负责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开放任务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怎么来建立政府的数据资源清单,数据开放目录,开放时间表,公众参与机制等。
   二是确立开放数据的原则,比如数据应该是机器可读的,是默认开放的,采用开放许可模式,数据还应该是原始性的,开放应该是非歧视性的等。
   三是要建立相关的数据管理的保障制度。包括数据开放怎么进行审核,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阶段性评估和考核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