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6〕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现将《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闽政办〔2016〕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平台由12345热线电话和12345网络系统(www.fj12345.gov.cn)构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和求助。
第三条 12345平台以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为联动,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
12345热线电话由设区市建立坐席,逐步实现24小时、多种语言受理和反馈服务。
12345网络系统由省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条 按照便民服务专线清单,结合各地实际,整合12345热线电话与各类便民服务诉求电话,个别暂时不能整合的,可实行两号并存、数据共享、统一监管。
第五条 12345平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倾听诉求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诉求人的监督,努力为诉求人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诉求人。
诉求人提出诉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语言文明,对其所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侮辱、诬陷他人。
诉求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进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利益有益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 12345平台运行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12345平台省级主管部门,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12345平台的总体建设规划、监管制度、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考核评价办法;
(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12345平台运行情况;
(三)分办涉及省直单位的诉求事项;
(四)对重要诉求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五)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诉求事项;
(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本级12345平台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辖区内的12345平台;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做好12345平台日常监督管理;
(四)受理、分办、核实、检查诉求事项,并将涉及省直单位诉求事项推送至省级工作机构;
(五)对承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六)督促协调承办单位适时更新政务信息知识库;
(七)对辖区12345平台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八)整合辖区便民服务诉求电话,建立便民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及兜底部门;
(九)做好诉求事项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12345平台总体技术架构设计和规划;
(二)指导各地建设热线电话坐席系统;
(三)做好平台网络系统运行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12345平台建设、日常维护、升级改造和应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办理机制,健全办理流程;
(二)办理、答复、核实、反馈12345平台分办的诉求事项;
(三)适时更新政务信息,并推送至平台知识库;
(四)做好诉求事项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配合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受理与分办
第十二条 12345平台主要受理事项:
(一)咨询类:包括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等政务信息的咨询;
(二)投诉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便民服务方面的投诉;
(三)建议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求助类:包括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的求助。
第十三条 12345平台不予受理事项:
(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
(三)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的;
(四)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五)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六)反映问题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救助系统受理的;
(七)非我省行政职权管辖范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诉求事项,12345平台要做好解释和引导。
第十四条 12345平台受理的诉求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需要分发承办单位办理的,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属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事项的,应马上分发并电话告知承办单位签收办理。
第十五条 诉求事项属于应急管理规定的内容,12345平台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诉求事项涉及若干责任单位的,由12345平台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职能交叉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的,由政府指定兜底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理与反馈
第十七条 12345平台通过网络系统或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签收诉求事项。
承办单位签收时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件回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涉及紧急事项的,应马上说明情况并作出退件回复。
第十八条 诉求事项签收后,应及时呈报分管或主要领导,明确具体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分管或主要领导审核后向12345平台反馈,同时答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在办理和反馈诉求事项时,有条件的应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通过附件上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的,应马上反馈,并提供依据及改派意见;对职责不明的,由12345平台改派到兜底单位处理;对涉及安全隐患的,首接单位应进行简易处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诉求事项要限时办结。
(一)咨询类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二)投诉类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其中列入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三)建议类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四)求助类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承办单位应自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诉求人联系,了解情况。
(五)对情况紧急或可简易处理的事项,应马上处置、当天答复。
(六)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在规定办理时限届满前半个工作日,向12345平台提出延期报备,说明具体原因、延期时间,并向诉求人作出解释说明。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办理时限。
(七)当前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适时与诉求人联系反馈,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取得理解。
第五章 核实与回访
第二十一条 12345平台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可通过诉求人评价、电话询问、现场察看、当面访谈等方式,对诉求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事项,经核实确属承办单位责任的,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结果,诉求人仍不满意,经核实确属承办单位责任的,督促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并纳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12345平台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以电话核实、当面访谈、现场察看、抽查办件等方式开展随机回访,重点检查诉求事项的办理和反馈情况,了解诉求人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可当面回访诉求人。对回访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承办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12345平台运行情况纳入效能督查范围,建立督办事项台账,采取发督查专报、整改通知、督查建议、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被督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评机制,加强对12345平台制度建设、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质量、责任落实、群众满意率等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将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抄送各级文明办,作为评定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单位)和年度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对12345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 在12345平台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12345平台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二十九条 12345平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工作态度恶劣,受理时冷硬横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在岗履职不到位,未及时登记、报告、分办诉求事项,导致办理延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向被投诉人透露与办理投诉事项无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离岗,致使分办事项接收不及时,延误办理时间的;
(二)对诉求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及时,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答非所问的;
(三)诉求事项被退回重办或督办后,仍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被指定为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或兜底单位后,不认真履职,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导致办理事项久拖不结的;
(五)向被投诉人透露与办理投诉事项无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对诉求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便民服务电话专线清单
2.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
便民服务电话专线清单
序号 |
服务功能 |
专线号码 |
主管部门 |
整合方式 |
一 |
省属电话专线 |
|
|
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 |
1 |
省属普通公路服务 |
96330 |
省公路管理局 |
|
2 |
林业服务 |
96355 |
省林业厅 |
|
3 |
机关效能投诉 |
968168 |
省效能办 |
|
4 |
青年人才开发 |
968837 |
团省委 |
|
5 |
残疾人服务 |
968891 |
省残联 |
|
6 |
无线电干扰投诉 |
968909 |
省无线电办 |
|
二 |
省直各单位自行开通的投诉(服务)电话 |
一般指8位数的座机号码 |
省直各单位 |
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 |
三 |
国家部委统一开通,业务平台由省直部门管理的电话专线 |
|
|
原则上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个别可实行两号并存 |
7 |
邮政业消费者投诉举报 |
12305 |
省邮政管理局 |
|
8 |
商务举报投诉 |
12312 |
省商务厅 |
|
9 |
消费者投诉举报 |
12315 |
省工商局 |
|
10 |
农业系统公益服务 |
12316 |
省农业厅 |
|
11 |
扶贫监督投诉举报 |
12317 |
省扶贫办 |
|
12 |
公共卫生服务 |
12320 |
省卫计委 |
|
13 |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
12328 |
省交通运输厅 |
|
14 |
住房公积金服务 |
12329 |
省住建厅 |
|
15 |
知识产权维权 |
12330 |
省知识产权局 |
|
16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12331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7 |
劳动保障咨询 |
12333 |
省人社厅 |
|
18 |
国土资源投诉举报 |
12336 |
省国土厅 |
|
19 |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 |
12338 |
省妇联 |
原则上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个别可实行两号并存 |
20 |
民政公益服务 |
12349 |
省民政厅 |
|
21 |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12350 |
省安监局 |
|
22 |
工会热线 |
12351 |
省总工会 |
|
23 |
青少年服务台 |
12355 |
团省委 |
|
24 |
人口计生服务 |
12356 |
省卫计委 |
|
25 |
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投诉举报 |
12365 |
省质监局 省检验检疫局 |
|
26 |
纳税服务 |
12366 |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
27 |
司法信息公益服务 |
12368 |
省法院 |
|
28 |
法律服务 |
12348 |
省司法厅 |
|
29 |
环保投诉举报 |
12369 |
省环保厅 |
|
30 |
公务员管理、招考服务 |
12370 |
省人社厅 |
|
31 |
残疾人服务 |
12385 |
省残联 |
|
32 |
“三农”服务 |
12396 |
省科技厅 省农业厅 |
|
四 |
由国家部委统一管理的电话专线 |
|
|
与12345热线实行两号并存 |
33 |
旅游资讯公益服务 |
12301 |
国家旅游局 |
|
34 |
铁路客货运公益服务 |
12306 |
中国铁路总公司 |
|
35 |
烟草专卖品市场统一监管举报 |
12313 |
国家烟草局 |
|
36 |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 |
1232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7 |
防震减灾公益服务 |
12322 |
中国地震局 |
|
38 |
海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
12323 |
国家海洋局 |
|
39 |
社情民意调查 |
12340 |
国家统计局 |
|
40 |
物价投诉举报 |
12358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41 |
海关系统社会公益服务 |
12360 |
海关总署 |
|
42 |
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慈善募捐 |
12361 |
全国妇联 |
与12345热线实行两号并存 |
43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 |
12363 |
中国人民银行 |
|
44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12377 |
国家网信办 |
|
45 |
“扫黄打非”举报投诉服务 |
12390 |
国家版权局 |
|
46 |
全国电力监管投诉举报 |
12398 |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监会 |
|
五 |
各地自行开通的投诉(服务)电话专线 |
|
|
原则上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 |
附件2
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类别 |
具体项目 |
细化项目 |
责任部门或兜底部门 (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 |
一、 公 用 设 施 维 护 |
(一)窨井盖维护 |
1.雨水井盖 |
|
2.污水井盖 |
|
||
3.通信井盖 |
|
||
4.电力井盖 |
|
||
5.公路井盖 |
|
||
6.小区井盖 |
|
||
7.村居井盖 |
|
||
8.其他、不明窨井盖 |
|
||
(二)道路维护 |
9.公路(国道省道) |
|
|
10.公路(高速公路) |
|
||
11.公路(县道) |
|
||
12.城市道路 |
|
||
13.乡村道路 |
|
||
14.其他道路 |
|
||
(三)公共照明设施维护 |
15.城市路灯、地灯、景观灯(已移交) |
|
|
16.城市路灯、地灯、景观灯(未移交) |
|
||
17.村居内自建路灯 |
|
||
18.其他公共照明设施 |
|
||
一、 公 用 设 施 维 护 |
(四)线缆(杆)维护 |
19.地下管线 |
|
20.电力立杆、线缆 |
|
||
21.治安立杆、线缆 |
|
||
22.通信杆塔、线缆 |
|
||
23.其他、不明立杆、线缆 |
|
||
(五)电力设施维护 |
24.公共电力设施 |
|
|
25.用户电力设施 |
|
||
26.其他电力设施 |
|
||
(六)水设施维护 |
27.国有自来水管网 |
|
|
28.私营自来水管网 |
|
||
29.用户自来水管 |
|
||
30.公共消防栓 |
|
||
31.用户消防栓 |
|
||
32.污水主管网 |
|
||
33.污水接入管网 |
|
||
34.水域护栏 |
|
||
35.其他水设施 |
|
||
(七)交通设施维护 |
36.交通信号设施 |
|
|
37.道路隔离栏、安全岛 |
|
||
38.交通标志牌 |
|
||
39.道路边界护栏 |
|
||
40.公路防护设施 |
|
||
41.公交站点、站牌 |
|
||
42.地名牌、路名牌 |
|
||
43.其他交通设施 |
|
||
一、 公 用 设 施 维 护 |
(八)市容环境设施维护 |
44.公共厕所 |
|
45.垃圾箱、果皮箱 |
|
||
46.公益宣传栏 |
|
||
47.其他市容环境设施 |
|
||
(九)园林绿化设施维护 |
48.古树名木(城市建成区外) |
|
|
49.古树名木(城市建成区内) |
|
||
50.行道树(园林养护) |
|
||
51.行道树(非园林养护) |
|
||
52.公共绿地 |
|
||
53.景区、社区、小区绿地 |
|
||
54.其他园林绿化设施 |
|
||
二、 市 容 环 境 |
(十)环境卫生 |
55.路面不洁 |
|
56.水域不洁 |
|
||
57.焚烧垃圾、树叶 |
|
||
58.乱倒垃圾 |
|
||
59.乱倒乱排污水 |
|
||
60.卫生防疫 |
|
||
61.其他环境卫生问题 |
|
||
(十一)街面秩序 |
62.商家广告 |
|
|
63.占道经营 |
|
||
64.沿街晾挂 |
|
||
65.露天烧烤 |
|
||
66.其他街面秩序问题 |
|
||
三、 施 工 管 理 |
(十二)施工管理 |
67.施工占道 |
|
68.无证掘路 |
|
||
69.施工工地围挡 |
|
||
70.工地扬尘 |
|
||
71.施工废弃料乱堆放 |
|
||
72.施工车辆滴撒漏 |
|
||
73.其他施工管理问题 |
|
||
四、 居 民 生 活 |
(十三)环境保护 |
74.娱乐经营噪音 |
|
75.工厂、工地噪音 |
|
||
76.其他环境污染问题 |
|
||
(十四)食品药品安全 |
77.食品安全 |
|
|
78.药品安全 |
|
||
(十五)物业管理 |
79.小区公用设施维修 |
|
|
80.住宅违规装修 |
|
||
81.物业服务品质 |
|
||
82.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
||
(十六)交通出行 |
83.客运服务投诉 |
|
|
84.客运价格投诉 |
|
||
五、 旅 游 管 理 |
(十七)旅游管理 |
85.市场秩序 |
|
86.价格纠纷 |
|
||
87.景区服务 |
|
||
88.旅行社服务 |
|
||
89.星级酒店服务 |
|
||
90.其他旅游管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