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青海日报 更新时间:2016-12-26

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人就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互联互通答记者问

 

问: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工作目前进展如何?是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答: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和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坚强组织及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省工商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一张网”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10月2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已经全面建成上线,目前,系统运转正常,并成功归集共享了35个政府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102028条。各部门已经开始在这些共享信息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开展信用约束、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工作。

问: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工作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

答: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宽进”新政的全面落实,极大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主体大幅增长,激发了全省创业创新活力。随之而来,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势在必行,十分重要。以往,各级政府部门分散履行企业监管职能,涉企信息各自为政,互不相通,出现“企业信息孤岛”状态,导致企业信息区域化、分散化、碎片化,各部门之间没有开展信息交换共享的平台和机制,有时会出现甲部门刚处罚过企业,乙部门又表彰该企业的现象。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就是由工商部门牵头,将分散在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的企业信息资源整合汇总,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中心并面向社会公示,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问:省政府就我省的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工作都有哪些安排?

答: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省政府先后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2号)。前者对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任务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后者则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的职责分工、信息内容、信息应用、监督管理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制定了完善的规则。这两份文件是我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规划性纲要。

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工作主要依靠什么系统和平台来实现?

答: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的信息化应用平台,是省工商局今年重点推进的“一号工程”,叫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它是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含“两个平台、一个中心”。一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应用平台,主要功能是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年度报告上报公示的窗口。二是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平台,是面向政府各部门的应用平台,主要功能是实现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还有“双随机、一公示”、联合执法、风险警示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三是青海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中心,以工商部门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集成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统一、完备、权威的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问: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中的“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如果说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是信用监管的基础,那么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则是信用监管发挥其监管作用的实现路径。通过信息归集,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对失信当事人作出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其他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应采取惩戒措施,实现对失信当事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监管机制。

问:我省在推进信息归集工作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信息归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或者仅仅靠一个政府部门就可以完成的。关键在于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去年以来,省工商局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开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归集整合各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完善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为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政府各部门围绕此项工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技术保障,配合省工商局协调各联网单位做好企业信用数据网络传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对该系统平台建设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联网单位负责开发各自与工商部门对应的数据接口和报文程序,按照规范标准对现有本单位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整合汇总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统一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

问: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对企业和社会公众有哪些“利好”?

答:对于企业来说,守信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失信是最严重的惩罚。通过信息归集共享,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信用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企业诚信意识。首先企业要做到按时年报,不作假,如果企业不按时年报或年报作假虽然不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但是企业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让全社会都知道,这是对企业“信用”上的处罚。其次,信息归集共享后,每个企业都将拥有自己完整的信用档案,终身伴随,一旦企业铤而走险,将无处遁形。最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大力宣传自己的良好信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来说,所公示的信息中各种优秀、良好的信用记录无疑是企业对外展示形象最好的名片,如果宣传得当,对于企业形象的提升会比花钱做广告效果更好。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可以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及时查询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协助信息、企业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这些信息由全省45个部门及市(州)、县(区)共同联网归集,具有法定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创业者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信息,来了解将要与自己合作的企业,判断合作伙伴是否可以信赖;老百姓通过公示信息来选择安全有信誉的企业进行消费;企业的公示信息还能够作为政府部门用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评级、荣誉授予等方面的依据。此外,全社会都可以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等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并对其中虚报、瞒报的内容进行举报,真正把企业监管工作从“政府主导”延伸到“社会共治”上来。

问:您提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这项工作会公示哪些内容,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有哪些意义?

答:根据有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例如当事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基本内容都在公示的范围内。

关于这项工作对政府执法部门的意义,我认为主要是在四个方面。一是此举为构建新型的企业信用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为促进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建设提供了保障;三是为转变监管方式,构建“宽进严管”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了实践基础;四是可以作为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可以说,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一定程度上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核心内容,对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蕴)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宽进”惠民政策相继落地,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活力不断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市场经济繁荣健康发展,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随着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如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监管,科学实施“宽进严管”,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2016年2月24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部门信息归集,做好信息统一公示,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工作要求。为此,本报记者就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采访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