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12-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等法规,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人口流入大省,流动人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新《条例》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了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并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作出了规定。新《条例》确立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对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认真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一)迅速开展调查摸底,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通过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流动人口总量、分布、素质结构、居住时间等基本状况,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等就业状况,自购房屋、单位集体宿舍、出租房屋等居住状况,以及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就读状况。全面梳理涉及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IC卡式居住证可对接的使用功能的情况摸底工作。
(二)抓紧制订配套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承载能力,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等。在制订配套政策时,要坚持存量优先和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优先的原则,充分把握区域平衡,统筹兼顾不同层次的流动人口,并且妥善解决本地进城务工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认真做好IC卡式居住证实施工作,明确并积极拓展卡载功能,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激发流动人口主动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市民卡、社保卡等卡证实现与IC卡式居住证相互对接。
(三)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夯实流动人口工作基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做到“以房知人”“以房管人”。积极创新落实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举措,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抓住流动人口居住、就业两个关键环节,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压实房屋出租人、相关单位社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信息提供便利。公安、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等信息的义务。积极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订业主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治管理。高度关注新生代流动人口,加强人文关怀,改进管理方式,提供必要服务,促进社会融合。
(四)扎实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平台,将流动人口相关的信息数据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政府相关部门有独立业务系统的,要通过采用标准接口、请求服务、业务协同等方式与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实时共享;没有独立业务系统的,要依托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更新维护本部门流动人口个性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采集、使用流动人口信息。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探索流动人口积分量化指标管理。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
(五)着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宣传新《条例》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和把握新《条例》具体内容,更好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切实抓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组织保障
(一)认真组织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重点工作。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切实加强保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根据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有效整合基层管理服务队伍,形成统一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把IC卡式居住证工本费、功能对接费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充分运用平安综治考核手段,推进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推行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