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还有哪些缺陷?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更新时间:2017-04-18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大量公布裁判文书最早从2010年开始,截至目前,已有2600多万份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访问量突破22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展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接受人民群众全方位监督,为社会监督司法提供了一条途径。裁判文书上网还可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倒逼法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也为法学教育和研究提供了便利。

但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如不注意细致研究相关问题,就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目前,我国裁判文书上网的理念和操作上均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未被纳入考量因素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目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年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版)〕。该《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2013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对《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规定》(2013版)和《规定》(2016版)。《规定》(2013版)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2013版)规定的不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比《规定》(2010版)缩小了 。

《规定》(2016版)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规定》(2016版)规定与《规定》(2013版)相比较,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从不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中删除,但同时将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纳入不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多项规定看,国家安全未被纳入个案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考量因素,但就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中,一些文书的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

例如在一起电动汽车买卖纠纷案件中,一方申请对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进行司法鉴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下属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详细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被引述在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该民事判决书上网后,鉴定意见书上记载的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分析的内容就可能被相关国家同行业利用和研判,可能就会对我国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技术产生负面效应。

诸如此类涉及技术争议的裁判文书目前上网的已经不少,其对国家经济安全是否存在影响需要进一步考量。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美国裁判文书上网的基础法律规范是其2002年颁布的《电子政务法》,美国《电子政务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美国《电子政务法》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并列在一起、我们应当加以参考,并揣摩其用意。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海外点击量,是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考量情况。截至2016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来自北美地区的点击量就超过1亿多次,这1亿多次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一般而言,一国普通公民很少去浏览他国的法律文书网站,我们应当看到美国不但拥有全球最先进的网络技术,而且拥有一支强大的网络部队。这1亿多次的北美点击量当中包括正常的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但也无法排除是北美地区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有组织、有目的性的查询我国某种、某类信息,其真实目的及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考量。

设立不必要的内部审批

近年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基层人民法院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指引下,各地裁判文书上网呈现井喷式发展,上网的文书数量迅速增加,一些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出现了竞相上网,相互攀比,出现了操之过急的急躁做法。根据《规定》(2013版)和《规定》(2016版),经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虽不属于明确的不上网的范围内,但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但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应当上网的几类裁判文书,一些地方法院也设立了内部审批程序,一般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还要报分管领导审批,这种审批增加了法院内部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一些基层法院,一些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为了减少报批工作量,出现了超范围上网的做法。

个人隐私保护明显不足

隐私权是公民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尊重和保护隐私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定公民隐私权,但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明确包括隐私权。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解决纠纷,法院就可以将相关裁判文书上网,不管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片面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在目前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一些基层法院将强奸类的刑事裁判文书简单处理后全文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被害人的“名”虽然删除,但被害人的“姓”仍保留在上网的文书中。一基层法院上网的刑事判决书甚至关于强奸被害人的陈述也基本照抄,被害人几乎无隐私可言。从上面强奸类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的实际情况来看,裁判文书在具体上网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显不足。此外,强奸案的被害人精神上已经受到重创,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重大隐私,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动加入刑事诉讼活动中,强奸类刑事裁判文书简单全文上网会产生次生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该类文书的上网内容需要大幅删减。虽然《规定》(2016版)第四条将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排除在不上网文书的范围之外,但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应当得到遵守。从保护隐私权和减少社会次生矛盾的角度出发,所有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在上网时应当考虑予以删除,强奸类刑事裁判文书是否需要明确排除在文书上网的范围之外亟待进一步研究。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机关和每一个公民的宪法义务,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定和个人幸福的基础,在信息化发达的今天,我们格外需要关注国家安全,现在的国家安全的内涵更加丰富。2015年修订并施行的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该法明确要求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我们应当注意到,国家安全不能等同于不泄露国家秘密,也许一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包含技术争议内容的个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不会影响国家大局安全,但无数份包含技术争议内容的司法个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其中共性的信息可能就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诸如此类的企业或者公民的共性信息以及海外数亿次的点击量,促使我们需要以国家安全的视角审视一下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和内容,在考量裁判文书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时,可以赋予经办法官适当的裁量权,当案件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时,让经办法官决定文书是否上网以及上网文书内容的多少。同时,对涉及个人重大或重要隐私的相关裁判文书,我们需要进一步考量是否上网以及如何上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