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1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服务需求和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1.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尽快建成电子政务云平台,全面推行云服务模式,推进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切实解决重复建设、信息孤岛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按需共享。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并完善全市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和重要领域信息资源库,推进三大基础数据库核心字段集中存储,提升集约化水平,为政务大数据和信用大数据应用强化基础支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各部门数据采集的范围边界和共享使用方式。各级各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网络搜取、文本挖掘、自愿提供、有偿购买、传感采集等方式,拓展政府数据的采集渠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3.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创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更新等工作机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格式、属性、共享类型、共享方式等内容,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构建集中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组织管理体系,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4.稳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落实安全和防护管理责任,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计划,推进政府和公共部门数据资源统一集中向社会开放,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化程度,优先加快推进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文化、科技、环境、金融、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集中向社会开放。(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5.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评价,确保所购信息资源准确、可靠、经济、实用。(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运用大数据提高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6.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出让、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针对性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分别负责)
7.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健全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新登记市场主体发放新代码的同时,尽快建立存量码和新代码的映射关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负责)
8.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促进信息融通。加快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利用“信用烟台”官方网站,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9.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要求,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0.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1.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分别负责)
12.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保险、信用服务等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行业提供信用风险分析监测和预警服务,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烟台保监分局分别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13.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通过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在线失信投诉举报等制度,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14.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5.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2017年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16.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2017年年底前建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先行在乳制品、猪肉、蔬菜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品种,2020年前全市所有大型生产企业产品和重点品种实现全程可追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分别负责)
17.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18.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透明度,引导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9.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烟台”官网,公示和推送情况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要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0.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信用烟台”网站,归集整合全市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21.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各级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22.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及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3.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大力推进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烟台银监分局、烟台保监分局分别负责)
24.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及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25.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分别负责)
(六)健全完善政府运用大数据保障措施。
26.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各项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建设烟台大数据产业园,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支持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烟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烟台开发区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27.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大数据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产品、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方面的信用规范。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分别负责)
28.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以及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服务等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及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
29.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在工商登记、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围绕29项重点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行业内纵向协调和部门间横向沟通,共享大数据信息成果,共享工作推进经验,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运用大数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交流推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积极实践的良好社会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