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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背景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黄菊副总理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人民银行做过多次重要批示。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截止2005年11月底,系统收录借款企业45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7.36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2005年1-11月系统月均查询144万次。2004年上半年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的新数据库为全国集中式数据库,升级系统已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上海、福建、浙江、天津四省市成功实现试运行,预计于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个人征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止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网络结构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企业和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500家金融机构信息监督员问卷调查汇总,2005年1-11月共受理企业信贷申请599,163笔,金额36,070亿元,通过系统查询,拒绝信贷申请16,152笔,金额952亿元,占申请贷款额的2.6%。对个人征信系统而言,各商业银行已在全国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11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承,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以及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五、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自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为落实《国务院信息办关于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信办[2005]13号)中关于人民银行牵头“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任务”的要求,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企业和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上述信息的目的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从信贷活动的源头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以及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六、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的使用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其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 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和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另外,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方面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企业和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 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 将来,随着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依法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社会对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询服务。 |